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z! Board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搜索
熱搜: 活動 交友 discuz
查看: 423|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母親去世後父親以買賣名义将房屋赠與孙女,子女起訴要回纠纷

[複製鏈接]

1312

主題

1312

帖子

3956

積分

管理員

Rank: 9Rank: 9Rank: 9

積分
3956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發表於 2023-4-17 20:56: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原告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訴訟哀求:1.判令被告陈某鹏與被告陈某佳签定的交易合同无效;2.判令二被告承當本案訴訟费。

究竟和来由:陈某鹏與孙某潔系伉俪瓜葛,育有四個後代,原告陈某芳是三子,陈某佳是陈某鹏與孙某潔的孙女。孙某潔于2007年9月22日归天,伉俪配合的房產座落于西城區××。孙某潔归天後,陈某鹏私行将该房產以交易的方法過户到陈某佳名下,歹意通同,瘦身飲品,加害原告的担當權,故提请法院确認合同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陈某鹏辩称,那时我不懂法令,陈某佳没有给我錢,我也没有收到錢。我不晓得涉案屋子是我和孙某潔的配合財富。過户给陈某佳是由于衡宇是陈某佳的父親陈某霖费錢買的,可是房本上写的是我名字,我没费錢,只顶了個名。330000元我就没筹算向陈某佳要,陈某佳也没有给過我台北外送茶,錢。

被告陈某佳辩称,分歧意原告的訴訟哀求,不存在歹意通同的环境,我不認為合同是无效的。涉案衡宇是我爷爷陈某鹏賣给我的,那时孙某潔已归天,我向陈某鹏付出了购房款,陈某鹏還開了收条。那时我父親陈某霖在房改售房的时辰出全款将涉案衡宇采辦下来,厥後陈某鹏就經由過程交易的方法将衡宇過户给我。

我在衡宇交易的时辰不晓得孙某潔對本案衡宇具有份额。孙某潔是2007年归天,訴争衡宇的產權是2000年获得的。我認為涉案衡宇同原告没有任何瓜葛。

第三人陈某贤述称,赞成原告的訴訟哀求,認為合同是无效的,涉案衡宇内里有我母親孙某潔的份额。

第三人陈某空述称,赞成原告的訴訟哀求,認為合同是无效的。第一,在处置衡宇的时辰,包含本案涉案衡宇,两個衡宇都是陈某霖出資,但不是借名買房举動,是其怙恃陈某鹏與孙某潔的配合財富。第二,陈某佳和陈某鹏之間的買賣,陈某佳没有给陈某鹏錢款,在另案中已确認。陈某佳作為家庭成員應當晓得涉案衡宇有孙某潔的份额,即便是善意,也未付出公道价款。合同是无效的。

第三人陈某霖述称,涉案衡宇中只有我的户口在,陈某芳、陈某空和陈某贤的户口都不在内里。那时房改的时辰我怙恃讓我出資采辦涉案衡宇,厥後我皮膚炎口服藥,就出錢買了涉案衡宇,那时我怙恃跟我说我出錢此後的衡宇所有權归我。

法院查明

陈某鹏與孙某潔系伉俪瓜葛,育有四後代,即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陈某霖。陈某佳為陈某霖的女兒、陈某鹏和孙某潔的孙女。2007年9月,孙某潔归天,生前未留有遗言,其怙恃均先于其本人归天。

2000年12月4日,陈某鹏與北京某单元签定《衡宇交易左券》,商定由陈某鹏以本錢价采辦北京市西城區××号衡宇(如下简称涉案衡宇),房价款18904元。《单元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较表》显示,涉案衡宇的房价款计较中,折算了陈某鹏與孙某潔两邊的工龄。陈某鹏于2000年11月30日取患了涉案衡宇的所有權證。

2011年3月4日,陈某鹏與陈某佳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商定陈某鹏将涉案衡宇出售给陈某佳,成交代价為330000元,自行交割。在2011年3月8日的《衡宇挂号扣問笔录》中,陈某鹏声明涉案衡宇非伉俪共有衡宇。2016年7月,陈某佳将涉案衡宇另行出售给案外人。

陈某佳為證實已付出了购房款330000元,提交了陈某鹏具名的收据一张,写明陈某鹏志愿将涉案衡宇出售给陈某佳,并收取购房款330000元,但未注嫡期。陈某鹏不承認收据的真實性,主意清潔舌苔除口臭,收据不是本身所书写,也從未收取過陈某佳付出的330000元购房款。陈某霖承認该收据,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不承認该收据。經本院释明,各方當事人明白暗示因本案系确認合同效劳之訴,故不合错误该收据是不是由陈某鹏书写举行判定。

审理中,陈某鹏承認出售涉案衡宇时没有颠末其他担當人的赞成。陈某鹏承認陈某霖出資采辦了涉案衡宇。陈某佳提交了北京某单元于1998年12月18日出具的涉案衡宇的购房款收条,写明收到陈某鹏交来购房款20482元,交款人处注明為陈某霖。陈某芳、陈某贤、陈某空不承認该收条。

裁判成果

被告陈某鹏與被告陈某佳就北京市西城區××号衡宇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无效。

房產状師靳雙權點评

歹意通同,侵害第三人长处的,合同无效。陈某鹏采辦涉案衡宇时,折算了陈某鹏與孙某潔两邊的工龄,故涉案衡宇為陈某鹏與孙某潔婚姻存续时代获得,應属于伉俪配合財富。孙某潔归天後,涉案衡宇應属全数担當人配合所有,陈某鹏无權自行处罚。陈某佳系陈某鹏孙女,理當通晓涉案衡宇的權属状态。陈某鹏與陈某佳在明知涉案衡宇已產生担當的环境下,未經其他担當人赞成签定《存量衡宇交易合同》并完成過户,在主觀上存在歹意通同,侵害了其他担當人的长处。是以,《存量衡宇交易合同》應属无效。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您需要登錄後才可以回帖 登錄 | 立即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Archiver|手機版|小黑屋|台灣律師團隊交流論壇  

個人信貸, 親子溝通, 商務中心, 市場調查, 電子遊戲, 鞋工廠, 生活傢飾, 加盟連鎖, 台灣明星, 運彩投注站醫美器材日本旅遊台灣美食台北美容燈飾照明沙發工廠家具工廠眼科儀器新竹床墊創意設計不動產

GMT+8, 2024-11-25 04:12 , Processed in 0.109067 second(s), 5 queries , Fil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3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