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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院:劳荣枝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全文来啦!近4万字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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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15:5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诉構造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查察院。

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女,汉族,1969年X月X日诞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XXXXXXXX,住长丰县雙墩镇X村X村民组。系被害人陸X明之妻。

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东,男,汉族,1992年X月X日诞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2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陸X明之宗子。

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升,男,汉族,1995年X月X日诞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5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陸X明之次子。

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陸X琴,女,汉族,1996年X月X日诞生于安徽省长丰县,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96XXXXXXXX,住址同上。系被害人陸X明之女。

上述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配合的訴訟代辦署理人刘静洁,安徽眾城高昕状師事件所状師。

被告人劳荣枝,假名“陈佳”“沈凌秋”“雪莉”,女,汉族,1974年12月14日诞生于江西省九江市,公民身份号码36040319741214XXXX,中專文化,無業,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區滨江东路X号X组X室,住福建省厦門市思明區滨江南路X号X室。因涉嫌犯成心杀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成心杀人罪、绑架罪、掳掠罪于同年12月17日被拘系。現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管所。

指定辩解人暨附带民事訴訟代辦署理人陈通華、王國强,江西精華状師事件所状師。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查察院以洪检二部刑诉[2020]271号告状书指控被告人劳荣枝犯成心杀人罪、绑架罪、掳掠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訴訟進程中,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訴訟。本院依法構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2日、12月18日召開了刑事部門的庭前集會,12月21日、22日公然開庭举行了归并审理。南昌市人民查察院指派查察官刘彤彤、董丽娟、查察官助理胡庆文出庭支撑公诉,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及其訴訟代辦署理人刘静洁,被告人劳荣枝及其指定辩解人暨附带民事訴訟代辦署理人陈通華、王國强到庭加入訴訟。2020年11月13日,經江西省高档人民法院核准,本案耽误审理刻日三個月。2021年2月2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耽误审理刻日三個月。2021年5月24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耽误审理刻日三個月。2021年8月10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再次耽误审理刻日三個月。現已审理闭幕。

查察院指控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查察院指控:

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另案處置)系情侣瓜葛。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同谋且分工明白,由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做随侍蜜斯(俗称“坐台”)物色有錢報酬作案工具,别離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配合施行掳掠、绑架及成心杀人犯法,详细犯法究竟以下:

1996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劳荣枝假名“陈佳”在南昌市“爱樂音”夜总會做随侍蜜斯,并與辦法英配合肯定了被害人熊X义為作案工具。同年7月28日午時,劳荣枝打德律風将熊X义拐骗至其租住處。事前潜藏在室内的辦法英持刀呈現并威逼熊X义,劳荣枝和辦法英配合将熊X义四肢举動绑缚,從熊X义身上搶走金項链、腕表及家房門钥匙等財物,并威胁其說落發庭住址。時代,辦法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分装入两個蛇皮袋、两個牛筋包中。當日薄暮,劳荣枝持熊X义家房門钥匙前去南昌市芭茅一巷X号X室试開門锁後返回。當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去熊X义家,在切断熊X义家對面住户門口德律風線後,用在熊X义身上搜到的钥匙打開房門進入房間,由辦法英利用尖刀、绳索和皮带等物對被害人张甲(熊X义老婆)举行人身节制,劳荣枝在房間翻找財物,搶得金銀首饰、現金、债券等財物。時代,辦法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被害人熊X璇(熊X义女兒,3岁)勒死。随後,劳荣枝與辦法英逃離南昌市,来到江西省九江市辦法英母親家,将在熊X义處及其家中所搶財物交由法X華(辦法英姐姐)保管。經判定,被害人熊X义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後分尸,被害人张甲、熊X璇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經南昌市代价中間估价,所搶財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另搶得現金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電企業债券人民币1000元,銀行存单总计人民币95000元。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住于温州市新瓯饭馆。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發KTV 做随侍蜜斯物色作案工具。劳荣枝在與被害人梁X春商谈轉租住房事宜進程中察觉梁X春有錢。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與辦法英以租房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處。進入房間後,辦法英持刀威逼梁X春,劳荣枝用電線、布條等物将梁X春四肢举動绑缚,搶得欧米茄腕表一块及手機一部等財物。二人又强逼梁X春打德律風骗一有錢人過来欲再次施行掳掠。梁X春便以身體不适為由請被害人刘X清(浦發KTV工頭,绰号“莎莎”)過来。時代,卢X灵(假名“卢慧”)通晓後前来检察,由劳荣枝為其開門,辦法英持刀藏于房内,梁X春見不是皮秒,刘X清便丁宁卢X灵分開。後刘X清到来,二人利用一样手腕,由辦法英持刀威逼,劳荣枝用電線、绳索等物将刘X清四肢举動绑缚,搶得刘X清手機一部,并强逼其交出銀行存折及暗码。以後,辦法英留在現場,劳荣枝携带搶得的一部手機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匯源都會信誉社举世储备所掏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德律風通知辦法英錢已掏出,然後前去新瓯饭馆整理工具後逃離。時代,辦法英用電線、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經判定,被害人梁X春、刘X清系被别人勒颈致機器性梗塞灭亡。

1998年炎天,被告人劳荣枝和辦法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东苍桥路X幢X单位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做随侍蜜斯物色作案工具。某晚,劳荣枝拐骗被害人刘甲至其租住地,事前潜藏在室内的辦法英持刀威逼刘甲,并刺破刘甲胸口。劳荣枝用事前筹备好的铁丝将刘甲绑缚在扶手椅上,二人對刘甲举行人身节制并以褫夺生命相威逼向其打单財物。時代,辦法英分開現場欲将刘甲停在楼下的汽車挪走,劳荣枝在零丁监視刘甲時代,再次以褫夺生命相威逼。在获得刘甲放在汽車上包内的人民币5000元以後,二人强逼刘甲打德律風给其老婆索要財物。第二天上午,刘甲打德律風给老婆請求其将家中所有現金带到指定地址。二人商榷由劳荣枝前去指定地址将刘甲老婆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定時返来,辦法英则将刘甲杀戮。随後,劳荣枝将刘甲老婆带回,并获得人民币70000元。取財後,劳荣枝和辦法英前後分開現場。

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辦法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XX小學XX楼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假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做随侍蜜斯物色作案工具。辦法英以“關狗”為名,提早定制了一只钢筋笼。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華拐骗至租住處,辦法英持刀威逼殷X華,劳荣枝则用绳索将殷X華四肢举動绑缚。以後,二人将殷X華關進事前筹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條、铁丝将殷X華四肢举動绑缚于钢筋笼上。為强逼殷X華尽快交付財物,辦法英就地威逼殷X華要杀一小我给他看。當日午時,為寄存尸身,劳荣枝采辦一台旧冰柜放于租住處客堂。随後,劳荣枝看管殷X華,辦法英则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匠活為由将被害人陸X明骗至租住處。辦法英在厨房用刀将陸X明杀戮,并将其頭颅割下拿给殷X華看,将陸X明的尸身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块兒将冰柜推至次卧。當晚21時许,殷X華给老婆打德律風請求其筹备錢到合肥市长江饭馆與辦法英碰頭,并按劳荣枝和辦法英請求书寫二张字條,交代其老婆必定要共同,對方是职業绑架职員,且當本身面杀了一小我。劳荣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必定會讓我死的比适才那小我還快”等内容。辦法英携带字條前往收錢,但因故未成。當晚23時许,劳荣枝和辦法英强逼殷X華再次打德律風给其老婆。第二天早8時30分,殷X華被迫再次书寫二张字條,交代其老婆必定要互助,依照請求一分錢都不克不及少,不然本身绝路一條。當日上午,辦法英携带一把便宜手枪及殷X華手书字條出門。辦法英来到殷X華家,向殷X華老婆索要財帛。殷X華老婆以筹錢為由讓其在家中期待,随後外出報警。當日,辦法英被公安構造抓获。同年7月28日,殷X華和陸X明的尸身在辦法英和劳荣枝的租住處被公安構造發明。經判定,被害人殷X華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被害人陸X明系左邊颈動脉、右邊頭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灭亡并頭颅躯干分手。

案發後,劳荣枝利用“雪莉”等假名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構造抓获归案。

针對上述指控,公诉構造提交了相干證据。公诉構造認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别人,不法褫夺别人生命,致一人灭亡;以打单財物為目標绑架二人,并致一人灭亡,打单財物人民币75000元;以不法占据為目標,采纳暴力手腕掳掠和入室掳掠别人財物,共致五人灭亡,搶得財物价值人民币30274.13元、現金人民币3384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電企業债券1000元、銀行存单总计95000元、欧米茄腕表一块、手機两部。其举動已触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之劃定,并具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之情节。犯法究竟清晰,證据确切、充實,理當以成心杀人罪、绑架罪、掳掠罪究查其刑事责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劃定,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附带民事诉求

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陸X东、陸X升、陸X琴诉請被告人劳荣枝補偿丧葬费39518.5元、交通留宿用度10000元、被抚养人糊口费546986元、灭亡補偿金750820元,总计1347324.5元,并請求對劳荣枝從重惩罚。

辩方定見

被告人劳荣枝對告状书指控的四起犯法究竟及成心杀人罪名均持有贰言,提出:在四起犯法究竟中,其存在被勒迫情景;其起的只是辅助的感化;所搶的財物,其只是临時保管,没有安排权;其和辦法英不存在事先同谋;對付致人灭亡的成果,其不该承當刑事责任;其没有杀人的成心,不该组成成心杀人罪。

被告人劳荣枝的辩解人提出:

1.公诉構造認定的部門究竟存在證据瑕疵和毛病。

(1)在南昌、温州掳掠致人灭亡及合肥成心杀人、绑架究竟中,劳荣枝對付致人灭亡的成果既没有事先同谋,也没有介入杀人,被害人系辦法英零丁杀戮的。(2)公诉構造出示的與作案东西相干的證据存在瑕疵。四起犯法究竟中,公诉構造出示的與作案东西相干的證据均没有什物,也没有出示响應的司法判定书,没法直接證實劳荣枝介入杀戮七名被害人。

2.公诉構造合用法令毛病。

(1)公诉構造指控劳荣枝成心杀人罪的究竟不清、證据不足,该起指控的罪名不可立。(2)對告状书指控劳荣枝组成掳掠罪、绑架罪不持贰言,但劳荣枝不具备“致人灭亡”的加剧情节。(3)辦法英所施行的杀戮被害人熊X义、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陸X明、殷X華的举動,属履行過限举動,劳荣枝不该承當刑事责任。(4)常州犯法究竟已過追诉時效。

3.量刑情节。(1)公诉構造举證證實劳荣枝志愿認罪認罚,哀求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合用認罪認罚從宽軌制的引导定見》的相干劃定,對劳荣枝依法從宽處置。(2)劳荣枝遭到辦法英勒迫介入犯法,且在配合犯法中所起感化较小,請法庭综合全案證据和情节在量刑時予以區别。(3)劳荣柱有法定和裁夺從轻、减轻情节,請法庭量刑時予以充實斟酌。

公诉人回應

公诉人针對被告人劳荣枝的辩护和辩解人的辩解定見颁發定見認為:

1.從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施行四起犯法的举動模式来看,二人施行的系列案件存在對犯法模式的总體同谋。

2.劳荣枝與辦法英系共犯,理當對七名被害人灭亡成果承當刑事责任。

3.连系劳荣枝在與辦法英配合施行的系列犯法案件中的@职%r22W4%位%r22W4%地%r22W4%方和感%f62Y2%化@,不该與辦法英區别主從犯。

4.固然劳荣枝當庭暗示志愿認罪認罚,但現實上并無照實周全供述本身的犯法究竟,拒不認可本身的犯恶行為,依法不克不及合用認罪認罚從宽軌制。

5.劳荣枝與辦法英系情侣瓜葛,配合糊口且存在感情接洽,故劳荣枝受勒迫的辩护不克不及建立。

查明究竟(刑事部門)

經审理查明,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已另案裁决)系情侣瓜葛。1996年至1999年間,二人同谋并分工,由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由辦法英施行暴力,前後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配合施行掳掠、绑架、成心杀人4起。详细究竟以下:

第一块兒

南昌掳掠、成心杀人究竟

1996年6月初,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来到江西省南昌市,租住于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劳荣枝假名“陈佳”在南昌市爱樂音夜总會從事随侍辦事,并與辦法英配合肯定被害人熊X义(男,殁年37岁)為作案工具。同年7月28日午時,劳荣枝打德律風将熊X义拐骗至其租住處。事前潜藏在室内的辦法英持刀威逼熊X义,與劳荣枝配合将熊X义四肢举動绑缚,從熊X义身上搶走金項链、腕表等財物及房門钥匙,威胁其說落發庭住址。此間,辦法英将熊X义勒死并分尸,将尸块别離装入两個蛇皮袋、两個牛筋包中,後将此中一袋尸块轉移到南昌市芭茅X巷X号X室熊X义家。當日薄暮,劳荣枝前去熊X义家,用劫得的钥匙试開門锁後返回。當日晚上,二人携带尖刀前去熊X义家,在剪断熊X义家及對面住户門口德律風線後,用劫得的钥匙打開房門進入房間,辦法英用尖刀、绳索和皮带等物對熊X义老婆张甲(被害人,殁年28岁)举行节制,劳荣枝在房間翻找財物,劫得金銀首饰及人民币8090元、港币110元、美元10元、江西邮電企業债券人民币1000元、銀行存单总计人民币95000元等財物。以後,辦法英用皮带将张甲勒死,用裙带将熊X义女兒熊X璇(被害人,殁年2岁)勒死。随後,劳荣枝與辦法英逃至江西省九江市辦法英母親家,将在熊X义處及其家中所搶財物交由辦法英姐姐法X華保管。經判定,二人所搶腕表、金銀首饰等財物价值30 274.13元。

對付上述究竟,公诉構造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据:

(一)證實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南昌栖身的證据

第一组 證人證言

1.證人胡X贞(房主)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6月1日,其經由過程衡宇中介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出租给“陈佳”和一男人,该出租房安装固定德律風,号码6774XXX。②租房者自称伉俪,男的30多岁,嘴上方右侧有一條一寸摆布的疤痕,脸长长的,西装頭,身高1.75米摆布;女方叫“陈佳”,身高1.60米摆布,皮肤较白,脸型偏长。③男的自称是做小買賣的,男的說女的是坐台蜜斯。

2.證人秦X明(衡宇中介員工)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5月尾上午,“陈佳”来租房,同来的有一位男人。两邊均操尺度平凡话,带一點浙江口音。“陈佳”身高1.6米摆布,身形均匀。穿一身连衣裙,色彩较淡,较朴實,细声细语。②该名男人請求租一室一厅且带室第德律風的屋子,男人對南昌的街道较認識。③其向他们举荐了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的屋子,他们也接管了,“陈佳”在租房协定上签的字。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1996年炎天,其與被告人劳荣枝租住在南昌市成功路一商贸大厦一楼一個一室半一厅的房内。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①其不記得租房的详细時候,只記得是在南昌绑架前的1、两個月。②其不記得租房位置,印象中是租了两次屋子,第一次租的屋子由于楼层比力高就换了屋子,第二次租的屋子楼层不高,是一房一厅,不記得是經由過程中介仍是外面告白找到的。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對上列證据均無贰言,本院經审查,上列两组證据来历真實、正當,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

(二)證實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配合预谋并施行掳掠、成心杀人的證据

第一组 物證照片及相干勘查笔錄

1.南昌市公安局“(96)洪公刑痕笔字第30号”現場勘查笔錄,證實:①公安职員于1996年7月29日對南昌市东湖區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举行現場勘验,在该現場北面卧室提取身份證一個、尖刀一把。②公安职員在南昌市东湖區芭茅X巷X号X楼熊X义家的洗手間浴盆内,發明一大一小两具女尸,小女尸颈部勒有一串有金属环的布带;大女尸颈部、雙手、雙脚均被绑缚。③洗手間空位上有深蓝色牛筋包一只,打開拉链見内装两條人大腿、一條手臂。④公安职員于1996年7月30日對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举行現場勘验,提取指纹1枚。⑤公安职員在南昌市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提取蛇皮袋两只、黑牛筋包一只(内装尸块若干)。

2.刑事物證照片,證實:公安構造在案發明場装有被害人熊X义尸块的包内提取到一把尖刀及刀鞘。

第二组 书證

1.報案笔錄、受理刑事案件挂号表、立案陈述表等,證實:1996年7月29日19點20分,熊X苟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報案,称其兒子熊X义一家三口在东湖區芭茅X巷家中被杀戮,熊X义被分尸、移尸,有宝贵物品和現持久藥,金遗失。

2.被告人劳荣枝手绘熊X义家平面图,證實:按照劳荣枝的回想,熊X义家的衡宇布局。

第三组 證人證言

1.證人章X明(熊X义的朋侪)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7月,其與熊X义在爱樂音夜总會玩時,熟悉了一位自称“陈佳”的随侍蜜斯。两邊互留接洽方法,“陈佳”留的是座機德律風号码6774XXX。其向“陈佳”先容,熊X义是老板,“陈佳”對熊X义很热忱。②其曾驾車送熊X义和“陈佳”回家,是先送熊X义到虾蟆街四周,再送“陈佳”到金龙阛阓四周。過後,熊X义的司機李甲曾奉告其,1996年7月28日午時,“陈佳”傳呼了熊X义,熊X义回了德律風,并叫李甲将熊送到了“新金龙”購物中間與“陈佳”碰頭,後李甲分開。③1996年7月28日下战书4至5時;時,其曾打“陈佳”住處德律風,约她出来玩,并在德律風入耳到傳呼機响声,“陈佳”称有急事要出門。當晚8時许,“陈佳”约其出来,被其回绝。④那時“陈佳”20多岁,身高165cm摆布,披肩长發,大眼睛,尖尖脸,曾穿淡米黄上衣,下身穿裙子。其昔時看過通缉令的照片,能确認“陈佳”就是通缉令上的劳荣枝。

2.證人李甲的證言及識别笔錄,證實:①1996年7月28日上午11時许,熊X义在空调店,接了一個德律風,奉告其,頭几天熊X义和章X明一块兒在爱樂音歌舞厅玩,那時陪章X明的那名女子,如今要找熊X义玩。②其就驾車送熊X义到南昌市金龙商厦四周與那名女子碰頭,其瞥見的那名女子身高163cm摆布,體型偏瘦,披肩长發,脸有一點點尖尖的。③尔後其就得悉熊X义被杀了。④那名女子是熊X义常常去的爱樂音歌舞厅的公關蜜斯,厥後据說那名女子叫“陈佳”。⑤其記得那時熊X义带了一個玄色夹包,手上戴了一块劳力士腕表和钻戒,脖子上還戴着金項链。⑥經識别,李甲可以或许識别出该蜜斯就是本案及原通缉令上的被告人劳荣枝。

3.證生齿X荣的證言,證實:①其在爱樂音見過照片上的人(即劳荣枝),她讲平凡话,自称南昌人,但叫她說一句南昌话,她說不出来。②她身高1.65米以上,常常穿一件好露的紫色衣服。③她目光比力高,瞥見脱手较風雅的人,她會自動上去搭赸。她會問人在哪里發家,做甚麼買賣,向人讨小錢。若是對方第一次出錢少了,第二次請她坐台,她就不坐台。④她喜好與有錢人交往,且要脱手風雅的人。

4.證人熊X秀(熊X义對面邻人)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7月28日下战书6時许,其瞥見一位身穿淡米黄色上衣、深色筒裙的年青女子拿钥匙在试開其對面熊X义的家門。②由于她背對着其,其误認為该女子是熊X义的爱人,其與该女子對话,對方未作答。该女子一邊喃喃自语,一邊频频试钥匙,其听该女子的口音是南昌口音。③當日晚上11時许,其和丈夫陈X萍、熊X萍、涂X东四人一块兒到楼下吃宵夜,吃完宵夜上楼時,其碰見一位正下楼的目生男人,戴着一副墨镜,手提一個玄色的提包。④同月29日上午,其發明本身家德律風線被剪断,當日下战书6時摆布,熊X义家人到其家里称熊X义失联,熊X义的家里被翻乱,德律風線被剪断,熊X义家人就報警了。

5.證人陈X萍(熊X秀的丈夫)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29日,其發明本身家門口的德律風線被剪断。

6.證人熊X苟(熊X义的父親)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7月29日,華店主電公司和天府酒家經由過程德律風接洽熊X义,熊X义都没有回德律風,其内心有點担忧熊X义。②當日晚上6時40分许,其與兒子熊X平来到熊X义家,發明钥匙在房門上,外面的铁門也没有锁,屋内被翻的参差不齐。熊X平想打德律風,發明德律風線被堵截了。其和熊X平猜疑熊X义被绑架,其就去了熊X义對面的邻人家,熊X平就去派出所報案了。③對面邻人向其反應,7月28日下战书5時许,有一位女子開熊X义的家門。邻人就問了那名女子是不是熊X义的老婆,那名女子没有作声。邻人一看不是熊X义的老婆,就問那名女子是不是熊X义老婆的mm,那名女子“嗯”了一声,继续用钥匙開門。④其最後一次見熊X义的時候是7月28日上午10點在華店主電公司,那時熊X义在打德律風。

7.證人熊X平(熊X义的弟弟)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7月29日下战书6時30分许,其父親熊X苟称找不到熊X义,其和父親就来到熊X义住處,發明熊X义家的房門没锁,钥匙在門上,其就用钥匙打開門,發明房間内的空调在運行。其開灯後,發明客堂被翻動,柜子打開着。卧室内里也被翻動,床頭柜被打開,家具均被翻得参差不齐,暗码箱被打開着,放在床上,其用熊X义家的德律風對外接洽,發明打不出去。②其觉得熊X义一家被绑架,就下楼打德律風给其外甥叫他報案。派出所的人来了以後,在洗手間發明了熊X义一家三人的尸身。

8.證人熊X香(熊X平的老婆)的證言,證實:①1996年热天的時辰,其找熊X义有事,一向没有接洽上他。其就去熊X义的家找他,可是到了熊X义家門口時,其發明他家門没锁,其就排闼進去,發明他家的茶几上有一串钥匙,他家卧室被翻得参差不齐,内里也没有人。②其那時認為有人偷工具,因而就想用熊X义家里的座機打德律風通知其丈夫熊X平過来,可是發明熊X义家的德律風打欠亨,德律風線被剪断了,其就想去對面邻人家打德律風,成果對面家的德律風也打欠亨,其發明對面家的德律風線也被剪掉了。

9.證人刘X華(銀行事情职員)的證言,證實:1996年7月28日上午,熊X义曾打德律風给其請求支取20万元,其回答不克不及支取,由于當天是周末,銀行不打點對公账户营業。

10.證人章甲(张甲的表嫂、天府酒家收銀員)、熊X水(熊X义同父异母的哥哥)的證言,證實:张甲一般晚上城市到天府酒家,比及業務竣事,收到當天的業務款後,大要晚上八、9點钟摆布才會回家。

第四组 判定定見

1.南昌市公安局于1996年8月2日出具的“(96)洪公刑痕鉴字第012号”《陈迹查验判定书》,證實:“7.29”杀人碎尸掳掠案西上渝亭X号X单位X室現場指纹為辦法英所遗留。

2.南昌市公安局于1996年8月2日出具的《法醫學判定书》,證實:①被害人张甲尸表查验:全身赤裸,雙手反绑,雙足绑缚。颈部被棕色牛皮腰带勒住,结扣在後位。左邊颈部、下颌角見两處弧形扼痕。②被害人熊X璇尸表查验:颈部被白色人造革裙带勒住。③张甲系被人用皮腰带勒颈梗塞灭亡。④熊X璇系被人用人造革裙带勒颈梗塞灭亡。⑤上述二人灭亡時候為1996年7月29日清晨。⑥张甲阴道拭子未检出精虫。⑦东湖區芭茅X巷第二現場的尸块與西上渝亭第一現場的尸块同為被害人熊X义尸身,尸长180cm摆布,尸块共约90kg摆布,熊X义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後分尸,分尸东西為有必定重量的锐器,灭亡時候為1996年7月28日下战书。

經侦察职員询問,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法醫判定定見無贰言。

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①其到南昌的目標就是為了搞錢,其請求劳荣枝去歌舞厅做随侍蜜斯物色一個有錢的汉子為作案工具带回出租屋打单財帛。②後劳荣枝物色到了一個開電器商铺和旅店的老板(熊X义)并将他拐骗至二人出租屋。劳荣枝分開現場,其持刀威逼并對被害人举行绑缚,掳掠被害人随身財物并打单財帛,後因被害人喊叫,其就将被害人勒死并分尸。③當晚11時摆布,其跟劳荣枝一块兒到被害人家中,劳荣枝在門外等,其入室對第一被害人的老婆和小孩举行人身节制,在搶得現金1万余元和金首饰、腕表等物後,其将两人勒死并拖入洗手間,然後叫劳荣枝進来,對她說這家里没人,讓她再找點財物并在這里等其。④其打車回到租住處将第一被害人尸块運到被害人家里。天快亮時,其與劳荣枝一块兒分開被害人家里。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①1996年春节後,其與辦法英前後去了上海、深圳等地,以後到了南昌。因為没錢了,辦法英讓其到夜場去坐台。②其利用“陈佳”的子虚身份在南昌爱樂音做随侍蜜斯。③不久,辦法英讓其找個“山公”讹诈打单,搞笔快錢。④厥後,其物色到一個賣空调的南昌老板(指熊X义)為作案工具,他身高跨越了180cm,體重90kg摆布,偏胖。⑤1996年某一天,其把熊X义骗至出租屋内伪装產生性瓜葛,躲在一旁的辦法英持刀呈現,以熊X义摆弄其為由請求熊交出財物。辦法英持刀节制住熊X义,其上前绑缚熊X义,并劫取了熊随身携带的財物200元現金、劳力士腕表、金項链等物。以後,辦法英要其下楼去等,他要和熊X义會商。⑥厥後其又回到出租房,约莫下战书四五點的時辰,其和辦法英打車去了熊X义家,其以前据說過他妻子很晚才會回家,以是其用他家钥匙试了他家的門,能打開。⑦以後,其和辦法英又回到出租房,這時候熊X义還在世。晚上10點摆布,其和辦法英在楼下大排档吃過饭後就打車去了熊X义家。去熊X义家以前,辦法英把他家的德律風線剪断了,避免他家里有人報警。⑧其用熊X义的钥匙開了門,和辦法英進去後,熊X义的妻子和小孩還在睡觉,他妻子醒後很共同,辦法英就节制住那對母子,其就翻箱倒柜找值錢的工具,找到了大要5000元現金、男式皮衣,另有些首饰。⑨在其找財物的時辰,辦法英還强姦了熊X义的妻子,但時候很短。⑩辦法英讓其带着現金財物先走,临走時,其惧怕留下指纹,跟辦法英說要纷歧把火烧了熊老板家,辦法英不听,其就走了,辦法英留下善後。其到事前商定的南昌市第一人民病院門口等辦法英,天亮的時辰,辦法英来了,其和辦法英就一块兒去了九江辦法英母親家。其不晓得熊X义一家三口是甚麼下場,其隐约约约晓得辦法英可能杀了人。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的證人證言、同案人辦法英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現場勘验笔錄、照片、指纹、判定定見、現場勘验錄相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本起究竟中的三被害人系辦法英零丁杀戮的,劳荣枝事先没有與辦法英同谋杀人,辦法英杀人時,劳荣枝不在現場且對犯法成果不知情。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第一至第四组證据来历正當、真實,證据之間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2.上列第五组證据中,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與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存在诸多纷歧致,但连系前面四组證据可以認定以下究竟:(1)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證明,二人同谋由劳荣枝從事随侍辦事并物色作案工具。(2)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證人章X明、李甲、丁X荣的證言證明,劳荣枝經由過程從事随侍辦事熟悉了熊X义,并拐骗熊X义到其出租房里。(3)案發當日,在熊X义達到被告人出租房後,辦法英持刀节制熊X义,劳荣枝施行了對熊X义绑缚的举動。来由是:①熊X义身高跨越辦法英,且體重较重,辦法英既要持刀节制熊X义,又要施行绑缚举動,客觀難度大;②在辦法英持刀节制熊X义的环境下,由劳荣枝對熊X义施行绑缚举動合适二人作案的客觀必要;③劳荣枝對该举動的供述一向不乱。(4)劳荣枝的供述,證人熊X秀的證言證明,劳荣枝在案發當日下战书先去熊X义家试開過門。(5)劳荣枝的供述,證人熊X秀、陈X萍、崩X苟、熊X平、熊X香的證言證明,熊X义家及其對面邻人家的德律風線被剪断。(6)劳荣枝在熊X义家掳掠財物,辦法英所称作案時劳荣枝未進入現場的供述不予采信。来由是:①劳荣枝對该究竟供述不乱;②在辦法英持刀节制张甲的环境下,由劳荣枝施行掳掠財物举動合适二人作案的客觀必要。(7)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法醫學判定书等互相印證,證明劳荣枝、辦法英在掳掠財物以後,辦法英杀戮被害人张甲、熊X璇。

(三)證實本起究竟中掳掠所得財物及流向的證据

第一组 书證

南昌市公安局財物暂扣单、發回单,證實:涉案物品拘留收禁环境及發回环境。此中除估价判定財物外,還拘留收禁人民币現金8090元、港币100元、美金10元、江西邮電企業内部债券1000元、南昌電信局职工集資收條2张合计1000元,信誉社存单4张总计95000元。上述暂扣物品于1998年8月31日别離發回了熊X苟等人。

第二组 證人證言

證人法X華(辦法英的姐姐)的證言,證實:(1)1996年8月3日、4日,辦法英带了一位女子(說九江口音的平凡话)回来其母親家住。同月1五、1六、17日摆布分開。(2)辦法英存放了金子等物品在其家中。详细有:①男式FIYTA黄色腕表1块。②男式FIYTA腕表盒1個。③男式ROLEX腕表1块。④女式HAPPO腕表1块。⑤男式金黄色手链1條。⑥男式金項链1條,一尺二寸摆布,上有“風平浪静”四個字。⑦男钻戒1只,上有玄色正方外形。⑧男翡翠式戒1只,绿根治早洩推薦,色长條状。⑨女钻戒1只。⑩女式紫色鸡心金戒1只。女項链1條,金牌是龙頭外形。女式項链1條。3女式金镯1只。女式赤色珍珠項链1條。女脚链1根。铜項链1根。

第三组 代价评估定見

南昌市公安局两份估价拜托书及南昌市代价事件所出具的“洪价估字(1998)23三、234号”《赃物估价结論书》,證實:涉案物品代价别離為23759.53元、6514.6元,总计人民币30274.13元。

第四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其掳掠所得財物包含①金項链(男女各一條)、金手链、钻戒等首饰被其賣了;腕表(劳力士)被其賣了,详细去哪賣的其不晓得了。②搞到1万多元錢。③為了避免被害人打德律風報警,把他们的两部手機也拿去扔了,想不起来扔哪里了。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這次掳掠所得財物都交给了辦法英的母親。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對上列四组證据均無贰言,本院综合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上列證据除同案人辦法英供述涉案財物去處不属實外,其他證据内容来历正當、真實,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上列證据可以證實本起究竟中掳掠財物的价值、流向、拘留收禁及發回被害人支属的环境。

第二起

温州掳掠、成心杀人究竟

1997年9月,被告人劳荣枝與辦法英来到浙江省温州市,劳荣枝入住温州市新瓯饭馆,辦法英另租房栖身。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温州市浦發KTV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劳荣枝在與被害人梁X春(女,殁年20岁)商谈轉租住房事宜進程中認為梁X春有錢,與辦法英商榷後决议掳掠梁X春。同年10月10日,劳荣枝與辦法英以租房為名来到温州市中侨大楼X幢X室梁X春住處,辦法英持刀威逼,劳荣枝用電線、布條等物将梁X春四肢举動绑缚,劫得欧米茄腕表一块及手機一部等財物。二人又强逼梁X春打德律風骗一有錢人過来欲再次施行掳掠,梁X春便以身體不适為由請浦發KTV工頭刘X清(被害人,女,殁年27岁)過来。此間,卢X灵(假名“卢慧”)得悉後前来检察,梁X春見不是刘X清便丁宁卢X灵分開。後刘X清到来,辦法英持刀威逼,劳荣枝用電線、绳索等物将刘X清四肢举動绑缚。二人劫得刘X清手機一部,并强逼其交出銀行存折,說出存折暗码。辦法英留在現場,劳荣枝携带劫得的一部手機及刘X清的存折,到温州市匯源都會信誉社举世储备所掏出人民币25750元。劳荣枝打德律風通知辦法英錢已掏出,然後前去新瓯饭馆整理工具後逃離。以後,辦法英用電線、皮带等物将梁X春、刘X清勒死。

對付上述究竟,公诉構造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据:

(一)證實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温州栖身的證据

第一组 證人證言

1.證人郑X海(陪伴租房者)的證言,證實:1997年10月9日晚上8時许,浦發KTV一位叫“葛葛”的随侍蜜斯曾由于要租梁X春的屋子,向其告貸1000元,尔後其再未見到该蜜斯。该蜜斯身高1.62米摆布,较瘦,大眼睛,披肩长直發,住在新瓯饭馆501房間,自称四川人。

2.證人陈X芬(劳荣枝隔邻佃农)的證言,證實:①其在新瓯饭馆留宿時,隔邻501室住了一個自称四川女孩(但四川话說得欠好),身高1.62米摆布,较瘦,大眼睛,下巴尖尖的,常常有一位男人来找她。②莎莎(指刘X清)没来上班的那天,该女子约莫是上午11時摆布搬走的,仓促忙忙分開了饭馆。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1997年10月,其和劳荣枝一块兒到了温州,其和劳荣枝分住两處。劳荣枝住在一家私家款待所。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由于温州的差人查得比力严,没有成婚證的男女不克不及在款待所住统一間房間,其和辦法英就分隔来住了,其找了一家款待所,不記得详细在哪里,但其記得那邊住了不少KTV坐台的蜜斯,辦法英此外找了一家款待所。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對上列證据均無贰言,本院經审查,上列两组證据来历真實、正當,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

(二)證實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配合预谋并施行掳掠、成心杀人的證据

第一组 物證照片及相干勘查笔錄

温州市公安局于1997年10月13日出具的現場勘查笔錄,證實:①公安职員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現場,在電蚊器底部,提取汗潜指纹一枚。②公安职員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現場,提取一把不锈钢菜刀,一個年老大充電器、一條被割下的玄色提包背带。③被害人梁X春和刘X清在温州市人民路中侨大楼X幢X室被人勒死的究竟。梁X春灭亡時頭东脚西俯卧在床上,雙手反剪背部,手段處用一條兰色的松紧带牢牢捆着。刘X清灭亡時仰躺在地上,手部交织被绑于腹部。

第二组 书證

1.報案笔錄、受理刑事案件挂号表、立案陈述表、破案陈述表,證實:1997年10月12日下战书,錢X到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報案,称中侨大楼X幢X室發明其女友梁X春及“莎莎”(指刘X清)被绑缚,一個在床上,一個在地上,已灭亡。房間有大面积翻動陈迹。

2.温州市公安局所绘案發明場平面图,證實:案發明場衡宇布局。

3.被告人劳荣枝手绘温州案發明場平面图,證實:案發明場衡宇布局。

第三组 證人證言

1.證人陈X仙的證言,證實:①其曾在浦發KTV事情過,還曾用過假名“陈丹”。②1997年10月6日至8日,其在浦發KTV的大厅里,瞥見有一個年数约莫2三、24岁摆布、身高1.65米摆布的女性在和梁X春谈租屋子事變。③10月10日上午10時许,珊珊(即刘X清)曾打德律風给卢X灵,叫其去梁X春家看一下,其由于要化装,卢X灵就先去了梁X春家,被梁X春赶走了,并說是另外一個女人開的門。

2.證人卢X灵(别名卢慧)的證言,證實:①1997年10月10日上午10時30分至11時许,其接到珊珊(指刘X清)德律風,要其奉告陈丹,梁X春肚子痛,叫陈丹去看下。②由于陈丹正在洗漱,其就帮陈丹先曩昔看一下。③其前去梁X春住處中侨大楼X幢X室,一位23岁至25岁、身高1.64米摆布的留披肩發的女人開的門,该女人自称和梁X春有约。其瞥見梁X春躺在床上,盖着被子,只露出頭,梁X春讓其归去,叫珊珊来。④其于2019年11月尾在消息上所見劳荣枝照片即為昔時案發明場為其開門的女子。

3.證人吴X辉(銀行柜員)的證言,證實:调取的户名為刘X清的取款凭證接柜印章是其本人的,并記得那時取款人不是刘X清本人。

4.證人庞X红(梁X春的朋侪)的證言,證實:1997年10月10日12時20分许,梁X春曾给其回德律風称本身肚子痛要去理療,尔後其再未接洽上梁X春,也未接洽上莎莎(刘X清)。

5.證人李X器的證言,證實:1997年10月10日下战书1時摆布,其曾打過两個傳呼给梁X春,她都没有回電,尔後再未接洽到她。

6.證人李X新(梁X春的朋侪)的證言,證實:①1997年10月10日12時40分摆布,其打梁X春德律風一向没接通,下战书2時摆布,其買通了梁X春的手機,對方是一位女性接了德律風,自称是梁X春的朋侪,奉告其梁X春跟班杭州来的男友一块兒出去了,等梁X春回来後再给其回德律風,通话時候约半分钟。②對方女性不是温州口音,讲比力尺度的平凡话。

7.證人錢X(梁X春的男朋友)的證言,證實:①1997年10月11日清晨,其到梁X春住處按門铃無人應對,用手機接洽梁X春及莎莎均未接洽上。②10月12日上午,其向楼层辦理員反應环境,怕梁X春失事,辦理員就從阳台爬進梁X春住處,给其開了大門後,其發明梁X春與莎沙被人杀死在温州市區中侨大楼X幢X室,两人被用電線绑缚起来,一個在床上,一個在地上,已死了。

第四组 判定定見

1.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9日出具的“合公(99)刑鉴((痕)字第(009)号”《指模判定书》,證實:“97.10.12”温州市鹿城區中侨大楼X幢X室產生特大凶杀案現場指纹,為同案人辦法英左手食指遗留。

2.温州市公安局于1997年11月10日出具的“温公刑尸检(97)128号”《刑事科學技能科尸身查验陈述书》,證實:①被害人刘X清尸表查验:颈部見一圈宽约2.5cm的彻底闭锁而不中断的压痕,光彩较淡,標的目的根基程度。压痕邊沿颈前和颈左邊部可見局部的皮下出血。颈左後侧压痕内見纵行水泡长1.5cm,皮带扣舌压痕较着。剖開颈部皮肤,見颈右邊皮下出血6.4×5cm,右腰部皮肤“L”形擦伤1.8×1.5cm,两手段、小腿部绳子绑缚痕较着。②被害人梁X春尸表查验:颈前表皮大片剥脱,呈梭形,標的目的略向下歪斜,于雙侧下颌角下方酿成索沟状,宽约0.4cm,于項部消散。颈前皮下出血4×2cm,舌骨、甲状软骨無骨折。③刘X清系遭别人用皮带勒颈致機器性梗塞而灭亡。其頭皮下出血系遭钝物他伤而至,毁伤水平轻细,不是致死缘由。④梁X春系遭别人用電線勒颈致機器性梗塞而灭亡。

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①1997年10月,其和劳荣枝一块兒到了温州,分住两處。10月9日,其独自一人出去找屋子租住,在一栋楼房前,瞥見一则租房缘由,其就接洽出租人,出租人是梁X春,在與梁晚春谈租房時,其發明梁X春戴着一块欧米茄牌腕表,其晓得她有錢,因而就回到劳荣枝的住處,向劳荣枝提出要搞掉梁X春。劳荣枝那時要其不要杀死梁X春,只要搶到工具就完事。②10月10日上午,其在市區買了一把刀,并将刀磨了一下。其和劳荣枝来到梁X春住處的一楼,其叫劳荣枝先不要上楼,其一人上了楼,梁X春開門後,其就用刀威逼她,對梁電飯煲,X春說:“不要動,再動就杀死你”,其就用梁X春房間里的绳索、電線将她手、脚绑缚起来,并将她放在床上。正在這時候,劳荣枝上了楼,梁X春見劳荣枝過来,就對劳荣枝說不要杀她。③其在房間里翻動,在梁X春的包里發明一個存折,上面有四万多元錢,在床頭柜里找到几千元現金。其不甘愿宁可,就要梁X春找一個有錢的女人過来。梁X春赞成了,她打德律風接洽了刘X清,奉告刘X清本身身體不惬意,要刘X清過来看她。那時梁X春被其绑缚後,躺在床上,其用被子挡住她身體,只讓她露出頭部。纷歧會,卢X灵過来看梁X春,梁X春一看不是刘X清本人過来,就将卢X灵丁宁走了。④其就再次請求梁X對联系刘X清。過了一下子,刘X清来了,刚進門,其就要她别動,威胁她進了房間,提出要她拿錢,同時,其用绳索、電線将刘X清的四肢举動绑缚住。刘X清說本身只有几千元現金,另有一张2.5万元存折,此外,另有30万元存在贸易銀行。其逼刘X清說出了2.5万元存折的存款暗码,叫劳荣枝拿存折到銀行提款,并讓她带走此中一位被害人的手機,要劳荣枝錢得手後,再打德律風给其。⑤没過量久,劳荣枝打房間德律風過来,称2.5万元錢得手了,叫其從速分開。⑥其發明梁X春在床上没消息,仿佛已死了,由于以前其曾用梁X春的皮带勒她颈部。刘X清在地上乱動,因而其就将刘X清的衣裤解開,用房間的绳索勒她颈部。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①在南昌案發今後,其和辦法英去了温州,那時其和辦法英身上的錢用得差未几了,来温州的目標就是為了搞笔錢。其和辦法英磋商由其到KTV坐台物色方针,再决议作案方法。其将天天上班的环境奉告辦法英,目標是為了物色被绑架工具,其和辦法英還磋商到手後,若是分隔,就在公路的一個路口谋面,谋面後直接坐大巴逃脱,這個公路路口是其和辦法英在作案前,經由過程钻研温州舆图選定的。②其跟梁X春一块兒在KTV上班,她跟其說有屋子要轉租,其将這個环境奉告了辦法英,辦法英就决议绑架打单梁X春,讓其以租房的名义带他一块兒到梁X春的出租房。③其跟梁X春约好了看房的時候,其和辦法英一進入梁X春房間,辦法英用刀勒迫梁X春,其将梁X春的手、脚绑起来,绑住後,没有從梁X春身上和住處搜到甚麼財物,辦法英就想逼梁X春叫她男友带錢過来,可是梁X春說她可以叫刘X清過来,并說刘X清有錢。梁X春經由過程德律風接洽了刘X清,骗刘X清說本身身體不惬意,要刘X清带她去病院。其和辦法英将梁X春放到床上,用被子将她全身挡住,讓她装病,可是嘴没有堵住,辦法英则躲在了房間比力難發明的處所。④没過量久,有人敲門,其去開了門,卢X灵来了,說是刘X清叫她来的,其骗她說本身是梁X春的朋侪,来照看梁X春。她問了梁X春身體的环境,梁X春對卢X灵說:“我跟你不熟,你归去吧,要莎莎(刘X清)送我去病院,不要你送”,卢X灵听到這麼說就走了。⑤過了一段時候,又有人敲門,辦法英听到敲門声後,又躲到了卧室的門後面,其去開房門時,瞥見是刘X清。其带着刘X清到了卧室,一進卧室,辦法英就拿刀架在了刘X清的脖子上,其當場取材,到房間里找了绳索、電線之類的工具绑刘X清。其和辦法英讓刘X清坐在地上,辦法英拿刀节制住刘X清,其先绑缚刘X清的雙脚,以後再绑缚刘X清的雙手。⑥其記得從刘X清身上搜到了存折、手機,刘X清在其和辦法英勒迫下說出了存折暗码,辦法英就讓其拿着存折去銀行取錢,叫其带了此中一被害人的手機,同時交代其,若是取到錢,就經由過程某種商定的方法奉告辦法英,取到錢今後,要其回款待所整理工具,把带不走的衣服打湿後晾晒在阳台上,讓外人感受房間另有人住,没有异样。⑦其坐出租車到銀行,為了便利取錢,其還拿了刘生髪,X清的身份證,銀行柜台的事情职員應當是熟悉刘X清,還問其為甚麼取刘X清存折里的錢,其說找她借的錢,對方没多說甚麼就赞成其把存折里的錢都全数取走了,其還签了刘X清的名字。取完錢今後,其依照商定给辦法英發了記号,奉告他錢已取到了。⑧其随後回到了款待所,在房間整理工具時,有一個女孩(也是坐台蜜斯)進房跟其谈天,由于其日常平凡都說本身是四川人,她也是四川人,說是老乡就跟其谈天,那時其急着要走,就把她丁宁走了,简略整理了几件衣服就打車到了作案以前商定的高速公路的路口,過了没多久,辦法英就来了。其和辦法英在高速路口顺手拦了一辆大巴車就分開了温州。⑨其和辦法英每次作案前城市先钻研好作案逃跑線路,一般都是選擇在可以第一時候分開本地的處所會合。⑩其不晓得梁X春和刘X清最後怎样样,其也無論成果若何,只要辦法英平安就好,由于其顾不上他人。其和辦法英刚坐上車分開温州時,梁X春的手機响了,其接了德律風,對方應當是梁X春的恋人,其跟他說是梁X春的朋侪,梁X春如今有事,不便利接德律風,轉頭讓她回德律風给他,随後其就将她的手構造機了。

针對公诉構造所举的上述證据,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質證認為:對現場照片、現場勘验笔錄、劳荣枝手绘現場平面图、尸检陈述书、同案人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的真實性、正當性没有贰言;對質据的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不克不及證實劳荣枝具备杀戮被害人的成心;两被害人系辦法英零丁杀戮的,劳荣枝没有介入杀人,也不知情;對其他證据無贰言。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第一至第四组證据来历正當、真實,證据之間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2.上列第五组證据中,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與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的内容固然纷歧致,但连系前面四组證据可以認定以下究竟:(1)指纹判定定見可以證實辦法英在作案現場。(2)尸身查验判定定見可以證實被害人梁X春、刘X清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且刘X清生前曾被钝器击打頭部。(3)劳荣枝、辦法英供述關于同谋掳掠、以租房名义寻觅機遇等方面根基一致,在劳荣枝供述卢X灵穿寝衣来敲門、掳掠後其曾用梁X春手機接听一個德律風等细节,非親历不克不及通晓,且與證人李X新、陈X仙、卢X灵等證言和取款凭證等书證互相印證,可以或许證實劳荣枝與辦法英配合對梁X春、刘X清施行掳掠的究竟。(4)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證人吴X辉的證言和取款凭證等證据互相印證,證明劳荣枝、辦法英在掳掠財物以後,辦法英杀戮梁X春、刘X清的究竟。

(三)證實本起究竟中掳掠所得財物及流向的證据

第一组 书證及判定定見

1.1997年10月10日都會信誉社活期储备取款凭條一张,證實:1997年10月10日,户名為刘X清账号7100006XXX的账户被支取人民币25750元。

2.南昌市公安司法判定中間于2020年1月15日出具的“(洪)公(司)鉴(文检)字[2020]001号”《文件查验判定书》,證實:送检的《都會信誉社活期储备取款凭條》上手寫笔迹與劳荣枝字迹样本是统一人所寫。即從刘X清存折衷取款25750元的取款凭條上署名系劳荣枝所寫。

經侦察职員询問,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判定定見無贰言。

第二组 證人證言

證人李X新(梁X春朋侪)的證言,證實:其7月份给了梁X春3000元人民币,并曾送過梁一部手機(型号GH388,价值3700多港币,是其從香港带回)。8月份,给了梁X春2000元人民币和一块女式欧米茄腕表,价值12000多元人民币。9月份给了她600美元。

第三组 同案人及被告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其做完這一切後,從两人手上拿走两块腕表,此中一块是欧米茄牌,带钻石,此外一块是雷達牌。另有一部手機,两部傳呼機,然後關門分開現場。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其到銀行取了刘X清存折里的两、三万块錢,其還拿了一部手機,辦法英也拿了一部手機,這是刘X清或坐台蜜斯中此外一小我的。其和辦法英逃到合肥,就把這两部手機扔了,怕會被追踪到其和辦法英的行迹。辦法英還把梁X春的欧米茄腕表(采辦時的代价在两万多元)搶走了,辦法英厥後在廣州把這块腕表賣掉了,仿佛賣了几千块錢。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的书證、同案人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均無贰言;對質人證言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搶劫運额必要颠末判定才能認定。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第一组和第三组證据来历正當、真實,證据之間可以或许互相印證,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2.對付第二组證人證言,连系书證、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可以認定劳荣枝與辦法英配合掳掠現金25750余元、手機两部、欧米茄腕表一块的究竟,上述證据内容来历正當、真實,可以或许互相印證。

第三起

常州绑架究竟

1998年炎天,被告人劳荣枝和辦法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于常州市东仓桥路X幢X单位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某晚,劳荣枝拐骗被害人刘甲至其租住處,事前潜藏在室内的辦法英持刀威逼刘甲,并刺破刘甲胸口。劳荣枝用事前筹备好的铁丝将刘甲绑缚在扶手椅上,二人以褫夺生命相威逼向刘甲打单財物。此間,辦法英分開現場欲将刘甲停在楼下的汽車挪走,劳荣枝再次威逼刘甲。二人劫得刘甲放在汽車上包内的現金5000元後,强逼刘甲给其老婆刘乙打德律風索要財物。第二天上午,刘甲打德律風给刘乙,請求其将家中所有現金带到指定地址。劳荣枝與辦法英商榷由劳荣枝前去指定地址将刘乙带回出租房,如劳荣枝未定時返来,辦法英则将刘甲杀戮。随後,劳荣枝将刘乙带回,并與辦法英劫取刘乙携带的現金70000元。辦法英用绳索将刘乙绑缚後,劳荣枝、辦法英前後分開現場。

對付上述究竟,公诉構造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据:

(一)證實被告人劳荣枝作案前在常州栖身的證据第一组 證人證言

1.證人徐X荣(出租屋的邻人)的證言,證實:常州市东仓桥路X幢X单位X室连续两三天,門都是開的,其打德律風将该环境奉告房主恽X军。该屋子的租户是一個標致女孩。

2.證人恽X军(出租屋房主)的證言,證實:其有一套位于常州市天宁區东仓桥X幢X单位X室的屋子對外出租,曾租给過一個26-28岁之間的女性。该女子160cm摆布,长得不错,长頭發,另有一個比该女子年长约十几岁的男的和她在一块兒。1997年大要秋日的時辰,邻人徐X荣曾打德律風奉告其出租屋大門持续两三天開着,其前去检察,發明次卧沙發床上有一摊血迹,接洽租客未接洽上。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1998年9月摆布,其和劳荣枝為了施行绑架,在江苏省常州市皇冠歌舞厅對面租的屋子,房主叫恽X军,男,三十岁摆布。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其記得租的屋子是在市中間,在一個桥洞阁下,是一幢七八层高的楼房,仿佛有四五個单位,其租的是最靠内里的单位一楼,屋子大要70、80平米,進門後是客堂,與門相對于的是窗户,客堂左手邊有两間房間,别離是主卧、次卧,客堂右手邊是卫生間、厨房,其可以画出该屋子的布局。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的證人證言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證言中說起的女子不克不及證明系劳荣枝,案發明場的血迹并不是系劳荣枝酿成的,對其他證据無贰言。

本院經审查,上列两组證据来历真實、正當,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可以或许證實被告人劳荣枝伙同同案人辦法将被害人绑架节制在租住處的环境,本院予以确認。

(二)證實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配合预谋并施行绑架的證据

第一组 物證照片及相干勘查笔錄和人身查抄笔錄

1.常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出具的“公(天)勘[2020]0021号”現場勘验查抄笔錄,證實:作案現場位于常州市天宁區东仓桥路X幢X单位X室。

2.常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建造的人身查抄笔錄,證實:刘甲胸骨柄中段有一长0.8cm的疤痕,左肩枢纽關頭前侧有一长5.3cm的疤痕。

第二组 书證

劳荣枝、刘甲、刘乙、恽X军手绘現場示用意,證實:犯法現場衡宇大致布局。

第三组 證人證言

證人王X亮(刘甲朋侪)、沈X庆(刘甲朋侪)的證言,證實:刘甲在案發那時比力有錢,有一辆赤色跑車。

第四组 被害人報告

1.被害人刘甲的報告,證實:1998年炎天的一個晚上,其送在卡拉OK厅熟悉的一位蜜斯(长相像報导里的劳荣枝)回家。该蜜斯想方設法勾引其進入房間,其進入房間後受到一位男人持刀威逼,并被刺破胸口。後该蜜斯共同男人,拿出几根铁丝,直接将其雙手雙脚绑在椅子上,该蜜斯将其绑好以後,阿谁持刀男人怕该蜜斯没有绑牢,還特地對每處加固了一下,使其底子不克不及轉動。二人全程無交换,共同默契,其認為二人是预谋犯法。因二人在其身上未获得財物,男人半途下楼去開他的車,蜜斯监視當時,曾用刀威逼要杀死其,男人還曾威逼說要找一個小工杀给其看。第二天上午其打德律風讓老婆刘乙送錢来,蜜斯出去接刘乙,動身前二人商榷若是蜜斯一個小時未回来,另外一人则杀人灭口。下战书刘乙被蜜斯带到案發房間,被劫取財帛後,刘乙被绑起来。後该男人與蜜斯分開現場,其和刘乙就逃脱了,二人被劫取的財物是刘乙带来的7万元現金及其包中几千元現金,其包是放在車里副驾驶位的脚邊,其不記得是其奉告男人仍是男人本身找到的包。

2.被害人刘乙(刘甲的老婆)的報告,證實:20多年前的一個炎天的下战书,其接到丈夫刘甲的德律風,奉告其出了事,請求将家里所有的現金带到指定地址,會有人找其。其依照請求带了六、7万元現金到了指定地址,一位女子接到厥後,讓其随着她走,她打了一辆的士車,并讓的士司機開着車在周环抱了几個圈後,進入向阳桥下一栋民居房的一楼,其進入房間後瞥見刘甲四肢举動被绑,嘴巴被堵,有一位目生男人站在刘甲的身旁,其晓得對方绑架了刘甲,其赶紧将錢交给那名女子。那名女子和目生男人用故乡话举行了交换,商榷到時辰德律風接洽,那名女子就带錢先分開了現場。目生男人将其绑缚後欲侵犯刘甲,經其哀告後,目生男人抛却了侵犯举動。目生男人用手指着刘甲說:“你記取,你的命是你妻子给的”,并且這句话反复說了三遍。目生男人在住民房待了快要一個小時。目生男人分開房間後10多分钟,其和刘甲摆脱了绑缚,就仓促分開現場。

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①1998年其和劳荣枝采纳由劳荣枝在歌舞厅做随侍蜜斯的方法物色作案工具,并吸引被害人刘甲到出租屋中,其用持刀對刘甲举行威逼并绑缚的方法作案。②此間,劳荣枝在刘甲的車上拿了5000元。③其威逼刘甲,叫他打德律風给他老婆送錢来。刘甲的老婆送了8万元現金後,其用绳索将刘甲的老婆也绑缚在那张沙發上。④其此次统共取患了85000元,获得財物以後,其讓劳荣枝先走,随後其再分開現場。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①1998年,因為身上没有錢花了,其和辦法英磋商去找個富饶的處所,在本地找有錢的“山公”绑架打单搞錢。②详细是其到KTV坐台物色方针(“山公”),再将“山公”色诱到出租屋,對“山公”施行绑架打单財物。②其和辦法英到常州後,租住了一套桥洞旁的一楼民居房,该民居房為一套70-80平摆布的二室一厅。③辦法英筹备了刀、铁丝、山君钳等东西。④其和辦法英肯定了刘甲作為作案工具,其将刘甲色诱至二人出租屋,由事前躲在出租屋的辦法英持刀威逼,其對刘甲举行绑缚节制,劫取刘甲随身財物并請求刘甲打德律風给家人送錢。⑤在此時代,辦法英曾下楼试图将刘甲的車開離現場以防被發明,并吩咐其,监視被害人時代,如遇抵挡则将刘甲勒死,其在监視刘甲時代,曾用山君钳击打刘甲胸部,用铁丝拧紧刘甲颈部。⑥辦法英回到現場後,交代其依照刘甲所說的,從刘甲車里取了錢包,同時商榷由其賣力外出接送錢来的刘甲的家眷刘乙,其前去商定地址,見到刘甲的老婆刘乙後,其带刘乙打車回到現場,為避免被人跟踪,其讓出租車多绕了几圈路落後入出租房現場。⑦其和辦法英获得刘乙送来的7万元現金後,将刘乙绑缚,其带錢先行分開了現場。⑧其和辦法英商定在常州市第一人民病院谋面,碰了面今後,其和辦法英便分開了常州。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的书證、證人證言、被害人刘甲的報告、同案人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現場勘验笔錄的真實性、正當性、联系關系性均無贰言。對刘甲人身查抄笔錄的真實性、正當性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同時認為本起究竟系辦法英主导施行了绑架,劳荣枝服從辦法英批示,只起帮忙感化。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第一至第五组證据来历正當、真實,證据之間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2.连系上列五组證据可以認定以下究竟:(1)同案人辦法英與被告人劳荣枝同谋,由劳荣枝到歌舞厅從事随侍辦事并物色工具施行绑架。(2)案發當日,被害人刘甲達到出租房後,辦法英持刀节制刘甲,劳荣枝對刘甲施行绑缚的举動。(3)刘乙接到刘甲德律風按請求携带7万元現金至指定地址,由劳荣枝将刘乙带到案發地址,二人劫取財物并對刘乙施行绑缚後,劳荣枝先分開案發明場。辦法英和劳荣枝作案伎俩纯熟、分工明白、共同默契。(4)刘甲因被绑架的举動受伤。

(三)證實本起究竟中绑架打单所得財物数额的證据

第一组 被害人報告

1.被害人刘甲的報告,證實:其老婆刘乙跟其說她带来了7万块都被對方拿走了,此外其随身携带的包也被對方拿走了,那時其包里大要有几千块錢。

2.被害人刘乙的報告,證實:其接到德律風後,就把家里的六、7万現金(详细几多錢其記不清了,是1万元一捆,用報纸包好)放在其随身的包里,赶到了刘甲說的地址。

第二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其叫劳荣枝按刘甲說的到車上拿了五千块錢,後刘甲的老婆刘乙送八万元錢過来,统共是八万五千元現金。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刘甲的老婆刘乙送錢来的時辰,带了七万元錢,這七万元錢是一万元一绑缚起来的,面额都是一百元的。刘甲說他車副驾驶位置下面有一個錢包,辦法英就叫其下去車里拿錢包,其拿到了錢包。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两组證据的真實性、正當性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详细的金额没法确認,数额上與其他證据存在抵牾。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證据来历正當、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2)两被害人報告的丧失金额與同案人辦法英、被告人劳荣枝供述的犯法所得金额不彻底一致,按照存疑有益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認定本起究竟中绑架打单的財物為75000元現金。

第四起

合肥绑架、成心杀人究竟

1999年6月,被告人劳荣枝和辦法英来到安徽省合肥市,租住于合肥市X小學X楼X室。二人继续沿用前述作案模式,劳荣枝假名“沈凌秋”在合肥市三九天都歌舞厅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辦法英提早定制了一只钢筋笼用于關押人質。同年7月22日上午,劳荣枝将被害人殷X華(男,殁年34岁)拐骗至租住處,辦法英持刀威逼,劳荣枝用绳索将殷X華四肢举動绑缚。二人将殷X華關進事前筹备好的钢筋笼内,并用布條、铁丝将殷X華四肢举動绑缚于钢筋笼上。為强逼殷X華尽快交付財物,辦法英以劈面杀人威逼股建華。午時,劳荣枝采辦一台旧冰柜用于寄存尸身。随後,劳荣枝看管殷X華,辦法英到合肥市六安路以有木匠活為由将被害人陸X明(男,殁年31岁)骗至租住處。辦法英在厨房用刀将陸X明杀戮,并将陸的頭颅割下拿给殷X華看,後将陸X明的尸身放入冰柜,并同劳荣枝一块兒将冰柜推至次卧。21時许,殷X華给老婆刘X媛打德律風,請求其携款到合肥市长江饭馆與辦法英碰頭,并按劳荣枝和辦法英請求书寫两张字條,交代刘X媛必定要共同,称對方是职業绑架职員,已劈面杀了一小我。劳荣枝在字條上添加了“少一分錢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必定會讓我死的比适才那小我還快”等内容。辦法英携带字條前往收錢,但因故未果。23時许,劳荣枝和辦法英再次强逼殷X華打德律風给其老婆。第二天8時许,殷X華被迫再次书寫两张字條,交代刘X媛必定要互助,依照請求一分錢都不克不及少,不然本身绝路一條。随後,辦法英携带一支便宜手枪及殷X華手书字條来到殷X華家,向刘X媛索要財帛。刘X媛以筹錢為由外出,随後報警。23日上午,辦法英在殷X華家中被公安职員抓获。同月28日,殷X華和陸X明的尸身在辦法英和劳荣枝的租住處被公安职員發明。經判定,被害人殷X華系被人勒颈梗塞灭亡;被害人陸X明系左邊颈動脉、右邊頭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灭亡。

案發後,劳荣枝利用“雪莉”等假名叛逃,并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职員抓获归案。

對付上述究竟,公诉構造當庭提交了以下證据:

(一)證實被告人劳荣枝假名“沈凌秋”、辦法英假名“叶伟民”作案前在合肥栖身的證据

第一组 书證

1.合肥市红旗饭馆挂号表,證實:载明沈凌秋于1999年6月21日入住饭馆X室。

2.租房协定,證實:1999年7月1日,吴X贵将X小學X楼X楼的一套屋子租给叶伟民,月租500元,季付。

第二组 證人證言

證人吴X贵(X楼209房东)的證言及識别笔錄,證實:1999年7月1日其将X小學X楼X室租给叶伟民。听楼下一個老頭說這几天X房没人住,房内往外披發一股臭味。老頭說大要3天没人住了。出租房内没有冰柜、冰箱、铁笼之類的工具。經吴X贵識别,辦法英系租房人。

第三组 同案人和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①其归案後,最初因此叶伟民的身份接管询問的。②1999年6月21日,其和女友劳荣枝一道從杭州坐依维柯到合肥,其先住在合肥西海饭馆,劳荣枝住红旗饭馆。③6月尾,其在雙岗X小學X楼一楼瞥見二楼有出租房的通告,其就和劳荣枝将该楼二楼吴X贵家的二室一厅以每個月500元的代价租下来。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其和辦法英去合肥後,其先找了一家KTV上班,以後其和辦法英租了一套二室一厅的出租屋。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列三组證据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部門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租房举動系辦法英施行的。

本院經审查,上列三组證据来历真實、正當,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

(二)證實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配合预谋并施行绑架、成心杀人的證据

第一组 物證照片及相干勘查笔錄

1.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7月28日建造的現場勘验笔錄、照片、提取笔錄,證實:①現場位于合肥市雙岗X小學南侧X楼内。②在現場提取山君钳一把,北卧室中心有杭州產華丽牌冰柜一台,南卧室北墙下地面有100×100×70cm 长方體铁笼子一個,铁笼是用2×2cm空心方钢焊成。③在合肥市雙岗X小學X楼X室發明两具男性尸身。④南卧室北墙下地面有100×100×70cm长方體铁笼子一個,铁笼是用2×2cm空心方钢焊成。铁笼子内有败北状尸身一具。该尸身頭北脚南,手、脚别離有白布條绑于笼上。铁笼子东侧笼門别離用八号铁丝從上下摆布五處拧死。⑤冰柜内有一具男尸,冰柜上提取指纹一枚。厨房北窗下墙面距地面84-110cm處有喷溅血迹。從客堂墙角下提取木匠东西箱1只,内有木架子的铁锯子1把,单锯子1把,電钻1只,刨子1把,木匠招牌等物。

2.刑事物證照片,證實:公安構造在案發明場提取铁笼和山君钳。

第二组 书證

1.報案笔錄、受理刑事案件挂号表、立案陈述表、破案陈述表,證實:報案人刘X媛1999年7月23日報案称其爱人殷X華1999年7月22日晚9點摆布德律風称被绑架,约20分钟内其到长江饭馆門前見一名穿黑T恤衫年老。其在饭馆門前比及9時45分,没比及,就回家等德律風。當晚11時5分摆布,殷X華打德律風称万万不克不及報案。绑架人打单人民币30万元。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于同年7月23日决议立案,經侦察,锁定同案人辦法英,于同年7月29日颁布發表破案。

2.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3日出具的抓获颠末,證實:1999年7月23日上午,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民警在合肥市安徽省工業装备安装有限公司28栋409室,将持枪在上述地址期待收取30万元绑架赎金的同案人辦法英抓获归案。

3.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7月23日建造的拘留收禁物品清单,證實:1999年7月23日,侦察構造拘留收禁辦法英身上搜取的物品:4张纸條(被害人殷X華手寫)、便宜手枪1支。被害人殷X華在被绑架時代曾寫纸條给老婆刘X媛,請求刘X媛不要報警,将赎金交给辦法英,并称绑架人當其面杀了人,若是報警绑架人的同伙将杀戮其本人。

4.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9日建造的發回物品清单,證實:1999年8月9日現場提取的涉案財物:①中國建行卡1张34061400101073964XXX。②中國建行龙卡1张 3406140010739XXX (储备卡)。③合肥市電信局盘問卡1张9025XXX。④合肥市電信局盘問卡1张85691XXX。⑤通信錄2本。上述物品于1999年8月9日發回给刘X媛。

5.呈請識别陈述书、證人陸X國的證言、識别笔錄,證實:陸X國、陸X爱識别出無名尸身為陸X明。

6.呈請调取證据陈述、调取證据通知书、通话記實、寻呼信息统计、合肥電信局德律風档案,證實:劳荣枝假名“沈凌秋”利用傳呼号 1271151XXX(身份證号 320112750915XXX,用户号0001151XXX,用户名谭H)。殷X華手機13805691XXX在1999年7月22日10時20分(傳呼記實時候10:33)拨打上述傳呼号码。殷X華手機13805691XXX在1999年7月22日20時46分,拨打家中号码4663XXX,历時575秒;當日23時08分再次拨打家中号码,历時102秒。

7.劳荣枝手绘案發明場平面图,證實:案發明場衡宇布局。

8.合肥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于1999年10月18日出具的环境阐明,證實:①合肥公安局為追捕劳荣枝向天下發协查傳递。②合肥的作案东西只有照片無什物,什物被房东清算。

9.刑事照片、提取笔錄,證實:1999年7月29日,侦察职員在三九天都提取到劳荣枝利用名為“沈凌秋”的身份證。

10.賣冰柜收款收條(陈X村供给),證實:1999年7月22日出售雙門冰柜一台,售价495元。

11.現場方位图、平面图、現場照片,證實:案發明場衡宇布局,总面积约為47.22平方米。

12.辦法英辩解人與辦法英會面笔錄,證實:案發後辦法英不晓得殷X華灭亡的究竟。

第三组 證人證言

1.證人吴X胜(X房东父親)的證言,證實:①7月28日發明户内有两具尸身,公安勘查現場後叫其不要動房間的工具。②後邻人到雙岗派出所反應房里有臭味散出,叫尽快清算房間。派出所通知其8月3日到X楼X室,雙岗派出所姓田的讲:“老吴,你尽快把房間清算掉”。③後其找人把房内的铁笼、冰柜、红地毯、草席,另有洗手間的玄色T恤和研磨蓝牛崽裤也同時運走了。

2.證人刘X媛(被害人殷X華的老婆)的證言,證實:①1999年7月22日19時许,殷X華的同窗罗X華打德律風到其家,奉告其殷X華的手構造機了,并說找殷X華有事。②其打德律風给殷X華,殷X華的手機始终關機。③21時5分许,殷X華打德律風抵家中,奉告其:“又给你添贫苦了,我给他人绑架了”。還叫其筹备30万元,在25日前交给绑架的人,又說绑架者當着殷X華的面杀了一小我,還把人頭砍下来了。④接着殷X華叫其二十分钟内到长江饭馆大門口,其比及21時45分,對方没来人。因而其到金安徽饭馆找罗X華,奉告他殷X華被绑架的事。⑤23時5分许,殷X華打了第二個德律風给其,問其适才有没有去长江饭馆,其答复去了。殷X華叫其筹备1万元錢,23日上午给绑架者。其叫殷X華讓绑架者接德律風,一個操尺度平凡话的人接德律風,從该生齿音听不出是甚麼處所的人,且该人修养很深,叫其和他们好好互助,来日诰日上午九時等他们的德律風。⑥23日10時许,操江苏口音的男人打德律風给其,說他在安装公司門口工商銀行(美菱大道上)對面等其。其赶快出去在公司大門口找到了打德律風的人,這小我就是今天在其家中的人。在公司大門口,其和這名男人碰頭後,就問是怎样回事,他没奉告其,只說:“你怎样不關切你丈夫”,他還對其說:“你怎样不請我到你家中”,因而其和這名男人邊走邊谈,往家中去。在路上,他掏殷X華携带的钥匙给其看,還對其說家中的环境,他的意思是說他领會其家的本相,他說其家的环境都是殷X華奉告他的。⑦他還带了三张殷X華親笔寫给其的信。信纸是平凡的白纸,信上奉告其:“他被人绑架了,處境很伤害,叫我不要報案,赶快筹备錢,還說他们當着殷的面杀了人”。⑧在信上,另有他人寫的字。

3.證人齐X武(刘X媛同事)的證言,證實:1999年7月23日,刘X媛称其丈夫殷X華于7月22日被绑架。

4.證人陈X胜(股建華的朋侪)的證言,證實:1999年7月2日大要10時许,殷X華曾给其打德律風,12時30分其给股建華打德律風显示關機了,随後也没有買通。

5.證人李甲(殷X華的朋侪)的證言,證實:1999年7月21日,殷X華曾到三九天都玩。

6.證人吴X宝(昌胜電焊加工店老板)的證言及識别笔錄,證實:1999年7月10日摆布一全國午一、2點钟,有一個长了八字胡的汉子来定制了一個高1米、宽70公分、长1米的铁笼,称關狗。當日晚上五、6點钟,该人带了個三轮車来運笼子。經識别,吴X宝識别出辦法英是定制铁笼的人。

7.證人虞X锁(X小學X楼106室房东)的證言,證實:1999年7月初的時辰,其曾瞥見X室有一個铁笼子在客堂里,客堂里有一男一女,男的不高,壮壮的,頭發缭乱,穿旧的率领深色T恤,像江浙人。女的略微有點胖,长得较標致,喜好穿白色连衣裙,身高1.60米,頭發後面披肩,前面分頭,背一個单肩玄色密斯包。

8.證人伍X秀(X小學X楼105室房东)的證言,證實:案發前,其曾瞥見两人抬80至90厘米高的钢筋铁笼從其家門口颠末。

9.證人陈X村(旧貨店老板)的證言,證實:①7月22日午時12時至1時许,一位1.65米摆布的女子,脸型和身段偏瘦,頭發是短發,至颈手下部,頭發玄色,穿一套玄色衣服,上面短袖,下面是长裙子(灰褐色),春秋三十岁摆布,样子中等,口音不太尺度的平凡话,到其店里買了一台冰柜。其叫對面旧貨商铺姓曹的骑三轮車的人送的貨。②冰柜内胆是不锈钢,是绿色的、品牌是華丽牌的,折合雙開門的,495元成交的。

10.證人曹X柱(三轮車夫)的證言,證實:①前段時候(详细時候記不清)午時12時许,其帮一位女子送過一個冰柜到X小學四周,其叫了另外一名骑三轮車的人一块兒,從雙岗老街菜市對面,到美菱新村門口,往右拐,一個小路,這個楼和X小學紧挨着,其和這個骑三轮車的人往上抬冰柜,将冰柜抬到二楼門口,该名女子将門打開,其瞥見一進門是一個客堂,她没讓其進去,在門口付了其和骑三轮車的人各五元錢就讓分開。②该名女子身高峻约1.64米,长方脸,活動頭,頭發不长,样子长得中等,穿的一身黑衣服,春秋约莫三十五岁摆布,身段偏瘦,口音是讲平凡话,靠近合肥口音。

11.證人陈X發(X小學X楼207住户)的證言,證實:其晨练回来,站在楼下105小店的對面,瞥見有两小我抬一個冰柜從东邊的路口進来。冰柜约莫有一米多长,半米宽摆布,是深绿色的,并且是旧冰柜。冰柜抬到了隔邻阿谁死了人的楼梯口。

12.證人陈甲(三九天都文娱城前堂司理)的證言及識别笔錄,證實:曾有一位叫做沈凌秋的蜜斯在三九天都文娱城上班,她有一個傳呼 1271151XXX。經識别,陈甲識别出劳荣枝即沈凌秋。

13.證人唐X峰(三九天都夜总會文娱部司理)的證言及識别笔錄,證實:劳荣枝假名沈凌秋于1999年7月15日摆布到三九天都夜总會坐台,7月21日分開。她身高大要1.65米摆布,长發披肩,眉毛较浓,脸盘较大,下巴有點尖,高鼻梁,嘴较大,厚嘴唇。她是本身找過来的,那時是前堂司理陈甲歡迎。經識别,唐X峰識别出劳荣枝即沈凌秋。

14.證人张X珍(殷X華母親)證言,證實:殷X華的頭部三周岁時被铁耙打到,有一個伤口,启齿有10cm摆布。

第四组 判定定見

1.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1日出具的“合公(99)刑鉴(法)字第(0850)号”《刑事科學技能判定书》,證實:①被害人殷X華尸表查验:颜面组织败北變色,角膜浑浊。頭颅左顶部-6.2×1.5cm創洞。白布條從後枕部绕至前额2圈,于额前打一死结,颈部白布條铁丝各绕1圈,铁丝在颈左邊由山君钳钳紧,布條环绕纠缠山君钳前端并于颈左邊打一死结。②被害人陸X明尸表查验:頭颅與躯干在第2颈椎上缘彻底分手,骨骼颈椎上可見切割痕,左颧部外侧1.9×0.2cm創,前胸偏左邊第二、3肋間見2.8×1cm創,左肩火線4×2.5cm皮肤擦挫伤,左腋窝下4×2.4cm創,右腋窝下5×0.9cm創。背面部17處密集散布,最大創4.5×1cm,最小創1.8×0.5cm,右上肢肘枢纽關頭上方-6×2.2cm創,此創上方一程度状3.2×0.4cm皮肤裂伤,右手掌2.3×2.6cm皮肤缺损③殷X華系勒颈梗塞灭亡,灭亡時候距尸检時候五天摆布(即7月24日摆布)。④無名男尸系左邊颈总動脉、右邊頭臂干和肺脏刺破急性大失血灭亡并頭颅躯干分手。

2.合肥市公安局于1999年8月20日出具的“合公(法)技字[1999]940号”《刑事科學技能查验陈述》,證實:現場提取的单刃扁刀上未检出人血。冰箱内尸身(無名男性)為A型血。現場厨房主墙、北墙上均检出A型人血。

3.江西省人民查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出具的“赣检技鉴[2020]7号”《字迹判定书》,證實:被害人殷X華在1999年7月22日晚手书字條上的“少一分錢我就没命了”“這件事万万不要讓任何人晓得,無論你妈仍是他人,如今放下德律風,十五分钟内”“在規按時間内”“他的同伙必定會讓我死的比适才那小我還快”等弥補文字系劳荣枝笔迹。

經侦察职員询問,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法醫判定定見及文检判定定見均無贰言。

第五组 同案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與辩护

1.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證實:①1999年6月尾,其與劳荣枝以每個月500元的房錢,租住吴X贵家的X小學X楼X室。随後其以150元的代价定制了70×100×100厘米的钢筋笼。②其和劳荣枝同谋以到夜总會假坐台的方法物色绑架工具。③同年7月22日10時许,殷X華用手機打劳荣枝傳呼,劳荣枝去公用德律風亭回了傳呼,并把殷X華骗到出租衡宇内。其瞥見殷X華進屋後,就把門關上,用一尺多长的尖刀對着殷X華說:“坐下,動我就宰了你”。他就座在另外一間卧室的地毯上,其就用房店主的白色布绳将殷X華的手捆到钢筋笼,将殷X華锁入铁笼内,用铁丝扎住笼門。④其向殷X華索要30万赎金。為了能讓殷X華信赖其确切會杀人,其决议杀小我给殷X華看。⑤當全國午,劳荣枝采辦了二手冰柜。買铁笼和冰柜的目標就是為绑架打单用,铁笼子有益于劳荣枝监視人,冰箱是為杀人後,将尸身放在内里,杀人是為了吓殷X華。其對劳荣枝說:“若是他叫,你就(用)绳索勒死他”。⑥下战书5時许,其到木匠市場以做木匠為由将一個木工骗到出租房,其用尖刀抵住木匠的胸口,讓木匠趴在地上,脚踩着他的背面,用事前揣在口袋的绳索将他的手反绑起来,同時還解下他的皮带捆住他的手。其筹备叫劳荣枝把殷X華带過,木匠從地上爬起来喊救命。其用尖刀插木匠的肚子,他還在叫,其就用尖刀将他的頭差點砍掉,朝他的背部猛捅几下,确認他身後,其将殷X華喊過来看一下,其本来是想着當着殷X華面杀的。其将木匠的尸身抱放在冰柜里。⑦晚上8時许,殷X華按其意思给他老婆寫了两张纸條,其放在本身口袋里,交代劳荣枝监視好殷X華,并說:“晚上十一點钟我不回来,你就把他杀掉”。其就打的到长江饭馆門口,等了三四十分钟,没比及殷X華的老婆。其就赶快打的回到租房處并對殷X華說:“我没瞥見你妻子”。殷X華說:“不成能不去,我再打個德律風回家”。约莫在23時许,殷X華用他的手機打德律風回家說:“小刘,你怎样没去?”小刘說:“我去了,没見到”。其将殷X華手機拿過来讲:“刘蜜斯,你怎样没来?”她說:“我来了”。其說:“算了,算了,来日诰日9點,你筹备1万块錢,咱们碰頭再谈”。⑧次日清晨8時30分许,其又叫殷X華寫一张字條,内容是不克不及報案、拿錢等内容,同時叫殷X華寫了他家的德律風及地點。寫好後,其叫劳荣枝看管着殷X華。并對劳荣枝說:“我如十二點钟不回来,就被抓起来了,你就帮我報仇,把他杀掉”。⑨其就按殷X華寫的地點去索要財帛,11時30分许,其被公安構造抓获。以後,辦法英翻供,說以前說的是谎言,殷X華是其用铁丝勒死的,用山君钳拧铁丝。

2.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證實:①1999年炎天,其和辦法英来到合肥,租了一套2室1厅的屋子,待了十天摆布的時候就作案了。②由于1998年在常州作案時那名被绑架的男人差點逃跑了,辦法英感觉其看不住人,辦法英就定制了一個铁笼子。若是其带了人到出租屋,便可以直接装進铁笼子,如许對方就不克不及逃脱了。③在合肥作案的套路和常州同样,其到KTV坐台,把天天接触到的人讲给辦法英听。此間,殷X華常常打傳呼接洽其,表示得想睡其,辦法英晓得後就决议要绑架打单他。④一天,殷X華打其傳呼機,其問辦法英要不要回他的德律風,辦法英讓其回他德律風,约他到出租屋,然後對他施行绑架,索要財帛。其将殷X華带到了客堂後邊的次卧,辦法英将刀架在殷X華的脖子上,其就用绳索将殷X華的雙脚脚踝绑了起来,并把他的雙手手段也绑起来了。绑好今後,辦法英就把铁笼子抬到了次卧,叫殷X華钻到铁笼子里去。以後,辦法英用事前筹备的铁丝拧紧铁笼子的門,又用铁丝将殷X華的雙手别離绑在铁笼子上,用山君钳加固了。其還記得辦法英在殷X華的脖子上也绑了一根铁丝,目標就是避免殷X華叫嚷。辦法英绑的時辰,其站在阁下,没有措辞。⑤因為殷X華不共同,辦法英就叫其去買冰柜,其晓得辦法英想杀小我给殷X華看,買冰柜的目標就是為了装尸身,讓殷X華晓得辦法英的利害,如许殷X華才會共同,才會向家里要錢。冰柜買回来今後放在客堂,辦法英讓其到主卧看着殷X華,他當着其和殷X華的面說他去找小我過来,杀给殷X華看,那時其听見辦法英說的话,也没有劝他。辦法英分開時,當着殷X華的面交接其,若是殷X華要逃跑,就用山君钳勒死他。⑥大要過了一個小時,其听見有人開門,其還在主卧看管殷X華,主卧的房門是關上的。大要過了几分钟,其忽然听見了主卧門别傳来汉子的嚎啼声,听到這個声音,其吓懵了。過了一段時候,辦法英提着一小我頭進了房間给殷X華看,其就晓得辦法英杀了人。⑦又過了一段時候,其和辦法英将冰柜推到了次卧,那時其晓得辦法英将他带進来杀死的人装進了冰柜。其想過買冰柜装尸身的後果,其已和辦法英做了几回案,其和辦法英都是流亡之徒,随時均可能被抓,其也麻痹了。⑧其在此次作案中主如果共同辦法英,他說發甚麼其就做甚麼,其不會去抵挡,也不想抵挡。其和辦法英一向都是“互助”的,只是分工分歧,其究竟结果是女性,气力小,施行杀人的举動主如果辦法英做,其主如果共同他。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的书證、證人證言、同案人辦法英和劳荣枝的供述、現場勘验笔錄、照片、判定定見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①上述證据只能證實劳荣枝介入了该起绑架,不克不及證實被告人劳荣枝介入杀戮了被害人陸X明、殷X華。②不克不及證實冰柜是劳荣枝采辦的。③有關铁笼、山君钳、铁丝等犯法东西只有刑事照片,没有原物,指控的犯法东西存在必定的瑕疵。④两被害人系辦法英杀戮。

针對指控合肥犯法究竟的證据,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辦署理人的質證定見與公诉人的定見基底细同。

本院综合控辩两邊举證、質證定見,作以下認證:1.上列第一至第四组證据来历正當、真實,證据之間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本院予以确認。2.上列第五组證据中,同案人辦法英、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存在诸多纷歧致,但连系前面四组證据可以認定以下究竟:(1)劳荣枝與辦法英同谋由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来由是:①證人陈甲、唐X峰等人證言證實曾有一位叫做“沈凌秋”的蜜斯在三九天都文娱城上班,并識别出“沈凌秋”即劳荣枝;②劳荣枝對付在合肥利用的“沈凌秋”的身份證举行了确認。上述證言與劳荣枝及辦法英供述中關于犯法预谋的内容相吻合。(2)通信記實,殷X華手书字條,證人刘X媛的證言互相印證,證明劳荣枝與辦法英配合绑架殷X華并向殷X華老婆索要赎金的究竟。(3)劳荣枝在绑架殷X華後、陸X明進来出租屋以前采辦了冰柜,用于藏放尸身。来由是:①收款收條,證人曹X柱、陈X村等人的證言,證實劳荣枝采辦冰柜的详细時候是7月22日午時;②劳荣枝的供述證實冰柜是绑架殷X華當天采辦,且是為了装“小木工”尸身;③辦法英的供述證實冰柜是绑架殷X華後,劳荣枝當全國午采辦,用于装“小木工”尸身。上述證据可以互相印證。

證實本案究竟的證据另有:

第一组 书證

1.抓获颠末、拘留證、姑且寄押證實,證實:2019年11月28日11時许,厦門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刑侦大队将劳荣枝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5日羁押在厦門市第一看管所。

2.刑事案件立案陈述表、破案陈述表,證實:本案的侦破颠末。

3.劳荣枝户籍資料、春秋證實及前科阐明,證實:劳荣枝1974年12月14日诞生,作案時已達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彻底刑事责任能力。

4.受害人身份證實,證實:七名灭亡被害人的身份。

5.南昌市公安局协查傳递,證實:1999年7月22日案件產生後,公安構造于同月31日公布协查傳递。

6.南昌市公安局“洪公(刑)冻財字[2019]X162号”“洪公(刑)冻財字[2020]X13号”冻结財富通知书,證實:公安構造依法冻结劳荣枝小我財富人民币 33557.08元。

7.搜寻笔錄、拘留收禁清单、厦門思明公循分局移交清单、南昌市公安局移交清单、劳荣枝笔錄,證實:公安構造從劳荣枝處拘留收禁的條記本、手機、電腦、首饰等物品,經劳荣枝識别系其本人物品。

8.南昌市公安局“洪公(刑)调證字[2020]X63号”调取證据清单、调取照片,證實:公安構造從合肥市中院原始檀卷中调取本案全数現場勘验及尸身剖解照片。

9.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證實:認定同案犯辦法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成心杀人罪、掳掠罪判處极刑當即履行,并經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批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书同時認定劳荣枝系辦法英在南昌、温州、合肥究竟掳掠、绑架和成心杀人罪的共犯。

第二组 證人證言

1.證人张乙、梁X凌、刘X標、朱X红的證言,證實:被害人张甲、熊X璇、梁X春、刘X清、陸X明灭亡後给其支属和家庭酿成的影响。

2.證人朱X恩、刘X林、吴X静、王X河、戴X安的證言,證實:劳荣枝在逃往厦門後,以打工、與男性產生性瓜葛後索要財物、求包养或由男性供给財物赡养的方法糊口。平常消费较高,存在依靠汉子糊口的思惟。

庭审中,被告人劳荣枝對上述證据均無贰言。其辩解人對上述證据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安徽省高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调取證据通知书、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取的原始檀卷中關于本案全数現場勘验及尸检照片的真實性、正當性均没有贰言,對联系關系性有贰言,認為上述法令文书虽已見效,但那時被告人劳荣枝未到庭,法庭没有听取劳荣枝的辩护,對付上述法令文书認定劳荣枝组成成心杀人罪共犯的内容,請法庭连系其他證据综合评判;公诉構造指控七名被害人遇害,但劳荣枝均没有直接施行侵犯举動。

本院經审查認為,上列两组證据来历真實、正當,可以或许互相印證,且與本案具备联系關系性,予以确認。

查明究竟(附带民事部門)

另查明,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陸X东、陸X升、陸X琴因被告人劳荣枝的犯恶行為,造成經濟丧失為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裁夺為10000元,总计48065.5元。

上述究竟,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提交了户籍證實、身份證實等證据予以證明,經質證,被告人劳荣枝及訴訟代辦署理人暗示無贰言,本院予以确認。

评判辩方定見

连系庭审查询拜访的證据和查明的究竟,针對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辩护和辩解定見,按照相干法令劃定,本院综合评判以下:

(一)關于公诉構造指控的南昌究竟定性問題

經查,按照證人秦X明、胡X贞、熊X秀、陈X萍、法X華的證言,現場勘验查抄笔錄,判定定見,代价判定定見,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和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點一把火烧了這個家”“辦法英要善後”等證据,足以證明劳荣枝伙同辦法英预谋绑架熊X义,在将熊X义引入出租屋後對其施行掳掠,致熊X义灭亡,後又進入熊X义家节制被害人张甲、熊X璇举行掳掠,此間二被害人没有抵挡,辦法英是在劫取財帛後才勒死二被害人。劳荣枝對掳掠熊X义并致死的举動,合适掳掠罪的组成要件,應以掳掠罪論處;在對熊X义家举行掳掠時,劳荣枝經由過程预谋犯法节制被害人张甲、熊X璇,并置于辦法英不法节制的伤害状态之下,且晓得或理當晓得可能會被辦法英杀戮而掉臂,客觀上致使被害人被害身亡,應以掳掠罪和成心杀人罪論處。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举動合适掳掠罪和成心杀人罪的组成要件,公诉構造指控的罪名不妥。

(二)關于公诉構造指控的温州究竟定性問題

經查,按照證人卢X灵、吴X辉、李X新的證言,現場勘验查抄笔錄,判定定見,取款凭證,同案人辦法英的供述和被告人劳荣枝在供述中提到“我不晓得女孩和妈咪最後怎样样,只要辦法英平安就好,由于我顾不上他人”等證据,足以證明劳荣枝伙同辦法英進入被害人梁X春住處施行掳掠,又强逼梁X春叫来被害人刘X清再次施行掳掠,辦法英是在劳荣枝劫取財帛後才勒死被害人梁X春、刘X清。劳荣枝經由過程预谋犯法节制被害人,并置于辦法英不法节制的伤害状态之下,且晓得或理當晓得可能會被辦法英杀戮而掉臂,客觀上致使被害人被害身亡,應以掳掠罪和成心杀人罪論處。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举動合适掳掠罪和成心杀人罪的组成要件,公诉構造指控的罪名不妥。

(三)關于公诉構造指控的常州究竟定性問題

經查,按照被害人刘甲的報告,證人刘乙、徐X荣、恽X军的證言,現場勘验查抄笔錄和同案人辦法英和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等證据,足以證明劳荣枝伙同辦法英勾引被害人刘甲進入出租屋,配合對刘甲施行绑架并打单財物,在刘甲車子的錢包里搶得人民币5000元,并威逼刘甲给其老婆打德律風告诉“我失事了,将家里所有錢带来,不要報警......”,索要財物人民币70000元的究竟。

1.關于從被害人刘甲車子的錢包里,搶得5000元人民币的犯法究竟若何定性的問題

經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绑架進程中以暴力、勒迫等手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的举動若何合用法令問題的回答》:“举動人在绑架進程中,又以暴力、勒迫等手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组成犯法的,擇一重罪惩罚”的劃定,被告人劳荣枝的举動應定為绑架罪。

2.關于被害人刘甲没有明白告诉其老婆被绑架而索要財物的究竟若何定性的問題

經查,绑架罪無需以举動人自行或經由過程被绑架人的親朋明白告诉绑架究竟為要件,只要以打单財物為目標绑架别人的,均應以绑架罪論處。被告人劳荣枝和同案人辦法英之以是讓被害人以“失事”的名义向老婆索要財帛,是為了袒护犯法究竟,避免被害人老婆報案,以便顺遂施行犯法,避讓警方抓捕,合适绑架罪的组成要件。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举動合适绑架罪的组成要件,公诉構造指控的罪名建立。

(四)關于公诉構造指控的合肥究竟定性問題

1.關于致被害人陸X明灭亡举動的定性問題

經查,按照證人陈X村、曹X柱、陈X根、刘X媛的證言,贩賣凭證,同案人辦法英及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足以證明劳荣枝伙同辦法英在绑架進程中,為威逼、打单被害人殷X華,迫使其尽快交付財物,二人又另起杀人犯意,劳荣枝在案發當日采辦冰拒用于藏尸,辦法英找来被害人陸X明并将陸X明杀戮,劳荣枝在明知要杀戮陸X明的环境下帮忙采辦冰柜,在辦法英将陸X明的尸身装入冰柜後,劳荣枝协助挪動装有尸身的冰柜,合适成心杀人罪的组成要件,應以成心杀人罪論處。

2.關于致被害人殷X華灭亡举動的定性問題

經查,按照證人陈甲、唐X峰、刘X媛的證言,通话記實,手书字條,現場勘验查抄笔錄和判定定見,同案人辦法英及被告人劳荣枝的供述等證据,足以證明劳荣枝與辦法英同谋由劳荣枝在夜总會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配合绑架被害人殷X華并向殷老婆索要赎金,劳荣枝在殷X華手书字條上添加“他的同伙必定會讓我比适才那小我死得還快”等威逼内容,殷X華的灭亡成果是處于劳荣枝的预感當中,合适绑架罪的组成要件,應以绑架罪論處。

综上,被告人劳荣枝的举動合适成心杀人罪和绑架罪的组成要件,公诉構造指控的罪名建立。

(五)關于被告人劳荣枝辩护其不组成成心杀人罪及其辩解人提出劳荣枝组成成心杀人罪的究竟不清,證据不足,對南昌和温州掳掠致人灭亡的後果、合肥绑架致人灭亡的後果均不负刑事责任,属履行過限举動的辩解定見

經查,(1)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同谋施行掳掠、绑架犯法,客觀上需經由過程暴力、勒迫法子,包含致人灭亡的法子施行。

(2)劳荣枝伙同辦法英配合施行犯法,此中,劳荣枝介入同谋、物色和勾引被害人、在辦法英持刀威胁時绑缚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財物。二人分工明白、互相共同,應配合對致人灭亡的後果承當责任。

(3)在南昌掳掠、成心杀人究竟中,劳荣枝供述“點一把火烧了這個家”“我隐约约约晓得辦法英可能杀了人”“辦法英留下善後,善後的意思就是避免熊某的妻子報警”。

(4)在温州掳掠、成心杀人究竟中,劳荣枝供述“我不晓得女孩和妈咪最後怎样样,只要辦法英平安就好,由于我顾不上他人”“咱们心领神會”“咱们只是分工分歧,杀人的举動主如果辦法英做”。

(5)在常州绑架究竟中,被害人刘甲證明,劳荣枝、辦法英商榷,如劳荣枝外出接刘乙不克不及實時回来,辦法英就杀人灭口;劳荣枝、辦法英均供述以褫夺生命威逼刘甲;劳荣枝還供述,辦法英下楼移動刘甲的車辆時,吩咐劳荣枝如刘甲抵挡就将其勒死。

(6)在合肥绑架、成心杀人究竟中,劳荣枝供述“晓得辦法英想杀小我给殷X華看,買冰柜的目標就是為了装尸身”,以後親眼目击了辦法英杀戮陸X明後将人頭提過来恫吓殷X華;辦法英供述,其在外出拐骗陸X明時,交代庖荣枝“若是他(指殷X華)叫,你就用绳索勒死他”;7月22日晚,劳荣枝在字條上弥補“少一分錢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必定會讓我死的比适才那小我還快”等内容;7月22日、23日,辦法英两次外出收取赎金時,均交代劳荣枝如其不克不及定時回来,劳荣枝就将殷X華杀戮。劳荣枝伙同辦法英掳掠、绑架被害人,虽然没有直接施行杀人举動,但晓得或理當晓得辦法英可能施行杀人举動,在辦法英杀戮陸X明時還予以协助。是以,劳荣枝依法理當對造成7人灭亡的後果承當刑事责任。该辩护和辩解定見與查明的究竟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六)關于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歐冠盃下注,提出劳荣枝在各起犯法究竟中属于隶属职位地方并存在被勒迫情景的辩护和辩解定見

經查,在案證据显示,被告人劳荣枝與同案人辦法英同谋由劳荣枝在文娱場合從事随侍辦事,物色作案工具,再對被害人施行绑架或掳掠。上述作案模式在各起犯法中均有表現。作案前,二人配合商榷作案地址和作案工具。作案時,二人具备明白分工,劳荣枝施行了物色和勾引被害人、绑缚被害人、威逼被害人、劫取財物等犯恶行為。被害人刘甲的報告更是直接印證了二人在作案時分工互助、互相磋商的進程。犯法後二人配合占据、利用犯法所得。因而可知,劳荣枝介入經营并详细施行犯法,举動踊跃自動,在犯法中起重要感化,虽较辦法英的犯法@职%r22W4%位%r22W4%地%r22W4%方和感%f62Y2%化@低,但依法亦属于主犯。该辩护和辩解定見與查明的究竟、法令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七)關于被告人劳荣枝及其辩解人提出劳荣枝在常州究竟中具备自首和建功的辩护和辩解定見

經查,對付常州的犯法究竟,在同案人辦法英供述中對常州犯法究竟已有供述,但因證据不足未移送审查告状。因常州犯法究竟已為司法構造所把握,被告人劳荣枝归案後,照實供述同種恶行,應認定為率直情节。该辩护和辩解定見與查明的究竟、法令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八)關于辩解人提出常州犯法究竟已過追诉時效的辩解定見

經查,被告人劳荣枝伙同同案人辦法英第一次作案產生在1996年,案發後南昌公安锁定该二報酬犯法嫌疑人,已于昔時举行立案,并對二人采纳拘留辦法,但因為二人逃離南昌,并没有将其二人抓获归案。江苏省常州市犯法系辦法英、劳荣枝二人于1998年施行,属于辦法英、劳荣枝二人回避侦察時代持续作案案件之一。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劃定,應一并属于回避公安構造侦察,不受追诉刻日限定的情景。该辩解定見與查明的究竟、法令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九)關于辩解人提出公诉構造出示的作案东西相干證据存在瑕疵,四起犯法究竟中公诉構造出示的與作案东西相干的證据均没有什物,也没有出示响應的司法判定书,没法直接證實劳荣枝介入杀戮七名被害人的辩解定見

經查,本案中作案东西等部門證据質料的照片原件存于1999年同案人辦法英成心杀人、绑架、掳掠檀卷宗中,上述卷宗現存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本案對上述原件質料的复印件系從原件保留单元提取,来历清晰,提取步伐正當,具备證据資历。因為時候长遠,對付原物已灭失等环境,侦察構造均做了公道的诠释阐明,连系本案的其他證据,足以認定被告人劳荣枝應答七名被害人灭亡承當责任。该辩解定見與查明的究竟、法令不符,本院不予采用。

裁决来由

本院認為,被告人劳荣枝伙同别人成心不法褫夺被害人生命,其举動已组成成心杀人罪;以不法占据為目標,采纳暴力、威逼手腕掳掠被害人財物,其举動已组成掳掠罪;以打单財物為目標绑架被害人,其举動已组成绑架罪。劳荣枝在配合犯法中起重要感化,系主犯,理當依照其所介入的全数犯法惩罚。劳荣枝归案後,照實供述本身常州绑架的究竟,系率直。劳荣枝成心杀人致五人灭亡;掳掠致一人灭亡,搶劫運额庞大,并具备入户掳掠情节;绑架致一人灭亡,打单赎金7万余元,犯法情节出格卑劣,手腕出格残暴,主觀恶性极深,人身伤害性和社會風险性极大,後果和恶行极為紧张,應依法惩辦。虽有率直情节,但不足以從轻惩罚。劳荣枝犯数罪,應依法予以并罚。劳荣枝的犯恶行造成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丧失,依法應承當民事補偿责任。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陸X东、陸X升、陸X琴诉請補偿丧葬费、交通费,予以支撑,但應依法计较,即丧葬费38065.5元,交通费裁夺為10000元。另诉請補偿灭亡補偿金、被抚养人糊口费,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訴訟補偿范畴,本院不予支撑。經本院审讯委員會會商决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四)、(五)項,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诠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人身侵害補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诠释》第九條、第十四條的劃定,裁决以下:

裁决成果

1、被告人劳荣枝犯成心杀人罪,判處极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犯掳掠罪,判處极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處充公小我全数財富;犯绑架罪,判處极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處充公小我全数財富,决议履行极刑,褫夺政治权力毕生,并處充公小我全数財富;

2、被告人劳荣枝補偿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陸X东、陸X升、陸X琴經濟丧失总计人民币48065.5元(上述金錢限裁决見效後一個月内付清);

3、驳回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朱X红、陸X东、陸X升、陸X琴的其他訴訟哀求。

上诉权告诉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旬日内,經由過程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档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理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題名

审讯长 李静

审讯員 李成

审讯員 张艳

本件與本来查對無异

二O二一年玄月三日

(法院印)

法官助理 张子谷

布告員 杨婧如

布告員 万梦

附法令條则

本案所涉法令條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成心杀人罪】 成心杀人的,處极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九條【绑架罪】以打单財物為目標绑架别人的,或绑架别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惩罚金或充公財富;情节较轻的,處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犯前款罪,杀戮被绑架人的,或成心危险被绑架人,致人重伤、灭亡的,處無期徒刑或极刑,并處充公財富。”

以打单財物為目標盗窃婴幼兒的,按照前两款的劃定惩罚。

第二百六十三條【掳掠罪】 以暴力、勒迫或其他法子掳掠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极刑,并惩罚金或充公財富:

(一)入户掳掠的;

(二)在大眾交通东西上掳掠的;

(三)掳掠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屡次掳掠或搶劫運额庞大的;

(五)掳掠致人重伤、灭亡的;

(六)冒放逐警职員掳掠的;

(七)持枪掳掠的;

(八)掳掠军用物質或搶险、救灾、接濟物質的。

第十二條【刑法的溯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今後本法實施

之前的举動,若是那時的法令不認為是犯法的,合用那時的法令;若是那時的法令認為是犯法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劃定理當追诉的,依照那時的法令究查刑事责任,可是若是本法不認為是犯法或處刑较轻的,合用本法。

本法實施之前,按照那時的法令已作出的見效裁决,继续有用。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一般配合犯法】配合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成心犯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犯法團體及主犯】组织、带领犯法團體举行犯法勾當的或在配合犯法中起重要感化的,是主犯。

第四款 對付第三款劃定之外的主犯,理當依照其所介入的或组织、批示的全数犯法惩罚。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极刑、無期徒刑犯褫夺政治权力的刻日】對付被判處极刑、無期徒刑的犯法份子,理當褫夺政治权力毕生。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率直的認定及惩罚】 犯法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劃定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實供述本身恶行的,可以從轻惩罚;因其照實供述本身恶行,防止出格紧张後果產生的,可以减轻惩罚。

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裁决宣布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裁决宣布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處极刑和無期徒刑的之外,理當在总和刑期如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议履行的刑期,可是管束最高不克不及跨越三年,拘役最高不克不及跨越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克不及跨越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克不及跨越二十五年。

第三款 数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履行,此中附加刑種類不异的,归并履行,種類分歧的,别離履行。

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犯法追诉刻日的破例】在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立案侦察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今後,回避侦察或审讯的,不受追诉刻日的限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補偿丧失】 因為犯恶行為而使被害人蒙受經濟丧失的,對犯法份子除依法赐與刑事惩罚外,并應按照环境判處補偿經濟丧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绑架進程中以暴力、勒迫等手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的举動若何合用法令問題的回答》

福建省高档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1]128号《關于在绑架進程中施行暴力或以暴力相威逼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的举動若何合用法令問題的叨教》收悉。經钻研,回答以下:举動人在绑架進程中,又以暴力、勒迫等手腕就地劫取被害人財物,组成犯法的,擇一重罪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掳掠進程中成心杀人案件若何科罪問題的批复

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關于掳掠進程中成心杀人案件定性問題的叨教》收悉。經钻研,回答以下:举動報酬劫取財物而预谋成心杀人,或在劫取財物進程中,為禮服被害人抵挡而成心杀人的,以掳掠罪科罪惩罚。举動人施行掳掠後,為灭口而成心杀人的,以掳掠罪和成心杀人罪科罪,履行数罪并罚。

此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恶行為而蒙受物資丧失的,在刑事訴訟進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訴訟。被害人灭亡或损失举動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诠释》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對附带民事訴訟作出裁决,理當按照犯恶行為酿成的物資丧失,连系案件详细环境,肯定被告人理當補偿的数额。

第二款 犯恶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侵害的,理當補偿醫療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等為醫治和病愈付出的公道用度,和因误工削减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還理當補偿残疾糊口辅助具费等用度;造成被害人灭亡的,還理當補偿丧葬费等用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审理人身侵害補偿案件合用法令若干問題的诠释》第九條 交通费按照受害人及其需要的陪护职員因就诊或轉院醫治現實產生的用度计较。交通费理當以正式单子為凭;有關根据理當與就诊地址、時候、人数、次数相合适。

第十四條 丧葬费依照受诉法院地點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匀工資尺度,以六個月总额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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