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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AAA因與被上訴人ZHH交易合同胶葛一案,不平沈阳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由审訊員白云良任审訊长并主审,與代辦署理审訊員曹桂岩、高子丁構成合议庭,對本案举行了公然開庭审理,上訴人AAA拜托代辦署理人ABC、张雄伟,被上訴人 ZHH拜托代辦署理人WHH、曹英魁到庭加入訴訟。案經审訊委員會會商决议,現已审理闭幕。
案情阐發
原审法院認定:AAA之子ABC與ZHH既是朋侪,又是同事。2002年5月,AAA與ZHH签定房地產讓渡合同,商定AAA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區岐山东路29-3号楼152室修建面积114平方米私有產權楼房出賣于ZHH,两邊申報成交代价為19万元。合同中商定 ZHH一次性付清全数购房款,并到衡宇產權挂号發證部分打點《衡宇所有權證》後,AAA将出賣的衡宇交给ZHH。协定签定後,ZHH给付AAA购房款19 万元,并于2002年6月打點了改名過户手续,落後住该房栖身至今。AAA于2003年3月以ZHH未付房款為由訴至法院。
原审法院認為:當事人對本身提出的訴訟哀求所根据的究竟或辩驳對方訴訟哀求所根据的究竟有责任供给證据加以證實,没有證据或證据不足以證實當事人的究竟主意的,由负有举證责任确當事人承當晦气後果。本案中,AAA主意ZHH欠其购房款32万元,ZHH予以否定,AAA又无充實證据加以證實,從两邊均承認的合同中可以看出,两邊明白商定代价為19万元,在付清购房款後,打點改名手续,交付衡宇,且AAA報告的究竟也不合适衡宇交易的買賣習气,故AAA的訴訟哀求,證据不足,不予支撑。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二条之劃定,裁决驳回牙齒美白牙膏,原告AAA的訴訟哀求,案件受理费7500元由AAA包袱。
上訴人AAA不平一审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訴称:一、上訴人之子ABC與被上訴人ZHH既是同事又是朋侪,两邊签定的《沈阳市房地產讓渡合同》系沈阳市房產局的制式合同,此中第五条為“两邊议定付款及衡宇交付法子”,而两邊在该条目中并未填写任何内容,且该条為選擇性条目,两邊并未選擇此中任何一款,是以,两邊對该条并未有任何商定,故一审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房地產讓渡合同中商定被上訴人一次性付清全数购房款,并到衡宇產權挂号發證部分打點《衡宇所有權證》後,上訴人将出賣的衡宇交付被上訴人,并認定被上訴人交付购房款19万元属于認定究竟毛病;二、一审法院举證责任分派毛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五条第二款“對合同是不是實行產生争议的,由负有實行义務确當事人承當举證责任”的劃定,對被上訴人交付购房款19万元應由被上訴人负举證责任,而一审法院却将举證责任分派给上訴人。哀求撤消一审裁决,改判被上訴人付出购房款19万元及利錢。
被上訴人ZHH答辩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签定的房地產讓渡合同第五条商定了两種交付方法,一是先付定金然後到房地產挂号部分打點挂号手续,二是一次性付款并到衡宇挂号部分挂号,然後交付衡宇,現衡宇早已交付被上訴人利用,房款也一次性交付上訴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各自實行了合同义務。若是被上訴人未付出房款,则上訴人不成能给被上訴人打點房產過户挂号,也不成能交付衡宇。關于举證责任問题,因為全部買賣進程已竣事,以是保存收款收据已没有現實意义。以是被上訴人不存在另行付款的問题。哀求驳回上訴人的上訴哀求。
本院經审理查明:上訴人AAA之子ABC與被上訴人ZHH均系沈阳豪凯消防收集有限公司事情职員。2002年5 月,上訴人AAA與被上訴人ZHH签定《沈阳市房地產讓渡合同》,商定上訴人AAA将位于沈阳市皇姑區岐山东路29-3号楼152室修建面积114平方米私有產權楼房出賣于被上訴人ZHH,价款為19万元。但合同中未商定两邊义務的實行刻日及方法。2002年6月下旬,上訴人AAA将衡宇交付被上訴人 ZHH并打點了所有權變動挂号,但被上訴人ZHH未實行付出19万元购房价款的义務。上訴人AAA訴至原审法院,请求被上訴人ZHH给付购房款32万元及銀行貸款利錢。
上述究竟,有上訴人AAA與被上訴人ZHH签定的《沈阳市房地產合同》、《沈阳市房地產讓渡申请审批书》、《衡宇共有權人赞成讓渡房地產声明书》、沈阳市皇姑區房產局《關于房地產讓渡挂号的批复》、衡宇所有權證、當事人報告等在卷左證,并經庭审質證,本院支票借錢,予以确認。
裁决成果
本院审理認為:
一、關于交易合同的效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签定的《沈阳市房地產讓渡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暗示,不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劃定,亦未侵害社會大眾长处,自建立时起,即具备法令束缚力,當事人均應依诚笃信誉原则實行本身的义務,不實行或不得當實行的,應依法承當违约责任。
二、關于一审裁决認定的究竟問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签定的《沈阳市房地產讓渡合同》系沈阳市房產局制式合同,在该合同中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并未商定付款刻日和方法及衡宇的現實交付及挂号過户的刻日,该合同中第五条虽列有两種“两邊议定的付款及衡宇交付法子”,但内容均属于空缺,應视為两邊對该条并未做出商定,即两邊并未商定付款在先,交付衡宇及過户在後。故一审裁决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合同中商定被告(ZHH)一次性付清全数购房款,并到衡宇產權挂号發證部分打點《衡宇所有權證》後,原告(AAA)将出賣的衡宇交给被告(ZHH)”属于認定究竟毛病,應予改正。
三、關于举證责任的分派問题。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系交易合同瓜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交易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的劃定,買受人ZHH的义務戶外親子玩具槍,系付出价款,現两邊争议的核心系被上訴人ZHH是不是實行了付出购房价款的合同义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五条第二款“對合同是不是實行產生争议的,由负有實行义務确當事人承當举證责任”的劃定,被上訴人ZHH對實行交易合同中的付款义務负举證责任。一审裁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二条認定上訴人AAA负举證责任不妥,應予改正。因為被上訴人ZHH未能举證證實其已向出賣人AAA付出了商定的购房价款,即被上訴人ZHH不克不及举證證實其已實行了交易合同中的付款义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七十六条“當事人對本身的主意,只有本人報告而不克不及供给其他相干證据的,其主意不予支撑”的劃定,對被上訴人@主%5N129%意已付%9q9cO%出@购房价款的抗辩主意,本院不予支撑。被上訴人應承當付出价款的合同义務,過期未付出已组成违约,應承當继续實行等违约责任。
四、關于衡宇變動挂号與付出价款的瓜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交易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的劃定,出賣人负有交支出賣的标的物——衡宇并轉移衡宇所有權的义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會房地產辦理法》第五十九条劃定,“國度履行地皮利用權和衡宇所有權挂号發證轨制”,第六十条第三款劃定,“房地產讓渡或變動时,理當向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房產辦理部分申请房產變動挂号”,是以,衡宇變動挂号,系不動產品權變更的法定步伐,未經變動挂号,衡宇虽為交付,但所有權仍未產生變更,故對衡宇交易而言,若是合同中无出格商定,出賣人不但必要交付作為合同标的物的衡宇,并且還负有踊跃向房產挂号主管構造申请打點衡宇變動挂号,才能终极實行其作為出賣人的全数义務,即交付衡宇并轉移所有權。是以,上訴人将出賣的衡宇經房產挂号構造變動挂号為被上訴人所有,只能證實上訴人實行了作為出賣人的全数义務,但却不克不及据此得出買受人實行了付出价款义務。故被上訴人抗辩上訴人已交付衡宇且打點了變動挂号,被上訴人已付出购房价款的来由不克不及建立。
五、關于购房价款利錢计较的肇端时候。如前所述,因為被上訴人未付出购房价款,除依法理當承當继续實行的违约责任外,還應承當响應的补偿丧失的违约责任,故上訴人请求被上訴人给付购房价款利錢的哀求,来由建立,應予支撑。但因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沈阳市房地產讓渡合同》中并未商定付款方法、刻日及衡宇交付及變動挂号刻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當事人互欠债務,没有前後實行次序的,理當同时實行”的劃定,上訴人交付衡宇的义務與被上訴人付出购房价款的义務理當同时實行。因為两邊均承認上訴人系于2002年6月下旬打點的變動挂号及實際交付衡宇,故被上訴人應于2002年6月下旬同时實行付出购房价款义務。是以,本院肯定被上訴人付出购房价款利錢的肇端时候為2002年7月1日。
六、關于上訴人所供给的證人證言。二审时代,上訴人向本院供给了在原审时代供给的證人赵志丹、連凤英、董慧敏的證言,用以證實被上訴人ZHH未付出购房价款。因為被上訴人對質人證言提出贰言,且證人未出庭接管當事人及本院質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證人理當出庭作證,接管當事人的質询”的劃定,本院對質人證言的證實力不予确認。
综上,原裁决認定究竟毛病,且合用法令毛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据的若干劃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之劃定,裁决以下:
1、撤消沈阳市皇姑區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决;
2、被上訴人ZHH给付上訴人AAA购房价款人民币19万元,于本裁决見效後10日實行;
3、被上訴人ZHH给付上訴人AAA购房价款人民币19万元的利錢,自2002年7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计较,于本裁决見效後10日實行;
4、上述2、三項给付内容,如被上訴人ZHH過期给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劃定履行;
5、驳回被上訴人ZHH全数抗辩主意。
一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计15000元,由上訴人AAA包袱2800元,被上訴人ZHH包袱12200元。
本裁决為终审裁决。
相干律例
合同法第六条 當事人行使權力、實行义務理當遵守诚治療胃痛脹氣,笃信誉原则。
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备法令束缚力。當事人理當依照商定實行本身的义務,不得私行變動或消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庇護。
第四十四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見效。
法令、行政律例劃定理當打點核准、挂号等手续見效的,按照其劃定。
第六十六条 當事人互欠债務,没有前後實行次序的,理當同时實行。一方在對方實行以前有權回绝其實行请求。一方在對方實行债務不合适约按时,有權回绝其响應的實行请求。
第一百零七条 當事人一方不實行合同义務或實行合同义務不合适商定的,理當承當继续實行、采纳解救辦法或补偿丧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當事人一方未付出价款或報答的,對方可以请求其付出价款或報答。
第一百三十条 交易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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