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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如何申訴及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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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4-17 20:20: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再审步伐是裁判見效後的最後接濟渠道。作為步伐“開關”的再审启動步伐可否打開成為顺遂推動再审纠错步伐的条件,應将其视為改正冤错案件、保障人權、保護司法公道的“重中之重”。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四条劃定了經由過程审訊监视步伐启動刑事再审的主體和来由,主體的分歧,提起刑事再审的来由的详细劃定也分歧:一類是天然人提起的申说,第二類是國度司法構造启動的审訊监视。

對付刑事再审而言,该司法步伐启動的标記性法令文书包含人民法院的再审决议书和人民查察院的再审抗訴书,這是由刑事再审步伐启動路子分歧和法院、查察院各自司法本能機能的分歧所决议的。

1、申说≠申请再审

很多人有一種误會,認為當事人既可以申说,也能够提起再审,另有的把两者同等起来,實在申说和再审的提起有着本色的分歧。當事人對付法院見效裁决、裁定不平的,只能申说,經人民法院审查合适前提的话,才能由人民法院启動再审步伐,提起再审。

(一)刑訴法中的申说

刑訴法除對付人民法院見效裁决、裁定不平可以提起申说外,另有不少其他可以申说的情景:

一是辩解人、訴訟代辦署理人認為公安構造、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及其事情职員阻碍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力的,有權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查察院申说或控訴。

二是當事人和辩解人、訴訟代辦署理人、厉害瓜葛人對付司法構造及其事情职員有以下举動之一的,有權向该構造申说或控訴(對该構造处置不平的,還可以向同级人民查察院申说;人民查察院直接管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查察院申说):

(一)采纳强迫辦法法按期限届满,不予以開释、消除或變動的;(二)理當退還取保候审包管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无關的財物采纳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辦法的;(四)理當消除查封、拘留收禁、冻结不消除的;(五)贪污、调用、私分、更调、违背劃定利用查封、拘留收禁、冻结的財物的。

三是被害人若是對人民查察院决议不告状的案件不平,可以自收到不告状决议书後七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查察院申说,哀求提起公訴,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對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查察院提出申说,可是不克不及遏制裁决、裁定的履行。

五是牢狱和其他履行構造在科罚履行中,若是認為裁决有毛病或罪犯提出申说,理當轉请人民查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置。

(二)刑訴法中的再审

再审的工具是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再审的提起主體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处所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查察院提起抗訴的,也能够引發再审步伐的启動,但當事人无權直接提起再审。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對下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确有毛病,有權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是最高人民查察院對各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查察院對下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确有毛病,有權依照审訊监视步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是各级人民法院對本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在認定究竟上或在合用法令上确有毛病,提交审訊委員會會商通事後方可决议再审。

四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的申说合适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理當從新审訊:(一)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可能影响科罪量刑的;(二)据以科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切、不充實、依法理當予以解除,或證實案件究竟的重要證据之間存在抵牾的;(三)原裁决、裁定合用法令确有毛病的;(四)违背法令劃定的訴訟步伐,可能影响公道审訊的;(五)审訊职員在审理该案件的时辰,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举動的。

各级法院對付本院見效的裁决、裁定决议再审的,理當另行建立合议庭举行审理,對付下级人民法院見效的裁决裁定决议再审的,该法院可以提审,也能够指令原审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加适合的,也能够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2、向法院申说的指引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創建健全防备刑事冤假错案事情機制的定見》的通知,请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訊中严酷依法實行职责,苦守避免冤假错案的底線,依法保障人權,保護司法公道,并由此周全拉開了防备冤假错案的鼎新序幕。

近年,跟着防备冤假错案事情的推動,呼格吉勒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原形一一浮出水面在上述案件中,當事人及家眷的申说,是使案件可以或许时隔多年被從新审理的首要身分。

(一)申路子

刑事案件申说的路子重要有三種,申说主體申说,包含向法院申说和向查察院申说;人民查察院抗訴和人民法院自纠。申说主體申说原则上有次序请求,一般先走法院申说步伐,從下层法院逐级申说到最高法,再走查察院申说步伐。在現實操作中,值得注重的是犹如时申请法院及查察院申说,则查察院可對该申说不予受理。

(二)申请主體

申请主體主如果與案件有關的厉害瓜葛人,包含當事人本人及當事人的法定代辦署理人(當事人怙恃、養怙恃、监護人、负有庇護责任的構造、集團的代表)、當事人嫡親属 (伉俪、怙恃、後代、同胞兄弟姐妹)或與裁判成果有厉害瓜葛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可以拜托状師代為举行。

法令根据:《刑事訴訟法(2018批改)》第二百五十二条劃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對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查察院提出申说,可是不克不及遏制裁决、裁定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诠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一条劃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對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提出申说的,人民法院理當审查处置。案外人認為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陵犯其正當權柄,提出申说的,人民法院理當审查处置。申说可以拜托状師代為举行。”

(三)在甚麼时候内可以申请?

在甚麼时候内可以申请?法令術语表述為“申说的刻日”。法谚有言:“法令不庇護躺在權力上睡觉的人。”是以,任何法令步伐都是有时候限定的,申请再审也不破例。刑事申说,必需在科罚履行终了後两年内提出,跨越两年要有特别情景才受理。

法令根据:《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定見(试行)》(法發[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说人在科罚履行终了後两年内提出的申说,理當受理;跨越两年提出申说,具备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受理:(一)可能對原审被告人宣布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劃定的刻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問、繁杂、重大案件的。不合适前款劃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向谁申请再审?

向谁申请再审?法令術语表述為“再审的統领”。一般向终审人民法院申请。對驳回申说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说。對极刑案件的申说,向原批准的人民法院申请。

法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诠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三条劃定:“申说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置。可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说人對第一审裁决提出申说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置。上一级人民法院對未經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置的申说,可以告訴申说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说,或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置,并告訴申说人;案件疑問、繁杂、重大的,也能够直接审查处置。對未經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置,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说的,上级人民法院理當告訴申说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百五十五条劃定:“對极刑案件的申说,可以由原批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置,也能够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理當建造审查陈述,提出处置定見,层報原批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置。”

第四百五十九条劃定:“申说人對驳回申说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说。上一级人民法院經审查認為申说不合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诠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劃定的,理當说服申说人撤回申说;對依然對峙申说的,理當驳回或通知不予從新审訊。”

(五)申请再审的来由是甚麼?

申请再审的来由,总结成四類。

一、證据類

(1)發明新證据。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可能影响科罪量刑的;(2)没有到达刑事訴訟的證實尺度。据以科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切、不充實、依法理當解除的;或證實案件究竟的重伊莉影片區,要證据之間存在抵牾的;

二、究竟類重要究竟根据被依法變動或撤消的;

三、法令類原裁决、裁定合用法令确有毛病的;

(1)認科罪名毛病的;(2)量刑较着不妥的;(3)违背法令關于溯及力劃定的。

四、步伐類

(1)违背法令劃定的訴訟步伐,可能影响公道裁判的;(2)审訊职員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举動的。

法令根据:《刑事訴訟法(2018批改)》第二百五十三条:“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的申说合适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理當從新审訊:

(一)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可能影响科罪量刑的;(二)据以科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切、不充實、依法理當予以解除,或證實案件究竟的重要證据之間存在抵牾的;

(三)原裁决、裁定合用法令确有毛病的;

(四)违背法令劃定的訴訟步伐,可能影响公道审訊的;(五)审訊职員在审理该案件的时辰,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举動的。”

(六)申请再审必要提交甚麼質料?

申请再审必要提交甚麼質料?即“申请再审的質料”。必要提交的質料:一、申说状;二、原本的人民法院的法令文书;三、證据質料等相干質料。

法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诠释》(法释〔2021〕1号)第四百五十二条劃定:“向人民法院申说,理當提交如下質料:

(一)申说状。理當写明當事人的根基环境、接洽方法和申说的究竟與来由;

(二)原1、二审裁决书、裁定书等法令文书。颠末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理當附有驳回申说通知书、再审决议书、再审裁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干質料。以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為由申说的,理當同时附有相干證据質料;申请人民法院查询拜访取證的,理當附有相干線索或質料。申说合适前款劃定的,人民法院理當出具收到申说質料的回执。申说不合适前款劃定的,人民法院理當告訴申说人弥补質料;申说人回绝弥补需要質料且无合法来由的,不予审查。”

(七)向法院申说的流程

聂树斌案、张玉环案之以是令眾人@注%2183W%视和震%8ga16%動@,也正在于當事人及家眷数十年如一日的對峙和申说,是以向法院申说是没有时候和次数限定的,即使案件达到最高法,也能够屡次申说。

(八)再审的结果

在决议再审後,原则上不绝止原裁判的履行,但被告人可能裁决无罪或已服刑刑期可能跨越改判刑期的為破例。除抗訴外,申说不克不及加剧被告人(包含通案被告人)的科罚。

3、向查察院申说的指引

同向法院申说同样,向查察院申请的时候没有限定,随时可以提出,但通常為在法

院申说竣事後,才會走到查察院申说步伐。但颠末两级查察院审查後,如无新来由,上级查察院可再也不审查。

向查察院申说有次数限定,以两次為限。2020年公布施行的《人民查察院打點刑事申说案件劃定》第十八条劃定,颠末两级查察院审查後,如没有新的来由,则上级查察院可以直接审查了案,此时的审查本色上為情势审查。

以是,向查察院申请抗訴必要紧紧掌控前两次機遇,這對申说是有關頭影响的。颠末两级查察院处置後,在步伐上依然可以一起申说到最高檢,但後面的处置,更多的是情势上的处置,其结果颇有限。

(一)申请抗訴所需質料

(1)申说状;

(2)申说人身份證實;

(3)相干法令文书(如1、二审裁判文书、驳回申说通知书等);

(4)證据質料或證据線索。

(二)向查察院申说流程圖

注:如不平查察院结論,可逐级向上一级查察院申说。

(三)查察院决议抗訴的前提

具有以下情景之一,便可启動抗訴:

(1)原裁决、裁定認定究竟、合用法令确有毛病致裁判不公或原裁决、裁定的重要究竟根据被依法變動或撤消的;

(2)認科罪名毛病且较着影响量刑的;

(3)量刑较着不妥的;

(4)据以科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切、不充實,或重要證据之間存在抵牾,或依法理當予以解除的;

(5)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可能影响科罪量刑的;

(6)违背法令關于追訴时效刻日的劃定的;

(7)违背法令劃定的訴訟步伐,可能影响公道审訊的;

(8)审訊职員在审理案件的时辰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举動的。

综上所述,當事人申请刑事申说的路子较廣,次数一般不受限定,為當事人供给了再次接濟的渠道,這也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义。

4、我國刑事再审步伐启動的近况

固然我國刑事申说轨制,為保障當事人的權柄起到了必定的感化,可是其實不是所有的申说案子均能進入再审步伐。纵使我國刑訴法對刑事申说的主體、来由和統领作了必定的劃定,可是對付申说的受理审查处置、刻日次数等步伐性問题均没有明白劃定,這也致使了司法實践中呈現了大量无理申说、反复申说、多門申说的征象。

這就是當下我國刑事再审步伐启動的大致缩影:申说的刑事案子数目比力大,可是真正可以或许進入再审步伐的倒是少少数,而再审改判的几率仅為再审案件的三分之一摆布。究其缘由,不過乎是進入再审步伐的“通道”很是難走,這也凸显了當下我國刑事再审轨制在启動設置上存在着的不足。

(一)“立案難”的详细表現

實践中,我法律王法公法院對申说案件的审查重要為三個阶段、两道門坎:

第一個阶段是申说質料情势审查阶段。法官按照 《刑事訴訟法诠释》第372 条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说質料举行情势审查,合适第一款劃定的接管質料、“後备立案”,如不具有需要質料的,告訴并请求申说人弥补質料,或颠末開端审查肯定原判没有問题的,则予以口頭驳回。

第二個阶段是本色审查阶段。承法子官團隊對已立案的申说質料举行内容审查,需要时调卷、扣問當事人或實地查询拜访等,核對清晰案情後構成书面审查陈述,由合议庭评断,最後出具书面审查结論,即根据《刑事訴訟法》第 242 条及《刑事訴訟法诠释》第 375 条决议是不是從新审訊,不具有從新审訊前提的书面通知驳回或说服申说人撤回申说。

第三個阶段是從新审理阶段。因而可知,可否立案是可否启動再审的第一道門坎;是不是合适《刑事訴訟法》第 242 条及《刑事訴訟法诠释》第 375 条劃定的重审情景是可否启動再审步伐的第二道門坎。實践中申说人常反應的“立案難”,恰是在第一道門坎就被阻挡在了再审步伐以外。

刑事再审步伐分歧于一审步伐和二审步伐,是為了改正确有毛病的見效裁判而設立的特别接濟步伐。我國履行二审终审制,為了保護見效裁判的既判力、保護司法權势巨子、保障社會秩序的尽快規复和司法資本的公道設置装备摆設,對刑事再审步伐的启動設置了严酷前提。

最凸起的表示就是劃定申说人没有直接启動這一步伐的權力,申说人的申说只能作為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發明毛病的線索来历。

而严酷的申说来由和“确有毛病”的重审尺度则是庇護見效裁判既判力不被等闲摆荡的“守門員”。為刑事再审步伐設置严酷的启動前提合适國際老例,任何一個國度都不會對申说人肆意洞開启動這一特别接濟步伐的大門。可是在對申说案件有用分類的根本上,采取申说、立案审查刑事申说定見倒是列國通行的做法。

當真审查申说定見,并對申说人举行书面复兴,既是對申说人申说權的尊敬,又是司法構造自我严酷监视、實时發明并改正毛病的必定请求。究竟结果,刑事审訊關乎國度追訴權行使的合法性,而刑事案件關乎當事人及其全部家庭的運气。

但從現阶段我國刑事申说案件的立案环境来看,不管是在最高人民法院仍是在处所人民法院,申说人的申说權并未获得應有的保障和器重。

(二)“立案難”的缘由阐發

刑事申说“立案難”的缘由是多方面的,久长以来,“案多人少”“申说機制流于情势”被视為解决這一問题的停滞。明显,如许的停滞是确切存在的,可是構成這一停滞的缘由倒是我國在刑事申说立法方面的不足和配套保障機制的短缺。

一、案多人少

起首,申说审级的无穷性致使我國刑事申说案件在各级人民法院的散布呈倒金字塔型,最高人民法院不胜重负。《刑事訴訟法诠释》劃定申说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置,劃定申说人對驳回申说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说。据此,申说人經逐级申说终极均可訴至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我國現行法令及司法诠释未區别有益于被告人的申说和晦气于被告人的申说,未對申说提起的刻日依照有益于被告人的原则和晦气于被告人的原则举行區别,也未针對分歧申说来由提起申说的时限举行區别,因此見效刑事裁判通盘具有无穷期逐级申说的權力,如许的轨制設計不但增长了司法構造受理申说案件的事情压力,更使得确有科罪量刑毛病的案件混合此中,不容易發明,影响真正冤假错案的實时改正。

最後,固然我國《刑事訴訟法诠释》對申说案件提出了“理當审查处置”的原则,對峙案後审查刻日作出了劃定,但未明白劃定合适申说前提是不是應予立案及立案刻日。這為法官“有選擇的”立案供给了自由裁量權,有些早就提交申说質料的案件迟迟没法获得立案,引發申说人反复来访,而有些申说案件當天就可以获得立案。如许的劃定,一方面临申说人而言有失公允,造成申说本錢的增长;另外一方面,也造成司法資本的挥霍和司法權势巨子的侵害。

二、當事人申说機制流于情势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認為存在某些事由时可以“提起申台北外送茶莊,说”以求法院启動再审或查察院策動再审抗訴,這些事由可以称為“提起再审来由”,此中只有合适刑訴法第242条劃定的来由,才會激發“启動再审”的法令後果,不合适该条劃定的来由,不克不及引發再审。

故“提起再审(申说)”這一觀點具未上市,备较着的主觀色采和非定型性,因此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的主觀果断為根据的;提起再审申说以後,是不是启動再审或策動再审抗訴,還必要由法院或查察院依法审查决议。

即就當事人一方提起的再审而言,遵守的是:再审申说的提起——法院或查察院對提起再审来由举行审查——决议启動再审步伐,提起再审抗訴或機車貸款,驳回申说如许的流程。“启動再审来由”则是法院颠末對提起再审申请加以审查以後据以决议启動再审步伐的法定事由,這一觀點表現了明白的法定性(由刑訴法第242条明文劃定)和法院的權柄色采,不以當事人的果断為按照。

而法院和查台北傳播妹,察院的再审来由仅仅是認為原裁决“确有毛病”,即便相干的司法诠释也作了劃定,可是對付司法構造启動再审的来由仍是過于简略模胡。

5、状師效應可以晋升启動再审步伐

在實践中“申说難”,出格是“立案難”的問题没有從底子上获得解决。在各级法院出格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門前仍然可以或许看到申说報酬了立案用各類方法表达訴求的身影。與其他司法步伐同样,刑事审訊监视步伐作為見效裁判的纠错步伐,進入该步伐的首道門坎是“立案”,若是跨不外這道門坎,申说定見得不到本色审查,纠错步伐就无從启動。但是在實践中,大量申说人在“立案”环节碰鼻,“立案”已成為申说人必要霸占的首道難關。

状師参與的意义在于补充當事人方社會职位地方的不足,從而尽量将其與司法構造間隔缩至最小,進而以平衡的訴訟機關構成控辩同等匹敌的态势。虽然状師不克不及解除與社會职位地方優胜者匹敌的全数晦气身分,但經由過程晋升较低一方的社會职位地方,状師使得司法機構對案件的处置均質化和同等化。

特别是我國刑事申说的群體大多处于社會的中基层,社會职位地方愈是不足确當事人愈可能從中更多受益。审阅過往司法實践,即便是影响较大的错案,申说阶段状師介入其實不廣泛,按照學者查询拜访,无状師介入的申说案件占比高达 80%。

使人惊喜的是,《中共中心關于周全推動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题的决议》中明白提出:“對不平司法構造見效裁判、决议的申说,渐渐履行由状師代辦署理轨制。對聘不起状師的申说人,纳入法令支援范畴。”2017年最高法、最高檢與司法部结合公布的《關于渐渐履行状師代辦署理申说轨制的定見》進一步细化了状師代辦署理申说的合用案件、事情范畴、權力保障等内容。渐渐履行状師代辦署理申说轨制,其重要踊跃影响,體如今状師介入申说案件比例的提高。

這也恰是基于状師效應针對案件社會布局的改良,并經由過程轨制化建構将状師代辦署理申说惠及潜伏的再审案件总體,特别是當事人社會职位地方不高、經濟程度有限,社會职位地方紧张不足因此亟需状師帮忙的案件。

我國現行刑事再审步伐的启動之難,是家喻户晓的。是故,若要最大水平地保障申说结果,不克不及仅知足于申说案件状師介入度的简略變革,還應存眷申说状師本色感化的阐扬。由于代辦署理是申说勾當,审查案件的究竟、證据和法令問题,操纵今朝法令供给的一切空間,為拜托人供给申说的機遇,状師必要伶俐與勇气并存。讓状師在再审步伐启動中表現“有用介入”,才能保障公理更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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