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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7-18 22:52
標題: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 使命和基来源根基则

第一条 為了包管刑法的正确切施,赏罚犯法,庇护人民,保障國度平安和社會大眾平安,保护社會主义社會秩序,按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包管正确、實時地查明犯法究竟,准确利用法令,赏罚犯法份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究查,教诲公民自發遵照法令,踊跃同犯恶行為作斗争,以保护社會主义法制,庇护公民的人身权力、財富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保障社會主义扶植奇迹的顺遂举行。

第三条 對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履行拘系、预审,由公安構造賣力。查察、核准拘系、查察構造直接管理的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查察院賣力。审讯由人民法院賣力。除法令出格劃定的之外,其他任何構造、集團和小我都無权行使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必需严酷遵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關劃定。

第四条 國度平安構造按照法令劃定,打點風險國度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治療蕁麻疹,安構造不异的权柄。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令劃定自力行使审讯权,人民查察院按照法令劃定自力行使查察权,不受行政構造、社會集團和小我的干與。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必需寄托大眾,必需以究竟為按照,以法令為绳尺。對付一切公民,在合用法令上一概同等,在法令眼前,不容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理當分工賣力,相互共同,相互制约,以包管正确有用地履行法令。

第八条 人民查察院依法對刑事诉讼履行法令监视。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效本民族说话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對付欠亨晓本地通用的说话文字的诉讼介入人,理當為他們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混居的地域,理當用本地通用的说话举行审判,用本地通用的文字公布裁决书、书記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履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除本法還有劃定的之外,一概公然举行。被告人有权得到辩解,人民法院有义務包管被告人得到辩解。

第十二条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對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本法履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軌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理當保障诉讼介入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力。

對付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案件,在询問和审讯時,可以通知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辦署理人参加。

诉讼介入人對付审讯职员、查察@职%JGHj8%员和侦%UHOxg%察@职员加害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举動,有权提出控诉。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究查刑事责任,已究查的,理當撤消案件,或不告状,或终止审理,或宣布無罪:

(一)情节顯著轻细、風險不大,不認為是犯法的;

(二)犯法已過追诉時效刻日的;

(三)經特赦令罢黜科罚的;

(四)按照刑法奉告才處置的犯法,没有奉告或撤回奉告的;

(五)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灭亡的;

(六)其他法令劃定免予究查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對付外國人犯法理當究查刑事责任的,合用本法的劃定。

對付享有交際特权和宽免权的外國人犯法理當究查刑事责任的,經由過程交際路子解决。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我國司法構造和外國司法構造可以互相哀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察由公安構造举行,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

贪污行贿犯法,國度事情职员的溺职犯法,國度構造事情职员操纵权柄施行的不法拘禁、刑讯逼供、抨击谗谄、不法搜尋的加害公民人身权力的犯法和加害公民民主权力的犯法,由人民查察院立案侦察。對付國度構造事情职员操纵权柄施行的其他重大的犯法案件,必要由人民查察院直接管理的時辰,經省级以上人民查察院决议,可以由人民查察院立案侦察。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平凡刑事案件,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领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風險國度平安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极刑的平凡刑事案件;

(三)外國人犯法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档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天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需要的時辰,可以审讯下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繁杂必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讯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哀求移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人民法院统领。若是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审讯更加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五条 几個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讯。在需要的時辰,可以移送重要犯法地的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讯统领不明的案件,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七条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统领另行劃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自行躲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也有官僚求他們躲避:

(一)是本案确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嫡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嫡亲属和本案有厉害瓜葛的;

(三)担當過本案的證人、判定人、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道處置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不得接管當事人及其拜托的人的宴客送礼,不得违背劃定會面當事人及其拜托的人。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违背前款劃定的,理當依法究查法令责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有官僚求他們躲避。

第三十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的躲避,理當别離由院长、查察长、公安構造賣力人决议;院长的躲避,由本院审讯委员會决议;查察长和公安構造賣力人的躲避,由同级人民查察院查察委员會决议。

對侦察职员的躲避作出决议前,侦察职员不克不及遏制對案件的侦察。

對驳回申请躲避的决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劃定也合用于布告员、翻译职员和判定人。

    第四章 辩解與代辦署理

第三十二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除本身行使辩解权之外,還可以拜托一至二人作為辩解人。以下的人可以被拜托為辩解人:

(一)状師;

(二)人民集團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地點单元举薦的人;

(三)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

正在被履行科罚或依法被褫夺、限定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當辩解人。

第三十三条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告状之日起,犯法嫌疑人有权拜托辩解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時拜托辩解人。

人民查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告状的案件質料之日起三日之內,理當告诉犯法嫌疑人有权拜托辩解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之內,理當告诉被告人有权拜托辩解人。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坚苦或其他缘由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當法令支援义務的状師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而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理當指定承當法令支援义務的状師為其供给辩解。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极刑而没有拜托辩解人的,人民法院理當指定承當法令支援义務的状師為其供给辩解。

第三十五条 辩解人的责任是按照究竟和法令,提出證實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轻或减轻、罢黜其刑事责任的@質%d7xc2%料和定%ixR31%见@,保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权柄。

第三十六条 辩解状師自人民查察院對案件审查告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能性判定質料,可以同在押的犯法嫌疑人會面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經人民查察院允许,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質料,同在押的犯法嫌疑人會面和通讯。

辩解状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法究竟的質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面和通讯。其他辩解人經人民法院允许,也能够查阅、摘抄、复制上述質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面和通讯。

第三十七条 辩解状師經證人或其他有關单元和小我赞成,可以向他們采集與本案有關的質料,也能够申请人民查察院、人民法院采集、调取證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辩解状師經人民查察院或人民法院允许,而且經被害人或其嫡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證人赞成,可以向他們采集與本案有關的質料。

第三十八条 辩解状師和其他辩解人,不得帮忙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藏匿、扑灭、捏造證据或串供,不得威逼、勾引證人扭转證言或作伪證和举行其他滋扰司法構造诉讼勾當的举動。

违背前款劃定的,理當依法究查法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审讯進程中,被告人可以回绝辩解人继续為他辩解,也能够另行拜托辩解人辩解。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或嫡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告状之日起,有权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有权随時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

人民查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告状的案件質料之日起三日之內,理當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或其嫡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有权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之內,理當告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有权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

第四十一条 拜托诉讼代辦署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劃定履行。

    第五章 證 据

第四十二条 證實案件真實环境的一切究竟,都是證据。

證占有以下七种:

(一)物證、书證;

(二)證人證言;

(三)被害人報告;

(四)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护;

(五)判定结论;

(六)勘驗、查抄笔录;

(七)视听資料。

以上證据必需颠末查證属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按照。

第四十三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必需按照法定步伐,采集可以或许證明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法情节轻重的各类證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逼、勾引、坑骗和其他不法的法子采集證据。必需包管一切與案件有關或领會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實地供给證据的前提高雄外送茶,,除特别环境外,而且可以吸取他們协助查询拜访。

第四十四条 公安構造提请核准拘系书、人民查察院告状书、人民法院裁决书,必需忠厚于究竟原形。成心隐瞒究竟原形的,理當究查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有权向有關单元和小我采集、调取證据。有關单元和小我理當照實供给證据。

對付触及國度機密的證据,理當保密。

通常捏造證据、藏匿證据或扑灭證据的,不管属于何方,必需受法令究查。

第四十六条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据,重查询拜访钻研,不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證据的,不克不及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證据充實确切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科罚。

第四十七条 證人證言必需在法庭上颠末公诉人、被蟑螂剋星,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邊询問、質證,听取各方證人的證言而且颠末查實今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按照。法庭查明證人成心作伪證或藏匿罪證的時辰,理當依法處置。

第四十八条 通常晓得案件环境的人,都有作證的义務。

心理上、精力上出缺陷或年幼,不克不及分辨长短、不克不及准确表达的人,不克不及作證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理當保障證人及其嫡亲属的平安。

對質人及其嫡亲属举行威逼、凌辱、殴打或冲击抨击,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敷刑事惩罚的,依法赐與治安辦理惩罚。

    第六章 强迫辦法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按照案件环境,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审或监督栖身。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對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督栖身:

(一)可能判處管束、拘役或自力合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科罚,采纳取保候审、监督栖身不致產生社會伤害性的。

取保候审、监督栖身由公安構造履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决%11u84%议對犯%Hw859%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理當责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包管人或交纳包管金。

第五十四条 包管人必需合适以下前提:

(一)與本案無連累;

(二)有能力實行包管义務;

(三)享有政治权力,人身自由未遭到限定;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包管人理當實行如下义務:

(一)监视被包管人遵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劃定;

(二)發明被包管人可能產生或已產生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劃定的举動的,理當實時向履行構造陈述。

被包管人有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劃定的举動,包管人未實時陈述的,對包管人處以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理當遵照如下劃定:

(一)未經履行構造核准不得分開所栖身的市、县;

(二)在傳讯的時辰實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情势滋扰證人作證;

(四)不得扑灭、捏造證据或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劃定,已交纳包管金的,充公包管金,而且區分情景,责令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悟,從新交纳包管金、提出包管人或监督栖身、予以拘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時代未违背前款劃定的,取保候审竣事的時辰,理當退還包管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督栖身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理當遵照如下劃定:

(一)未經履行構造核准不得分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核准不得分開指定的寓所;

(二)未經履行構造核准不得會面别人;

(三)在傳讯的時辰實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情势滋扰證人作證;

(五)不得扑灭、捏造證据或串供。

被监督栖身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劃定,情节紧张的,予以拘系。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9p4P9%造對犯%Hw859%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跨越十二個月,监督栖身最长不得跨越六個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時代,不得間断對案件的侦察、告状和审理。對付發明不该當究查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刻日届满的,理當實時消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消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理當實時通知被取保候审、监督栖身人和有關单元。

第五十九条 拘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必需颠末人民查察院核准或人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構造履行。

第六十条 對有證据證實有犯法究竟,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科罚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督栖身等法子,尚不足以避免產生社會伤害性,而有拘系需要的,應即依法拘系。

對理當拘系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若是得了紧张疾病,或是正在有身、哺乳本身婴儿的主妇,可以采纳取保候审或监督栖身的法子。

第六十一条 公安構造對付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份子,若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豫备犯法、履行犯法或在犯法後即時被察觉的;

(二)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瞥见的人指認他犯法的;

(三)在身旁或住處發明有犯法證据的;

(四)犯法後诡计自尽、逃跑或在逃的;

(五)有扑灭、捏造證据或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構造在异地履行拘留、拘系的時辰,理當通知被拘留、拘系人地點地的公安構造,被拘留、拘系人地點地的公安構造理當予以共同。

第六十三条 對付有以下情景的人,任何公民均可以當即扭送公安構造、人民查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置:

(一)正在履行犯法或在犯法後即時被察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逃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構造拘留人的時辰,必需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碍侦察或没法通知的情景之外,理當把拘留的缘由和羁押的地方,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眷或他的地點单元。

第六十五条 公安構造對付被拘留的人,理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举行询問。在發明不该當拘留的時辰,必需當即開释,發给開释證實。對必要拘系而證据還不充沛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除膠噴霧,督栖身。

第六十六条 公安構造请求拘系犯法嫌疑人的時辰,理當写出提请核准拘系书,連同檀卷質料、證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查察院审查核准。需要的時辰,人民查察院可以派人加入公安構造對付重大案件的會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查察院审查核准拘系犯法嫌疑人由查察长决议。重大案件理當提交查察委员會會商决议。

第六十八条 人民查察院對付公安構造提请核准拘系的案件举行审查後,理當按照环境别離作出核准拘系或不核准拘系的决议。對付核准拘系的决议,公安構造理當當即履行,而且将履行环境實時通知人民查察院。對付不核准拘系的,人民查察院理當阐明来由,必要弥补侦察的,理當同時通知公安構造。

第六十九条 公安構造對被拘留的人,認為必要拘系的,理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之內,提请人民查察院审查核准。在特别环境下,提请审查核准的時候可以耽误一日至四日。

對付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份子,提请审查核准的時候可以耽误至三旬日。

人民查察院理當自接到公安構造提请核准拘系书後的七日之內,作出核准拘系或不核准拘系的决议。人民查察院不核准拘系的,公安構造理當在接到通知後當即開释,而且将履行环境實時通知人民查察院。對付必要继续侦察,而且合适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前提的,依法取保候审或监督栖身。

第七十条 公安構造對人民查察院不核准拘系的决议,認為有毛病的時辰,可以请求复议,可是必需将被拘留的人當即開释。若是定见不被接管,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查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查察院理當當即复核,作出是不是變動的决议,通知下级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履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構造拘系人的時辰,必需出示拘系證。

拘系後,除有碍侦察或没法通知的情景之外,理當把拘系的缘由和羁押的地方,在二十四小時之內通知被拘系人的家眷或他的地點单元。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對付各自决议拘系的人,公安構造對付經人民查察院核准拘系的人,都必需在拘系後的二十四小時之內举行询問。在發明不该當拘系的時辰,必需當即開释,發给開释證實。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若是@發%2aVhH%明對犯%Hw859%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迫辦法不妥的,理當實時撤消或變動。公安構造開释被拘系的人或變動拘系辦法的,理當通知原核准的人民查察院。

中和抽化糞池,七十四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克不及在本律例定的侦察羁押、审查告状、一审、二审刻日內辦结,必要继续查證、审理的,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督栖身。

第七十五条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亲属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拜托的状師及其他辩解人對付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或公安構造采纳强迫辦法跨越法按期限的,有官僚求消除强迫辦法。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或公安構造對付被采纳强迫辦法跨越法按期限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理當予以開释、消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或依法變動强迫辦法。

第七十六条 人民查察院在审查核准拘系事情中,若是發明公安構造的侦察勾當有违法环境,理當通知公安構造予以改正,公安構造理當将改正环境通知人民查察院。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因為被告人的犯恶行為而蒙受物資丧失的,在刑事诉讼進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若是是國度財富、團體財富蒙受丧失的,人民查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時辰,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需要的時辰,可以查封或拘留收禁被告人的財富。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理當同刑事案件一并审讯,只有為了避免刑事案件审讯的過度拖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讯後,由统一审讯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時代、投递

第七十九条 時代以時、日、月计较。

時代起頭的時和日不算在時代之內。

法按期間不包含路途上的時候。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過時。

第八十条 當事人因為不克不及抗拒的缘由或有其他合法来由而迟误刻日的,在停滞解除後五日之內,可以申请继续举行理當在期满之前完成的诉讼勾當。

前款申请是不是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八十一条 投递傳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理當交给收件人本人;若是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眷或地點单元的賣力职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回绝接管或回绝署名、盖印的時辰,投递人可以约请他的邻人或其他见證人参加,阐明环境,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投递證上記明回绝的事由、投递的日期,由投递人署名,即認為已投递。

第九章 其他劃定

第八十二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一)“侦察”是指公安構造、人民查察院在打點案件進程中,按照法令举行的專門查询拜访事情和有關的强迫性辦法;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辦署理人”是指被代辦署理人的怙恃、养怙恃、监护人和负有庇护责任的構造、集團的代表;

(四)“诉讼介入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辦署理人、诉讼代辦署理人、辩解人、證人、判定人和翻译职员;

(五)“诉讼代辦署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或嫡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拜托代為加入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拜托代為加入诉讼的人;

(六)“嫡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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