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旺向本院提出訴訟哀求:1.确認秦某刚、秦某志于2018年7月31日签定的不動產赠與合同无效;2.判令位于北京市丰台區A室產權規复挂号至秦某刚名下;3.案件受理费由秦某刚、秦某志承當。
究竟和来由:我是秦某刚的债權人,秦某刚為還錢将北京市丰台區A室衡宇出售给我,以房抵债,也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因秦某刚忏悔,經由過程訴訟将涉案衡宇要回,造成為了我既没有获得衡宇也没法取回债權。後秦某刚與秦某志歹意通同将衡宇无偿赠與秦某志。故原奉告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刚、秦某志辩称,咱百家樂,们分歧意原告的訴訟哀求。咱们不熟悉周某旺,不存在告貸瓜葛。咱们没有把屋子賣给周某旺。不承認秦某刚和秦某志系歹意轉移財富,赠與合同與周某旺无關。
法院查明
秦某刚與刘某霞系伉俪瓜葛,秦某志系二人之子。2018年7月3近視雷射,1日,秦某刚與秦某志签定《不動產赠與合同》,商定秦某刚志愿将其具有的涉案衡宇的100%份额赠與秦某志,秦某志志愿接管该衡宇。同日,涉案衡宇過户至秦某志名下。
另查,2016年6月29日,告貸人刘某霞(甲方)與出借人周某旺(乙方)签定告貸合同,合同商定:告貸金额為150000元。告貸时代設利錢[每三十個日历日付出一次利錢,月利錢為告貸本金的2%]。告貸刻日:120個日历日。後,周某旺以民間假貸胶葛告状秦某刚、刘某霞、邹某强,本院裁决秦某刚、刘某霞返還周某旺告貸本金50000元及利錢。
再查,2016年11月23日,周某旺與秦某刚、刘某霞签定《北京市存量衡宇交消臭晶球,易合同》,商定将案涉A号衡宇出售给周某旺,商定购房总价款160万元,買受人付出定金15万元,未商定其他购房款的付出方法實时間。後,周某旺告状秦某刚、刘某霞请求确認两邊签定的衡宇交易合同有用,本院作出裁决书,認定周某旺與秦某刚、刘某霞签定《北京市存量衡宇交易合同》的法令举動无效。
周某旺再次以合同胶葛告状秦某刚、刘某霞、邹某强,请求秦某刚、刘某霞返還周某旺购房订金150000元及代為付出金錢1141744.56元,并付出資金占用费。本院做出裁中藥,决书。秦某刚、刘某霞不平裁决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秦某刚、刘某霞返還周某旺购房定金150000元;秦某刚、刘某霞返還周某旺代為付出的金錢867250.33元;秦某刚、刘某霞向周某旺付出資金占用费;驳回周某旺的其他訴訟哀求。
庭审中,秦某志称其與秦某刚、刘某霞在涉案衡宇栖身糊口,但對秦某刚、刘某霞告貸一事不知情,秦某刚将衡宇過户至其名下是為了再次貸款用于了偿别人债務。
裁判成果
1、秦某刚與秦某志就北京市丰台區A号衡宇签定不動產赠與合同无效。
2、秦某志于本裁决見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北京市丰台區A号衡宇轉移挂号至秦某刚名下。
房產状師靳雙權點评
法令劃定: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讹诈、勒迫的手腕订立合同,侵害國度长处;(二)歹意通同,侵害國度、團體或第三人长处;(三)以正當情势袒護不法目标;(四)侵害社會大眾长处;(五)违背法令、行政律例的强迫性劃定。本案中,秦某刚在明知未了偿周某旺债權的环境下,将其名下衡宇无偿赠與秦某志,其举動显属歹意。
秦某志承認與其父秦某刚、母刘某霞持久在涉案衡宇栖身糊口,而秦某刚、刘某霞此前曾屡次涉訴,涉案衡宇亦經屡次訴訟才再次轉移挂号至秦某刚名下,在此环境下,法院難以認定秦某志接管秦某刚无偿赠與的举動系属善意。現周某旺以秦某刚與秦某志歹意通同将涉案衡宇无偿赠與秦某志侵害了其长处為由,请求确認赠與合同无效并将涉案衡宇轉移挂号至秦某刚名下,證据充實,法院予以支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