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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犯警保險掮客人以帮手“冲事迹”為由教唆别人或采日本護肝藥,集别人身份證代為投保保费昂扬的保險險種以获得保險公司等额保險佣金。佣金得手後再组织投保人以保单署名非本人所签,投保人姓名與手機号码不符合等来由请求退保,實現欺骗保險公司佣金的犯法目标。本案的保險掮客人和投保人组成欺骗罪的配合犯法。
本案给咱们带来的警示有以下几點:
1.保險從業职員在寻求贸易长处的同时,理當诚信遵法,秉承职業操守,莫钻行業缝隙,谋圖不义之財,终极害人害己。
2.保險公司應按期排查轨制危害,强化内控,严酷從業职員准入門坎,完美從業职員黑名单轨制,增强投保核保流程管控,削减犯法可能。
3.保險行業羁系部分應增强對保險公司的羁系和指导,帮忙保險公司完美事情機制,科學應答和处置保險投訴。器重鼓吹指导准确的保險理念,确保保險行業可延续康健成长。
4.安眠藥,社會公家要提高本身小我信息的庇護意識和遵法意識,不要因妄想小利低落警戒心,随便出借身份證和銀行卡,進而被犯法份子所操纵。
07
彭某、周某欺骗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間,被告人彭某将從他处获得的需维修或调養車輛,用于捏造交通變乱,并授意其哥、其妻(另行处置)冒用被保險人身份開立銀行账户,後以被保險人名义向某財富保險股分有限公司索赔,待理赔款总计人民币54万余元汇入上述账户後,悉数林口當舖免留車,掏出花用。
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間,被告人彭某與周某结伙,由被告人周某從上海某汽車租赁有限公司及北京某汽車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租借宝马、奥迪等車輛,交被告人彭某。被告人彭某将上述車輛及從他处获得的需维修或调養車輛,用于捏造交通變乱,并授意其哥、其妻冒用被保險人身份開立銀行账户,後以被保險人名义向中國人民財富保險股分有限公司索赔,待理赔款总计人民币86万余元汇入上述账户後,悉数掏出用于两人分赃。
經闵行區查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于2019年12月以欺骗罪别離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惩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周某有防早洩方法,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五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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