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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避讓車祸現場酿1死7傷事故 起訴交警索赔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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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20:35: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正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貨車侧翻後又压住了两輛轿車。 扬子晚報 資料圖

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南京司機王读平開車回家,突然發明高速公路有反光锥筒,意想到火線產生交通變乱後,他告急踩刹車,往右變道,車刹时飘了起来。

就在這时候,紧随厥後的大貨車躲闪不及,與其產生追尾。大貨車侧翻冲入火線的變乱現場,压住清障車和其他車輛,造成一人就地灭亡,7人受傷。

變乱產生後,王读平除本身受傷、車輛報废外,還被其他受害者索赔100多万元。

苗栗外送茶,读平認為,事發明場,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辦理局高速一大隊(如下简称“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對第一块兒三車追尾變乱处理不妥,才變成了一块兒本不應產生的“二次重大傷亡變乱”。

据此,王读平将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告状至法院,请求确認行政举動违法,并索赔68万余元。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在法庭上暗示,那时,王读平行至變乱地址,遇火線鉴戒举措措施,疏于察看、辦法不妥,才跟後面開過来的大貨車產生追尾,造成其别人員傷亡。王读平的丧失與交警部分的現場处理没有直接因果瓜葛。

躲避車祸現場產生追尾,致一死七傷

變乱產生于2016年1月5日,當晚風雨交加,气温很低。

王读平奉告彭湃消息記者,當日他驾車從江阴老家回南京市區。清晨1时许,路子沪蓉高速南京黄栗墅辦事區四周,忽然發明變乱鉴戒區的锥筒,告急刹車,并向右打标的目的盘。

王读平说,他過後才晓得,那时,火線有三輛車追尾了。

随後產生了一块兒連环變乱。案件相干質料显示,由于雨天路滑,王读平驾驶的轿車產生侧滑,全部車飘起来了。紧随厥後的一輛半挂大貨車躲避不及,與之產生追尾。

碰撞中大貨車掉頭向右邊翻,冲進了前朴直在处置的交通變乱現場,撞压鉴戒區的清障車輛和其他車輛,造成一人就地灭亡,包含排障职員在内的7人受傷,6輛車分歧水平受损。

經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變乱認定,王读安然平静貨車司機對變乱负等同责任,其别人不賣力任。

厥後,王读平被變乱受害者告状,被判赔付醫藥费、灭亡傷残金等牙痛消炎藥,100多万元。

“闯祸司機”状告交警并索赔

王读平對彭湃消息称,事發那时,他正常驾驶轿車,以90公里/小时之内的速率,開到南京黄栗墅辦事區四周。“忽然看到火線九州娛樂城官網,有锥筒,已没有缓冲余地”,只能告急刹車并向右變道,导致車輛侧滑左轉,继而被大貨車追尾。

王读平認為,在上述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供给的門路交通變乱現場圖和扣問笔录显示,交警处置前一块兒交通變乱时,用锥筒围成的鉴戒區不到80米,不合适相干規范请求,是造成二次變乱1死7傷紧张後果的“直接體雕,缘由”。

按照公安部《門路交通變乱处置事情規范》第二十二条劃定,交通差人达到變乱現場後,理當按照环境,規定鉴戒區域,夜間或雨、雪、雾、冰、沙尘等特别景象前提下,在間隔變乱現場来車500米至1000米外,設置告诫标記和减(限)速,并向變乱現場持续安排發光或反光锥筒。

王读平暗示,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交警存在如下問题:其一,没有提早設置告诫标記和减(限)速标記,也没有在来車标的目的的鉴戒區最前端停放警車示警。

其二,在一萬用影片下載,個雨夜,交警設置的最前端锥筒與前一块兒交通變乱現場的間隔未到达500米。

王读平暗示,產生在他身上的交通變乱,和酿成的响應丧失,是因交警對第一次變乱处理不妥而酿成的。為此,他以交警部分行政违法為由,将其告上法院,并请求交警部分补偿丧失68万余元。

交警称锥筒摆放間隔跨越500米

近日,南京铁路運输法院開庭审理了這起行政案件。彭湃消息記者旁听了庭审。

彭湃消息記者注重到,交警在變乱現場摆放的鉴戒标記是不是合适法令劃定,成為案件的重要争议核心。

對此,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副大隊长刘岳及其代辦署理状師称,交警在現場設置警示标記的环境及摆放的锥筒合适相干劃定。現場統共摆了80多個锥筒,按照相干摆放劃定,“應當有600米摆布”。

刘岳及其代辦署理状師诠释,依照相干劃定,高速公路車道分界限是白色的實虚線,白線长6米,两条白線之間距離9米,锥筒的設置是按白線的出發點、终點各摆一個,下一条白線的出發點再摆一個。

也就是说,每15米摆3個锥筒,按此测算,68個锥筒摆放的間距就已跨越500米的劃定間隔。為此,南京交警一大隊認為,其摆放的警示标記并没有不妥。

不外,王读平質疑称,没有有用證据證實锥筒数目及摆放法子,并请求警方供给事發那时的监控视频或法律录相,但警方未予提交,并称没有监控视频,民警法律記實仪拍摄的视频已跨越保留刻日。

作為处警交警的王森在證言中暗示,他前去处置第二交通變乱(即與王读平有關的車祸)的路上,先看到警灯,然後看到警示标記,再看到锥筒,锥筒在距二次變乱現場500米開外的处所就已看到。

對此,王读平及其代辦署理状師暗示,王森是被告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隊的民警,其證言“不具有證實效劳”。

该起行政訴訟,法院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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