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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房屋買賣合同後買方未按照约定履行,賣方起訴解除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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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20:54:4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哀求:1.确認原、被告签定的《北京市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如下简称交易合同)及《弥补协定》于2021年8月20日消除;2.判令被告付出原告违约金60万元。

究竟和来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8日签定交易合同,商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向阳區XX的衡宇出售给被告,被告需于2021年8月14日前付出定金15万元,于網签完成後1日内付出100万元,于過户前5日内付出残剩全数金錢,原告在被告付出定金後交付衡宇。

但被告并未依照商定付出定金。後两邊签定弥补协定,商定被告付出定金的日期變動為2021年8月19日前,如在该日期定时足额付出定金及後续付款义務,则原告再也不究查被告前期過期付出定金的违约责任,不然原告有權直接消除交易合同,并究查被告的违约责任。但被告仍未依照弥补协定的商定付出定金,同时回绝付出违约金。現原奉告至法院,望判如所SEO,请。

被告辩称

原本商定2021年8月19日付款,當天我與中介公司说讓他们接洽原告和谐延迟付款事宜,修復霜,中介公司说已跟原告说過了。2021年8月20日我就收到状師函了,以後我就没有付款了。没有依照商定在2021年8月19日之前付款是由于資金有點問题,我的购房天資也有點問题。

法院查明

2021年8月8日,原、被告签定交易合同及《存量房自有買賣資金劃轉协定》,商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北京市向阳區XX号衡宇(如下简称涉案衡宇)出售给被告,成交代价300万元,此中购房定金15万元,被告應于2021年8月14日前付出给原告,首付款100万元,被告應于網签完成後1日内付出给原告,尾款185万元,被告應于過户前5日付出至两邊開立的銀行托管账户,待打點完衡宇權属轉移挂号後,购房款劃付原告;

原告應于2021年8月14日之前将涉案衡宇交付给被告;两邊應于2021年8月31日前打點網签,于缴税完成後5日内但最迟不晚于交易合同签定後53日配合向衡宇權属挂号部分申请打點權属轉移挂号手续。此中交易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目商定,被告過期付款的,若過期在30日以内,自合同商定的應付款刻日届满之日起至現實付生髪推薦,出應付款之日止,被告按日计较向原告付出過期應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實行,過期跨越30往後,原告有權消除合同,被告應自消除合同通知投递之日起3日内依照衡宇成交代价的30%向原告付出违约金。

《存量房自有買賣資金劃轉协定》显示,原、被告系經由過程北京某某房地產掮客有限公司(如下简称某某公司)告竣涉案買賣。

原告提交其與某某公司职員的微信谈天記實,此中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称今朝尚未收到定金,扣問被告是不是會在當天付出定金。某某公司职員暗示将與被告沟通。某某公司职員另抚慰原告称,若是被告迟迟不付定金,可以依照交易合同的商定处置。

因被告未能依照交易合同的商定在2021年8月14日付出定金15万元,後原告、被告與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15日签定弥补协定,商定被告付出定金的日期變動為2021年8月19日之前,如被告在该日期定时足额付出定金及後续付款义務的,则原告再也不究查被告前期過期付出定金的违约责任;如被告未依照商定實行定金付出义務或後续付款义務,则原告有權直接消除交易合同并按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目究查被告的违约责任。

原告另提交其與某某公司职員的微信谈天記實,显示被告未依照商定在2021年8月19日之前付出定金15万元,當天原告的爱人本想在被告付款後向其交付涉案衡宇,但因被告没有付款,故未向其交付涉案衡宇。

被告承認其未在2021年8月19日之前付出定金15万元的究竟,并称系因本身資金缘由而至。2021年8月20日,原告經由過程微信谈天方法向被密告送状師函,通知被告消除交易合同,并请求被告付出违约金60万元。庭审中,被告暗示其收到了原密告出的状師函。

原告提交《北京市衡宇租赁合同》《弥补协定》(租期截止至2022年5月24日,月房錢4400元,供暖费、物業费由承租人包袱)、《解约协定》、付款記實、涉案衡宇物業费收条、供暖费付款記實(付款報酬赵某某)、原告與赵某某的成婚證等,拟證實涉案衡宇在原、被告告竣買賣时有租户栖身,原告為了實行交易合同商定的交房义務,提早與租户消除租赁合同并付出了违约金4400元,同时承當了本應由租户承當的物業费720元和供暖费1622.4元。别的,原告称因被告违约,致使涉案衡宇一向空置,還發生了房錢丧失。被告對原告主意的该部門丧失不予承認,称其采辦涉案衡宇时屋内确切有租户,但其不晓得原告给了租户几多违约金。

經询,被告暗示,若法院認定其违约并裁决其向原告付出违约金,其認為违约金数额太高,请求酌减。

裁判成果

1、确認吴密斯與贾師长教師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八日签定的《北京市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包含《存量房自有買賣資金劃轉协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签定的《弥补协定》均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旬日消除;

2、贾師长教師于本裁决見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吴密斯违约金320000元;

3、驳回吴密斯的其他訴訟哀求。

房產状師靳雙權點评

原、被告签定的交易合同、《存量房自有買賣資金劃轉协定》、弥补协定旅行茶具,等均系两邊真實意思暗示,且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劃定,属正當有用,两邊均應依照商定實行各自的义務。

按照原告提交的證据,被告先是未依照交易合同商定的日期付出定金,在两邊告竣弥补协定耽误定金付出刻日後,被告再次违约。按照弥补协定的商定,原告享有消除權。後原告經由過程發出状師函的方法通知被告消除交易合同,该状師函已于2021年8月20日投递被告。現原告请求确認两邊的交易合同、弥补协定于2021年8月20日消除,合适法令劃定和两邊的商定,法院予以确認。

合同因违约消除的,消除權人可以哀求违约方承當违约责任,可是當事人還有商定的除外。

本案中,按照弥补协定的商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權消除合同并依照交易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項第二目“衡宇成交代价的30%”的尺度究查被告的违约责任。按照原告提交的涉案衡宇地點小區衡宇成交均价截圖、原告因清退租户所承當的违约金等用度环境、涉案衡宇租户腾退後公道空置时代的房錢丧失等身分,法院認為原告虽已自行低落交易合同及弥补协定商定的违约金计较尺度,但其主意的违约金数额仍過度高于其現實丧失环境,法院以原告的現實丧失為根本,分身合同的實行环境、被告的错误水平和原告的预期长处等综合身分,按照公允原则和诚笃信誉原则酌情削减為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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