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
目 录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使命和基来源根基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辩解與代辦署理
第五章 證 据
第六章 强迫辦法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 時代、投递
第九章 其他劃定
第二编 立案、侦察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劃定
第二节 询問犯法嫌疑人
第三节 扣問證人
第四节 勘驗、查抄
第五节 搜 查
&#投資理財,160; 第六节 查封、拘留收禁物證、书證
第七节 鉴 定
第八节 技能侦察辦法
第九节 通 缉
第十节 侦察闭幕
第十一节 人民查察院對直接管理的案件的侦察
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讯组织
第二章 第一审步伐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三节 简略单纯步伐
第三章 第二审步伐
第四章 极刑复核步伐
第五章 审讯监视步伐
第四编 执 行
第五编 出格步伐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步伐
第二章 當事人息争的公诉案件诉讼步伐
第三章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窜匿、灭亡案件违法所得的充公步伐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力病人的强迫醫疗步伐
附 则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使命和基来源根基则
第一条 為了包管刑法的正确切施,赏罚犯法,庇护人民,保障國度平安和社會大眾平安,保护社會主义社會秩序,按照宪法,制订本法。
第日本護肝藥,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事诉讼法的使命,是包管正确、實時地查明犯法究竟,准确利用法令,赏罚犯法份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究查,教诲公民自發遵照法令,踊跃同犯恶行為作斗争,保护社會主义法制,尊敬和保障人权,庇护公民的人身权力、財富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权力,保障社會主义扶植奇迹的顺遂举行。
第三条 對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履行拘系、预审,由公安構造賣力。查察、核准拘系、查察構造直接管理的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查察院賣力。审讯由人民法院賣力。除法令出格劃定的之外,其他任何構造、集團和小我都無权行使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必需严酷遵照本法和其他法令的有關劃定。
第四条 國度平安構造按照法令劃定,打點風險國度平安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構造不异的权柄。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法令劃定自力行使审讯权,人民查察院按照法令劃定自力行使查察权,不受行政構造、社會集團和小我的干與。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必需寄托大眾,必需以究竟為按照,以法令為绳尺。對付一切公民,在合用法令上一概同等,在法令眼前,不容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举行刑事诉讼,理當分工賣力,相互共同,相互制约,以包管正确有用地履行法令。
第八条 人民查察院依法對刑事诉讼履行法令监视。
&#素顏霜,160;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效本民族说话文字举行诉讼的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對付欠亨晓本地通用的说话文字的诉讼介入人,理當為他們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混居的地域,理當用本地通用的说话举行审判,用本地通用的文字公布裁决书、书記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履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除本法還有劃定的之外,一概公然举行。被告人有权得到辩解,人民法院有义務包管被告人得到辩解。
第十二条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對任何人都不得肯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本法履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軌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和公安構造理當保障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介入人依法享有的辩解权和其他诉讼权力。
诉讼介入人對付审讯职员、查察@职%JGHj8%员和侦%UHOxg%察@职员加害公民诉讼权力和人身凌辱的举動,有权提出控诉。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究查刑事责任,已究查的,理當撤消案件,或不告状,或终止审理,或宣布無罪:
(一)情节顯著轻细、風險不大,不認為是犯法的;
(二)犯法已過追诉時效刻日的;
(三)經特赦令罢黜科罚的;
(四)按照刑法奉告才處置的犯法,没有奉告或撤回奉告的;
(五)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灭亡的;
(六)其他法令劃定免予究查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對付外國人犯法理當究查刑事责任的,合用本法的劃定。
對付享有交際特权和宽免权的外國人犯法理當究查刑事责任的,經由過程交際路子解决。
第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我國司法構造和外國司法構造可以互相哀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
除蟎片,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察由公安構造举行,法令還有劃定的除外。
贪污行贿犯法,國度事情职员的溺职犯法,國度構造事情职员操纵权柄施行的不法拘禁、刑讯逼供、抨击谗谄、不法搜尋的加害公民人身权力的犯法和加害公民民主权力的犯法,由人民查察院立案侦察。對付國度構造事情职员操纵权柄施行的其他重大的犯法案件,必要由人民查察院直接管理的時辰,經省级以上人民查察院决议,可以由人民查察院立案侦察。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管理。
第十九条 下层人民法院统领第一审平凡刑事案件,可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统领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领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風險國度平安、可怕勾當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极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档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辖市)性的重台中外叫茶,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天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需要的時辰,可以审讯下级人民法院统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繁杂必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讯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哀求移奉上一级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法地的人民法院统领。若是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审讯更加适合的,可以由被告人栖身地的人民法院统领。
第二十五条 几個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讯。在需要的時辰,可以移送重要犯法地的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讯统领不明的案件,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七条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统领另行劃定。
第三章 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自行躲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也有官僚求他們躲避:
(一)是本案确當事人或是當事人的嫡亲属的;
(二)本人或他的嫡亲属和本案有厉害瓜葛的;
(三)担當過本案的證人、判定人、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瓜葛,可能影响公道處置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不得接管當事人及其拜托的人的宴客送礼,不得违背劃定會面當事人及其拜托的人。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违背前款劃定的,理當依法究查法令责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有官僚求他們躲避。
第三十条 审讯职员、查察职员、侦察职员的躲避,理當别離由院长、查察长、公安構造賣力人决议;院长的躲避,由本院审讯委员會决议;查察长和公安構造賣力人的躲避,由同级人民查察院查察委员會决议。
對侦察职员的躲避作出决议前,侦察职员不克不及遏制對案件的侦察。
對驳回申请躲避的决议,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章關于躲避的劃定合用于布告员、翻译职员和判定人。
辩解人、诉讼代辦署理人可以按照本章的劃定请求躲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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