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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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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8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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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下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理當由审讯员三人或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構成合议庭举行,可是下层人民法院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的案件可以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高档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理當由审讯员三人至七人或由审讯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構成合议庭举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務,同审讯员有等同的权力。
人民法院审讯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讯员三人至五人構成合议庭举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理當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讯员一人担當审讯长。院长或庭长加入审讯案件的時辰,本身担當审讯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举行评断的時辰,若是定见不同,理當按大都人的定见作出决议,可是少数人的定见理當写入笔录。评断笔录由合议庭的構成职员署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開庭审理而且评断後,應看成出裁决。對付疑問、繁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認尴尬以作出决议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议提交审讯委员會會商决议。审讯委员會的决议,合议庭理當履行。
第二章 第一审步伐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诉的案件举行审查後,對付告状书中有明白的指控犯法究竟而且附有證据目次、證人名单和重要證据复印件或照片的,理當决议開庭审讯。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议開庭审讯後,理當举行以下事情:
(一)肯定合议庭的構成职员;
(二)将人民查察院的告状书副本至迟在開庭旬日之前投递被告人。對付被告人未拜托辩解人的,告诉被告人可以拜托辩解人,或在需要的時辰指定承當法令支援义務的状師為其供给辩解;
(三)将開庭的時候、地址在開庭三日之前通知人民查察院;
(四)傳唤當事人,通知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證人、判定人和翻译职员,傳票和通知书至迟在開庭三日之前投递;
(五)公然审讯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之前先期颁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候和地址。
上述勾當情景理當写入笔录,由审讯职员和布告员署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案件理當公然举行。可是有關國度機密或小我隐私的案件,不公然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法的案件,一概不公然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法的案件,一般也不公然审理。
對付不公然审理的案件,應铛铛庭颁布發表不公然审理的来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讯公诉案件,人民查察院理當派员出席法庭支撑公诉,可是按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劃定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的,人民查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開庭的時辰,审讯长查明當事人是不是到庭,颁布發表案由;颁布發表合议庭的構成职员、布告员、公诉人、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判定人和翻译职员的名单;告诉當事人有权對合议庭構成职员、布告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职员申请躲避;告诉被告人享有辩解权力。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告状书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告状书指控的犯法举行報告,公诉人可以询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經审讯长允许,可以向被告人提問。
审讯职员可以询問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證人作證,审讯职员理當告诉他要照實地供给證言和成心作伪證或藏匿罪證要负的法令责任。公诉人、當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經审讯长允许,可以對質人、判定人提問。审讯长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辰,理當禁止。
审讯职员可以扣問證人、判定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解人理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识别,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驗笔录和其他作為證据的文书,應铛铛庭宣读。审讯职员理當听取公诉人、當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的定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進程中,合议庭對質占有疑難的,可以颁布發表休庭,對質据举行查询拜访核實。
人民法院查询拜访核實證据,可以举行勘驗、查抄、拘留收禁、判定和盘問、冻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進程中,當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證,申请從新判定或勘驗。
法庭對付上述申请,應看成出是不是赞成的决议。
第一百六十条 經审讯长允许,公诉人、當事人和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可以對質据和案件环境颁發定见而且可以相互辩说。审讯长在颁布發表辩说闭幕後,被告人有最後報告的权力。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讯進程中,若是诉讼介入人或旁听职员违背法庭秩序,审讯长理當告诫禁止。對不听禁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紧张的,處以一千元如下的罚款或十五日如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需經院长核准。被惩罚人對罚款、拘留的决议不平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時代不绝止履行。
對聚眾哄闹、打击法庭或凌辱、離間、威逼、殴打司法事情职员或诉讼介入人,紧张侵扰法庭秩序,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後報告後,审讯长颁布發表休庭,合议庭举行评断,按照已查明的究竟、證据和有關的法令劃定,别離作出如下裁决:
(一)案件究竟清晰,證据确切、充實,根据法令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看成出有罪裁决;
(二)根据法令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看成出無罪裁决;
(三)證据不足,不克不及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看成出證据不足、指控的犯法不克不及建立的無罪裁决。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布裁决,一概公然举行。
當庭宣布裁决的,理當在五日之內将裁决书投递當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查察院;按期宣布裁决的,理當在宣布後當即将裁决书投递當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查察院。
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决书理當由合议庭的構成职员和布告员签名,而且写明上诉的刻日和上诉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法庭审讯進程中,遇有以下情景之一,影响审讯举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證,從新判定或勘驗的;
(二)查察职员發明提起公诉的案件必要弥补侦察,提出建议的;
(三)因為當事人申请躲避而不克不及举行审讯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 按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項的劃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查察院理當在一個月之內弥补侦察终了。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审讯的全数勾當,理當由布告员写成笔录,經审讯长核阅後,由审讯长和布告员署名。
法庭笔录中的證人證言部門,應铛铛庭宣读或交给證人浏览。證人在認可没有毛病後,理當署名或盖印。
法庭笔录理當交给當事人浏览或向他宣读。當事人認為記录有漏掉或過失的,可以哀求弥补或更正。當事人認可没有毛病後,理當署名或盖印。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理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之內宣判,至迟不得跨越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劃定情景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核准或决议,可以再耽误一個月。
人民法院扭转统领的案件,從扭转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较审理刻日。
人民查察院弥补侦察的案件,弥补侦察终了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從新计较审理刻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查察院發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背法令劃定的诉讼步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改正定见。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含以下案件:
(一)奉告才處置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据證實的轻细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据證實對被告人加害本身人身、財富权力的举動理當依法究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構造或人民查察院不予究查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對付自诉案件举行审查後,依照以下情景别離處置:
(一)犯法究竟清晰,有足够證据的案件,理當開庭审讯;
(二)缺少罪證的自诉案件,若是自诉人提不出弥补證据,理當说服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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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 自诉人經两次依法傳唤,無合法来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允许半途退庭的,按撤诉處置。
法庭审理進程中,审讯职员對質占有疑難,必要查询拜访核實的,合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劃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對自诉案件,可以举行调處;自诉人在宣布裁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息争或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項劃定的案件不合用调處。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進程中,可以對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合用自诉的劃定。
第三节 简略单纯步伐
第一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對付以下案件,可以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由审讯员一人独任审讯:
(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拘役、管束、单惩罚金的公诉案件,究竟清晰、證据充實,人民查察院建议或赞成合用简略单纯步伐的;
(二)奉告才處置的案件;
(三)被害人告状的有證据證實的轻细刑事案件。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查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告状书指控的犯法举行報告和辩解。人民查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經审讯职员允许,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可以同公诉人相互辩说。
第一百七十六条 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自诉案件,宣读告状书後,經审讯职员允许,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辦署理人相互辩说。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關于询問被告人、扣問證人、判定人、出示證据、法庭辩说步伐劃定的限定。但在裁决宣布前理當听取被告人的最後報告定见。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用简略单纯步伐审理案件,人民法院理當在受理後二旬日之內审结。
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進程中,發明不宜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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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略单纯步伐的,理當依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劃定從新审理。第三章 第二审步伐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們的法定代辦署理人,不平處所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解人和嫡亲属,經被告人赞成,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确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辦署理人,可以對處所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門,提出上诉。
對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捏词加以褫夺。
第一百八十一条 處所各级人民查察院認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决、裁定确有毛病的時辰,理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不平處所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後五日之內,有权哀求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查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的哀求後五日之內,應看成出是不是抗诉的决议而且回答哀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平裁决的上诉和抗诉的刻日為旬日,不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刻日為五日,從接到裁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經由過程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理當在三日之內将上诉状連同檀卷、證据移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時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查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理當在三日之內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查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處所各级人民查察院對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裁定的抗诉,理當經由過程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而且将抗诉书抄奉上一级人民查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理當将抗诉书連同檀卷、證据移奉上一级人民法院,而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级人民查察院若是認為抗诉不妥,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而且通知下级人民查察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理當就第一审裁决認定的究竟和合用法令举行周全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畴的限定。
配合犯法的案件只有部門被告人上诉的,理當對全案举行审查,一并處置。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對上诉案件,理當構成合议庭,開庭审理。合议庭颠末阅卷,询問被告人、听取其他當事人、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的定见,對究竟清晰的,可以不開庭审理。對人民查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理當開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開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產生地或原审人民法院地點地举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開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查察院都理當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需在開庭旬日之前通知人民查察院查阅檀卷。
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對不平第一审裁决的上诉、抗诉案件,颠末审理後,理當依照以下情景别離處置:
(一)原裁决認定究竟和合用法令准确、量刑得當的,理當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保持原判;
(二)原裁决認定究竟没有毛病,但合用法令有毛病,或量刑不妥的,理當改判;
(三)原裁决究竟不清晰或證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究竟後改判;也能够裁定撤消原判,發還原审人民法院從新审讯。
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讯被告人或他的法定代辦署理人、辩解人、嫡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剧被告人的科罚。
人民查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劃定的限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發明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以下违背法令劃定的诉讼步伐的情景之一的,理當裁定撤消原判,發還原审人民法院從新审讯:
(一)违背本法有關公然审讯的劃定的;
(二)违背躲避軌制的;
(三)褫夺或限定了當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力,可能影响公道审讯的;
(四)审讯组织的構成分歧法的;
(五)其他违背法令劃定的诉讼步伐,可能影响公道审讯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原审人民法院對付發還從新审讯的案件,理當另行構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步伐举行审讯。對付從新审讯後的裁决,按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劃定可以上诉、抗诉。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對不平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抗诉,颠末审查後,理當参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的劃定,别離情景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撤消、變動原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發還原审人民法院從新审讯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從收到發還的案件之日起,從新计较审理刻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讯上诉或抗诉案件的步伐,除本章已有劃定的之外,参照第一审步伐的劃定举行。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理當在一個月之內审结,至迟不得跨越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劃定情景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辖市高档人民法院核准或决议,可以再耽误一個月,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审的裁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裁定,都是终审的裁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安構造、人民查察院和人民法院對付拘留收禁、冻结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理當妥帖保管,以供核對。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调用或自行處置。對被害人的正當財富,理當實時返還。對犯禁品或不宜持久保留的物品,理當按照國度有關劃定處置。
對作為證据利用的什物理當随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理當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證實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见效今後,對被拘留收禁、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之外,一概充公,上缴國库。
司法事情职员贪污、调用或擅自處置被拘留收禁、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不组成犯法的,赐與處罚。
第四章 极刑复核步伐
第一百九十九条 极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處极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理當由高档人民法院复核後,報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档人民法院分歧意判處极刑的,可以提审或發還從新审讯。
高档人民法院判處极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處极刑的第二审案件,都理當報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處极刑缓期二年履行的案件,由高档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极刑案件,高档人民法院复核极刑缓期履行的案件,理當由审讯员三人構成合议庭举行。
第五章 审讯监视步伐
第二百零三条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亲属,對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查察院提出申说,可是不克不及遏制裁决、裁定的履行。
第二百零四条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亲属的申说合适以下情景之一的,人民法院理當從新审讯:
(一)有新的證据證實原裁决、裁定認定的究竟确有毛病的;
(二)据以科罪量刑的證据不确切、不充實或證實案件究竟的重要證据之間存在抵牾的;
(三)原裁决、裁定合用法令确有毛病的;
(四)审讯职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時辰,有贪污纳贿,徇情枉法,枉法裁判举動的。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對本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在認定究竟上或在合用法令上确有毛病,必需提交审讯委员會處置。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對下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确有毛病,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查察院對各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查察院對下级人民法院已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若是發明确有毛病,有权依照审讯监视步伐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查察院抗诉的案件,接管抗诉的人民法院理當構成合议庭從新审理,對付原裁决究竟不清晰或證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步伐從新审讯的案件,理當另行構成合议庭举行。若是本来是第一审案件,理當按照第一审步伐举行审讯,所作的裁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若是本来是第二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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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理當按照第二审步伐举行审讯,所作的裁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决、裁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步伐從新审讯的案件,理當在作出提审、再审决议之日起三個月之內审结,必要延持久限的,不得跨越六個月。
接管抗诉的人民法院依照审讯监视步伐审讯抗诉的案件,审理刻日合用前款劃定;對必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理當自接管抗诉之日起一個月之內作出决议,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刻日合用前款劃定。
第四编 执 行
第二百零八条 裁决和裁定在產生法令效劳後履行。
以下裁决和裁定是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和裁定:
(一)已過法按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裁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裁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极刑的裁决和高档人民法院批准的极刑缓期二年履行的裁决。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人無罪、罢黜刑事惩罚的,若是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理當當即開释。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批准的极刑當即履行的裁决,理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發履行极刑的号令。
被判處极刑缓期二年履行的罪犯,在极刑缓期履行時代,若是没有成心犯法,极刑缓期履行期满,理當予以弛刑,由履行構造提出版面定见,報请高档人民法院裁定;若是成心犯法,查證属實,理當履行极刑,由高档人民法院報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极刑的号令後,理當在七日之內交付履行。可是發明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遏制履行,而且當即陈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履行前發明裁决可能有毛病的;
(二)在履行前罪犯檢举重大犯法究竟或有其他重大建功表示,可能必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有身。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遏制履行的缘由消散後,必需報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發履行极刑的号令才能履行;因為前款第三項缘由遏制履行的,理當報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履行极刑前,理當通知同级人民查察院派员临场监视。
极刑采纳枪决或打针等法子履行。
极刑可以在法场或指定的羁押场合內履行。
批示履行的审讯职员,對罪犯理當驗明正身,询問有没有绝笔、信札,然後交付履行职员履行极刑。在履行前,若是發明可能有毛病,理當暂停履行,報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履行极刑理當颁布,不该示眾。
履行极刑後,在场布告员理當写成笔录。交付履行的人民法院理當将履行极刑环境陈述最高人民法院。
履行极刑後,交付履行的人民法院理當通知罪犯家眷。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履行科罚的時辰,理當由交付履行的人民法院将有關的法令文书投递牢狱或其他履行構造。
對付被判處极刑缓期二年履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構造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牢狱履行科罚。對付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履行科罚前,残剩刑期在一年如下的,由看管所代為履行。對付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構造履行。
對未成年犯理當在未成年犯管束所履行科罚。
履行構造理當将罪犯實時收押,而且通知罪犯家眷。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履行期满,理當由履行構造發给開释證實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對付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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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景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履行:
(一)有紧张疾病必要保外就诊的;
(二)有身或正在哺乳本身婴儿的主妇。
對付合用保外就诊可能有社會伤害性的罪犯,或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诊。
對付罪犯确有紧张疾病,必需保外就诊的,由省级人民當局指定的病院開具證實文件,按照法令劃定的步伐审批。
發明被保外就诊的罪犯不合适保外就诊前提的,或紧张违背有關保外就诊的劃定的,理當實時收监。
對付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糊口不克不及自理,合用暂予监外履行不致風險社會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履行。
對付暂予监外履行的罪犯,由栖身地公安構造履行,履行構造理當對其严酷辦理监视,下层组织或罪犯的原地點单元协助举行监视。
第二百一十五条 核准暂予监外履行的構造理當将核准的决议抄送人民查察院。人民查察院認為暂予监外履行不妥的,理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将书面定见送交核准暂予监外履行的構造,核准暂予监外履行的構造接到人民查察院的书面定见後,理當當即對该决议举行從新核對。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履行的情景消散後,罪犯刑期未满的,理當實時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履行時代灭亡的,理當實時通知牢狱。
第二百一十七条 對付被判處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構造交地點单元或下层组织予以考查。
對付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磨练刻日內,由公安構造予以监视。
第二百一十八条 對付被判處管束、褫夺政治权力的罪犯,由公安構造履行。履行期满,理當由履行構造通知本人,并向有關大眾公然颁布發表消除管束或規复政治权力。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惩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理當强迫缴纳;若是因為遭受不克不及抗拒的灾難缴纳确切有坚苦的,可以裁定削减或罢黜。
第二百二十条 充公財富的裁决,不管附加合用或自力合用,都由人民法院履行;在需要的時辰,可以會同公安構造履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 罪犯在服刑時代又犯法的,或發明了裁决的時辰所没有發明的恶行,由履行構造移送人民查察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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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管束、拘役、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履行時代确有改過或建功表示,理當依法予以弛刑、假释的時辰,由履行構造提出建议书,報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查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弛刑、假释的裁定不妥,理當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後二旬日之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版面改正定见。人民法院理當在收到改正定见後一個月之內從新構成合议庭举行审理,作出终极裁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 牢狱和其他履行構造在科罚履行中,若是認為裁决有毛病或罪犯提出申说,理當转请人民查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置。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查察院對履行構造履行科罚的勾當是不是正當履行监视。若是發明有违法的环境,理當通知履行構造改正。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五条 部队捍卫部分對部队內部產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察权。
對罪犯在牢狱內犯法的案件由牢狱举行侦察。
部队捍卫部分、牢狱打點刑事案件,合用本法的有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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