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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男子搭朋友車遇車祸起訴索赔 法院:司機30%责任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3-4-17 20:38
標題: 男子搭朋友車遇車祸起訴索赔 法院:司機30%责任
李某驾驶私人車好意搭载朋侪伏某回家,不意行驶途中產生交通變乱,與敬某某驾驶的载貨三腳底按摩墊,轮摩托車相撞,致使伏某和载貨三轮摩托車驾驶員敬某某和摩托車上的何某某、郭某某两名搭客受傷。交警部分認定,李某负重要责任,载貨三轮摩托車敬某某负次要责任,伏某无责任。

經醫治病愈後,伏某向绵阳市涪城區法院提告状訟,哀求法院裁决李某和敬某某补偿其醫療费及傷残补偿金等16万余元。日前,涪城區法院開庭审理此案时,按照民法典中發熱護膝,的“好意同乘”条目之劃定“當非营運灵活車產生交通變乱造成无偿搭乘人侵害时,属于该灵活車一方责任的,可减轻其补偿责任”裁夺原告伏某承當被告李某應承當责任的30%,一审裁决被告李某补偿其朋侪伏某12028.65元,被告载貨三轮摩托車主敬某某补偿原告伏某121073.33元。

案件回首 搭朋侪車遇車祸 十级傷残告状索赔

2020年7月8日,李某驾驶小型轿車搭载朋侪伏某,沿绵阳市涪城區杨家镇路段一号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行驶至一交织路口时,與一輛载貨三轮摩托車相撞,造成伏某、载貨三轮摩托車驾驶員敬某某和两名搭客受傷。交警部分在539抓牌,该起變乱查询拜访中發明,摩托車司機敬某某未获得灵活車驾驶證。交警部分認定:李某承當這次門路交通變乱的重要责任,敬某某承當這次門路交通變乱的次要责任,伏某及摩托車上的其他两名搭客无责任。

伏某受傷後,被送往绵阳市人民病院住院醫治,發生住院暖手寶,醫療费49688.43元。出院診断為:左邊肱骨下段破坏性骨折。

2020年11月2日,伏某拜托一家司法判定中間對其傷残水平、误工期、美白霜,照顾護士期、養分期举行判定,判定定見為:伏某的傷残水平评定為十级傷残;伏某左肱骨破坏性骨折并經手術醫治的人身侵害误工期评定為120日,照顾護士期评定為90日,養分期评定為90日。

因為車祸受傷并致使傷残,伏某向法院提告状訟,请求李某和敬某某承當醫療费、残疾补偿金等在内总计16474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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