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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集會于2006年10月31日經由過程,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目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反洗錢监视辦理
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义務
第四章反洗錢查询拜访
第五章反治療椎間盤突出,洗錢國際互助
第六章法令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為了预防洗錢勾當,保護金融秩序,停止洗錢犯法及相干犯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錢手機娛樂城推薦,,是指為了预防經由過程各類方法粉饰、隐瞒福寿膏犯法、黑社會性子的组织犯法、可怕勾當犯法、私運犯法、贪污行贿犯法、粉碎金融辦理秩序犯法、金融欺骗犯法等犯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历和性子的洗錢勾當,按照本律例定采纳相干辦法的举動。
第三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設立的金融機谈判依照劃定理當實行反洗錢义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理當依法采纳预防、监控辦法,創建健全客户身份辨認轨制、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記實保留轨制、大额買賣和可疑買賣陈述轨制,實行反洗錢义務。
第四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賣力天下的反洗錢监视辦理事情。國務院有關部分、機構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實行反洗錢监视辦理职责。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國務院有關部分、機谈判司法構造在反洗錢事情中理當互相共同。
第五条 對依法實行反洗錢职责或义務得到的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信息,理當予以保密;非依法令劃定,不得向任何单元和小我供给。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錢监视辦理职责的部分、機構實行反洗錢职责得到的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查询拜访。
司法構造按照本法得到的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六条 實行反洗錢义務的機構及其事情职員依法提交大额買賣和可疑買賣陈述,受法令庇護。
第七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發明洗錢勾當,有權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公安構造举報。接管举報的構造理當對举報人和举報内容保密。
第二章 反洗錢监视辦理
第八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组织、和谐天下的反洗錢事情,賣力反洗錢的資金监测,制订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制订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监视、查抄金融機構實行反洗錢义務的环境,在职责范畴内查询拜访可疑買賣勾當,實行法令和國務院劃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职责。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的授權范畴内,對金融機構實行反洗錢义務的环境举行监视、查抄。
第九条 國務院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介入制订所ku casino đăng nhập,监视辦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监视辦理的金融機構提出依照劃定創建健全反洗錢内部节制轨制的请求,實行法令和國務院劃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設立反洗錢信息中間,賣力大额買賣和可疑買賣陈述的接管、阐發,并依照劃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陈述阐發成果,實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劃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為實行反洗錢資金监测职责,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分、機構获得所必须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分、機構理當供给。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理當向國務院有關部分、機構按期傳递反洗錢事情环境。
第十二条 海關發明小我收支境携带的現金、无記名有价證券跨越劃定金额的,理當實时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傳递。
前款理當傳递的金额尺度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會同海關总署劃定。
第十三条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錢监视辦理职责的部分、機構發明涉嫌洗錢犯法的買賣勾當,理當實时向侦察構造陈述。
第十四条 國務院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审批新設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时,理當审查新機構反洗錢内部节制轨制的方案;對付不合适本律例定的設立申请,不予核准。
第三章 金融機構反洗錢义務
第十五条 金融機構理當按照本律例定創建健全反洗錢内部节制轨制,金融機構的賣力人理當對反洗錢内部节制轨制的有用施行賣力。
金融機構理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内設機構賣力反洗錢事情。
第十六条 金融機構理當依照劃定創建客户身份辨認轨制。
金融機構在與客户創建营業瓜葛或為客户供给劃定金额以上的現金汇款、現钞兑换、单子兑付等一次性金融辦事时,理當请求客户出示真實有用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實文件,举行查對并挂号。
客户由别人代辦署理打點营業的,金融機構理當同时對代辦署理人和被代辦署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實文件举行查對并挂号。
與客户創建人身保險、信任等营業瓜葛,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户本人的,金融機構還理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實文件举行查對并挂号。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户供给辦事或與其举行買賣,不得為客户開立匿名账户或化名账户。
金融機構對先前得到的客户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用性或完备性有疑難的,理當從新辨認客户身份。
任何单元和小我在與金融機構創建营業瓜葛或请求金融機構為其供给一次性金融辦事时,都理當供给真實有用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實文件。
第十七条 金融機構經由過程第三方辨認客户身份的,理當确保第三方已采纳合适本法请求的客户身份辨認辦法;第三方未采纳合适本法请求的客户身份辨認辦法的,由该金融機構承當未實行客户身份辨認义務的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機構举行客户身份辨認,認為需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辦理等部分核實客户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金融機構理當依照劃定創建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記實保留轨制。
在营業瓜葛存轩时代,客户身份資料產生變動的,理當實时更新客户身份資料。
客户身份資料在营業瓜葛竣事後、客户買賣信息在買賣竣事後,理當最少保留五年。
金融機構停業息争散时,理當将客户身份資料和客户買賣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分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条 金融機構理當依照劃定履行大额買賣和可疑買賣陈述轨制。
金融機構打點的单笔買賣或在規按期限内的累计買賣跨越劃定金额或發明可疑買賣的,理當實时向反洗錢信息中間陈述。
第二十一条 金融機構創建客户身份辨認轨制、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記實保留轨制的详细法子,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制订。金融機構大额買賣和可疑買賣陈述的详细法子,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制订。
第二十二条 金融機構理當依照反洗錢预防、监控轨制的请求,展開反洗錢培训和鼓吹事情。
第四章 反洗錢查询拜访
第二十三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其省一级派出機構發明可疑買賣勾當,必要查询拜访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举行查询拜访,金融機構理當予以共同,照實供给有關文件和資料。
查询拜访可疑買賣勾當时,查询拜访职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正當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其省一级派出機構出具的查询拜访通知书。查询拜访职員少于二人或未出示正當證件和查询拜访通知书的,金融機構有權回绝查询拜访。
第二十四条 查询拜访可疑買賣勾當,可以扣問金融機構有關职員,请求其阐明环境。
扣問理當建造扣問笔录。扣問笔录理當交被扣問人查對。記录有漏掉或過失的,被扣問人可以请求弥补或改正。被扣問人确認笔录无误後,理當署名或盖印;查询拜访职員也理當在笔录上署名。
第二十五条 查询拜访中必要進一步核對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其省一级派出機構的賣力人核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核對象的账户信息、買賣記實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暗藏、窜改或毁损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查询拜访职員封存文件、資料,理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事情职員查點清晰,就地開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查询拜访职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事情职員署名或盖印,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經查询拜访仍不克不及解除洗錢嫌疑的,理當當即向有統领權的侦察構造報案。客户请求将查询拜访所触及的账户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賣力人核准,可以采纳姑且冻结辦法。
侦察構造接到報案後,對已按照前款劃定姑且冻结的資金,理當實时决议是不是继续冻结。侦察構造認為必要继续冻结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劃定采纳冻结辦法;認為不必要继续冻结的,理當當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理當當即通知金融機構消除冻结。
姑且冻结不得跨越四十八小时。金融機構在依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的请求采纳姑且冻结辦法後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察構造继续冻结通知的,理當當即消除冻结。
第五章 反洗錢國際互助
第二十七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按照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同等互惠原则,展開反洗錢國際互助。
第二十八条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按照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當局與外國當局和有關國際组织展開反洗錢互助,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互换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九条 触及究查洗錢犯法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構造按照有關法令的劃定打點。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条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錢监视辦理职责的部分、機構從事反洗錢事情的职員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法赐與行政处罚:
(一)违背劃定举行查抄、查询拜访或采纳姑且冻结辦法的;
(二)泄漏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度機密、贸易機密或小我隐私的;
(三)违背劃定對有關機谈判职員實實施政惩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實行职责的举動。
第三十一条 金融機構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機構责令期限更正;情节紧张的,建议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依法责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赐與規機車貸款,律处罚:
(一)未依照劃定創建反洗錢内部节制轨制的;
(二)未依照劃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指定内設機構賣力反洗錢事情的;
(三)未依照劃定對职工举行反洗錢培训的。
第三十二条 金融機構有以下举動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或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機構责令期限更正;情节紧张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并對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如下罚款:
(一)未依照劃定實行客户身份辨認义務的;
(二)未依照劃定保留客户身份資料和買賣記實的;
(三)未依照劃定報送大额買賣陈述或可疑買賣陈述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户举行買賣或為客户開立匿名账户、化名账户的;
(五)违背保密劃定,泄漏有關信息的;
(六)回绝、阻碍反洗錢查抄、查询拜访的;
(七)回绝供给查询拜访質料或成心供给子虚質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举動,导致洗錢後果產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如下罚款,并對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如下罚款;情节出格紧张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建议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责令破產整理或撤消其谋劃允许證。
對有前两款劃定情景的金融機構直接賣力的董事、高档辦理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建议有關金融监视辦理機構依法责令金融機構赐與規律处罚,或建议依法取缔其任职資历、制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事情。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律例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营業的政策性銀行、贸易銀行、信誉互助社、邮政储汇機構、信任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掮客公司、保險公司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肯定并颁布的從事金運彩ptt,融营業的其他機構。
第三十五条 理當實行反洗錢义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畴、其實行反洗錢义務和對其监视辦理的详细法子,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分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分制订。
第三十六条 對涉嫌可怕勾當資金的监控合用本法;其他法令還有劃定的,合用其劃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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