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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醫方在治療股骨骨折中存在不当,構成三级丙等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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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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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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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例:醫方在治療股骨骨折中存在不当,構成三级丙等醫療事故
2011年2月16日,某Y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為:原告两處伤残一處為七级伤残,另一處為九级伤残并评定目前临床治療终结。2011年4月7日,某J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為部分護理依赖。2011年4月25日,本院作出某1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某自治區中醫醫院按责任比例80%承担赔偿责任。
年6月13日至2011年7月1日,在某自治區人民醫院以左股骨干骨折術後感染、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左股骨骨不連、左膝關節强直、乙型肝炎等症状住院治療19天。
2021年2月22日至2021年3月23日,在某自治區人民醫院以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左股骨干骨折術後骨缺损、左膝關節强直、乙型肝炎等症状住院治療29天,住院期間加强营養。
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在某自治區人民醫院以左股骨干骨折術後、左膝關節强直、乙型肝炎等症状住院治療29天。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0日,在某自治區人民醫院以左股骨干骨折術後、左膝關節强直等症状住院治療29天。
【原告認為】
被告依据法院判决對原告進行了部分赔偿。在2011年原告因被告醫療事故造成的患腿疼痛開始加重,故前往某自治區人民醫院分别進行住院治療四次,并產生费用。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160,214.36元。
【
某自治區中醫醫院辩称
】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為我們和原告的醫療纠纷案在2011年,当時我方申请某法院醫療性行為是否终结,但须擇期去Y鉴定所鉴定结论:患者患情目前已治療终结。
但须擇期去除外固定架;患者左下肢缩短8厘米。伤残等级為7级;患者左下肢膝關節僵直,左怀谷骨不連所导致的。所以說是原告取出内固定,该部分可以承担,其他损失不再我方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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