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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問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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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21:0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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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新法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食物平安民事胶葛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题的诠释(一)

(2020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訊委員會第1813次集會經由過程,

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為准确审理食物平安民事胶葛案件,保障公家身體康健和生命平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物平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费者權柄庇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令的劃定,連系民事审訊實践,制订本诠释。

第一条 消费者因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遭到侵害,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劃定訴请食物出產者或谋劃者补偿丧失,被訴的出產者或谋劃者以补偿责任應由出產谋劃者中的另外一方承當為由主意免责的,人民法院正新氣密窗,不予支撑。属于出產者责任的,谋劃者补偿後有權向出產者追偿;属于谋劃者责任的,出產者补偿後有權向谋劃者追偿。

第二条 電子商務平台陶瓷艾灸罐,谋劃者以标識表記标帜自营营業方法所贩賣的食物或虽未标識表記标帜自营但現實展開自营营業所贩賣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消费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主意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承當作為食物谋劃者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虽非現實展開自营营業,但其所作标識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讓消费者信赖系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自营,消费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主意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承當作為食物谋劃者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第三条 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违背食物平安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劃定,未對平台内食物谋劃者举行實名挂号、审查允许證,或未實行陈述、遏制供给收集買賣平台辦事等义務,使消费者的正當權柄遭到侵害,消费者主意電子商務平台谋劃者與平台内食物谋劃者承當連带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第四条 大眾交通運输的承運人向搭客供给的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搭客主意承運人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承當作為食物出產者或谋劃者的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承運人以其不是食物的出產谋劃者或食物是免费供给為由举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 有關单元或小我明知食物出產谋劃者從事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劃定的违法举動而仍為其供给装备、技能、原料、贩賣渠道、運输、贮存或其他便當前提,消费者主意该单元或小我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劃定與食物出產谋劃者承當連带责任的,人高雄外送茶,民法院應予支撑。

第六条 食物谋劃者具备以下情景之一,消费者主意组成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

(一)已過食物标明的保質期但依然贩賣的;

(二)未能供给所售食物的正當進貨来历的;

(三)以较着分歧理的低价進貨且无公道缘由的;

(四)未依法實行q8娛樂城,進貨檢驗义務的;

(五)子虚标注、更改食物出產日期、批号的;

(六)轉移、藏匿、不法烧毁食物進销貨記實或成心供给子虚信息的;

(七)其他可以或许認定為明知的情景。

第七条 消费者認為出產谋劃者出產谋劃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同时组成讹诈的,有權選擇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消费者權柄庇護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劃定主意食物出產者或谋劃者承當赏罚性补偿责任。

第八条 谋劃者谋劃明知是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但向消费者许诺的补偿尺度高于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的补偿尺度,消费者主意谋劃者依照许诺补偿的,人民法院理當依法予以支撑。

第九条 食物合适食物平安尺度但未到达出產谋劃者许诺的質量尺度,消费者按照民法典、消费者權柄庇護法等法令劃定主意出產谋劃者承當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但消费者主意出產谋劃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承當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条 食物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消费者主意出產者或谋劃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劃定承當赏罚性补偿责任,出產者或谋劃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侵害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一条 出產谋劃未标明出產者名称、地點、成份或配料表,或未清楚标明出產日期、保質期的预包装食物,消费者主意出產者或谋劃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劃定承當赏罚性补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撑,但法令、行政律例、食物平安國度尺度對标签标注事項還有劃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入口的食物不合适我國食物平安國度尺度或國務院卫生行政部分决议暂予合用的尺度,消费者主意贩賣者、入口商等谋劃者根据食物平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劃定承當补偿责任,贩賣者、入口商等谋劃者仅以入口的食物合适出口地食物平安尺度或已颠末我國收支境查驗檢疫機構查驗檢疫為由举行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十三条 出產谋劃不合适食物平安尺度的食物,陵犯浩繁消费者正當權柄,侵害社會大眾长处,民事訴訟法、消费者權柄庇護法等法令劃定的構造和有關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诠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本诠释實施後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合用本诠释。

本诠释實施前已终审,本诠释實施後當事人申请再审或依照审訊监视步伐决议再审的案件,不合用本诠释。

最高人民法院之前公布的司法诠释與本诠释纷歧致的,以本诠释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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