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發表於 2024-8-12 18:14:01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2023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打點法令支援案件步伐,包管法令支援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法令支援條例》等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制訂本划定。

第二條 法令支援機構组织打點法令支援案件,状師事件所、下层法令辦事所和法令支援职員承法子律支援案件,合用本划定。

本划定所称法令支援职員,是指接管法令支援機構的指派或放置,依法為經濟坚苦公民和合适法定前提的其他當事人供给法令支援辦事的状師、下层法令辦事事情者、法令支援自愿者和法令支援機構中具备状師資历或法令职業資历的事情职員等。

第三條 打點法令支援案件理當對峙中國共產党带领,對峙以人民為中間,尊敬和保障人權,遵守公然、公允、公道的原則。

第四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創建健全事情機制,增强信息化扶植,為公民得到法令支援供给便當。

法令支援機構為老年人、残疾人供给法令支援辦事的,理當按照現實環境供给無停滞举措措施装备和辦事。

第五條 法令支援职員理當按照法令、律例及本划定,遵照有關法令辦事營業規程,實時為受援人供给合适尺度的法令支援辦事,保护受援人的正當權柄。

第六條 法令支援职員理當固守职業品德和执業規律,自發接管监視,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第七條 法令支援機構、法令支援@設計師,职%an9s1%員對供%dKcX3%给@法令支援進程中知悉的國度機密、贸易機密和小我隐私理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向社會颁布辦公地點、接洽方法等信息,在歡迎場合和司法行政構造當局網站公示并實時更新法令支援前提、步伐、申請質料目次和申叨教范文本等。

第九條 法令支援機構组织法令支援职員,按照有關划定和辦事規范請求供给法令咨询、代拟法令文书、值班状師法令帮忙。法令支援职員在供给法令咨询、代拟法令文书、值班状師法令帮忙進程中,對可能合适代辦署理或刑事辩解法令支援前提的,理當告訴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第十條 對訴官司項的法令支援,由申請人向辦案構造地點地的法令支援機構提出申請;對非訴官司項的法令支援,由申請人向争议處置構造地點地或事由產生地的法令支援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就统一事項向两個以上有统领權的法令支援機構提出申請的,由最早收到申請的法令支援機構受理。

第十一條 因經濟坚苦申請代辦署理、刑事辩解法令支援的,申請人理當照實提交以下質料:

(一)法令支援申請表;

(二)住民身份證或其他有用身份證實,代為申請的還理當提交有代辦署理權的證實;

(三)經濟坚苦状态阐明表,若有可以或许阐明經濟状态的證件或證實質料,可以一并供给;

(四)與所申請法令支援事項有關的其他質料。

填写法令支援申請表、經濟坚苦状态阐明表确有坚苦的,由法令支援機構事情职員或轉交申請的構造、单元事情职員代為填写,申請人确認無误後署名或按指印。

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第三十二條划定情景确當事人申請代辦署理、刑事辩解法令支援的,理當提交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划定的質料。

第十二條 被羁押的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服刑职員和强迫断绝戒毒职員等提出法令支援申請的,可以經由過程辦案構造或羁系場合轉交申請。辦案構造、羁系場合理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将申請質料轉交法令支援機構。

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經由過程值班状師提出代辦署理、刑事辩解等法令支援申請的,值班状師理當在二十四小時内将申請質料轉交法令支援機構。

第十三條 法令支援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法令支援申請,理當按照以下環境别離作出處置: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質料合适划定的,理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質料的书面凭證,载明收到申請質料的名称、数目、日期等;

(二)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質料不齐备,理當一次性告訴申請人必要弥補的全数内容,或請求申請人作出需要的阐明。申請人未按請求弥補質料或作出阐明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申請事項不属于本法令支援機構受理范畴的,理當告訴申請人向有统领權的法令支援機構申請或向有關部分申請處置。

第三章 审查

第十四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ED253%當對法%12B6m%令@支援申請举行审查,肯定是不是具有以下前提:

(一)申請人系公民或合适法定前提的其他當事人;

(二)申請事項属于法令支援范畴;

(三)合适經濟坚苦尺度或其他法定前提。

第十五條 法令支援機構核對申請人的經濟坚苦状态,可以經由過程信息同享盘問,或由申請人举行小我诚信许诺。

法令支援機構展開核對事情,可以依法向有關部分、单元、村民委員會、住民委員會或小我核實有關環境。

第十六條 受理申請的法令支援機構必要异地核對有關環境的,可以向核對事項地點地的法令支援機構哀求协作。

法令支援機構哀求协作的,理當向被哀求的法令支援機構發出协作翰札,阐明根基環境、必要核對的事項、打點時限等。被哀求的法令支援機構理當予以协作。因客觀缘由没法协作的,理當實時向哀求协作的法令支援機構书面阐明来由。

第十七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自收到法令支援申請之日起七日内举行审查,作出是不是赐與法令支援的决议。

申請人弥補質料、作出阐明所需的時候,法令支援機構哀求异地法令支援機構协作核對的時候,不计入审查刻日。

第十八條 法令支援機構經审查,對付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理當認定申請人經濟坚苦:

(一)申請人及與其配合糊口的家庭成員合适受理的法令支援機構地點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划定的經濟坚苦尺度的;

(二)申請事項的對方當事人是與申請人配合糊口的家庭成員,申請人合适受理的法令支援機構地點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划定的經濟坚苦尺度的;

(三)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第四十二條划定,申請人所提交質料真實有用的。

第十九條 法令支援機構經审查,對合适法令支援前提的,理當决议赐與法令支援,并建造赐與法令支援决议书;對不合适法令支援前提的,理當决议不予法令支援,并建造不予法令支援决议书。

不予法令支援决议书理當载明不予法令支援的来由及申請人提出贰言的路子和方法。

第二十條 赐與法令支援决议书或不予法令支援决议书理當發送申請人;属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第三十九條划定情景的,法令支援機構還理當同時函告有關辦案構造、羁系場合。

第二十一條 法令支援機構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第四十四條划定先行供给法令支援的,受援人理當在法令支援機構請求的時限内,補辦有關手续,弥補有關質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人對法令支援機構不予法令支援的决议有贰言的,理當自收到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令支援機構的司法行政構造提出。

第二十三條 司法行政構造理當自收到贰言之日起五日内举行审查,認為申請人合适法令支援前提的,理當以书面情势责令法令支援機構對该申請人供给法令支援,同時书面告訴申請人;認為申請人不合适法令支援前提的,應看成出保持法令支援機構不予法令支援的决议,书面告訴申請人并阐明来由。

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構造保持法令支援機構决议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指派

第二十四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自作出赐與法令支援决议之日起三日内依法指派状師事件所、下层法令辦事所放置本所状師或下层法令辦事事情者,或放置本機構具备状師資历或法令职業資历的事情职員承法子律支援案件。

對付通知辩解或通知代辦署理的刑事法令支援案件,法令支援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請求指派状師的通知後,理當在三日内指派状師承法子律支援案件,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

第二十五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按照本機構、状師事件所、下层法令辦事所的职員数目、專業拿手、执業履历等身分,公道指派承辦機構或放置法令支援機構事情职員承辦案件。

状師事件所、下层法令辦事所收到指派後,理當實時放置本所状師、下层法令辦事事情者承法子律支援案件。

第二十六條 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极刑的人,和极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令支援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通知後,理當指派具备三年以上刑事辩解履历的状師担當辩解人。

對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令支援機構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通知後,理當指派認識未成年人身心特色的状師担當辩解人。

第二十七條 法令支援职員所属单元理當自放置或收到指派之日起五日内與受援人或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簽定拜托协定和授權拜托书,但因受援人缘由或其他客觀缘由没法定時簽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法令支援機構已指派状師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供给辩解,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嫡親属又代為拜托辩解人,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决议接管拜托辩解的,状師理當實時向法令支援機構陈述。法令支援機構依照有關划定举行處置。

第五章 承辦

第二十九條 状師承辦刑事辩解法令支援案件,理當依法實時會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领會案件環境并建造笔錄。笔錄理當經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确認無误後署名或按指印。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無浏览能力的,状師理當向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笔錄,并在笔錄上载明。

對付通知辩解的案件,状師理當在初次會面犯法嫌疑人、被告人時,扣問是不是赞成為其辩解,并記實在案。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分歧意的兒童漱口水,,状師理當书面告訴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和法令支援機構。

第三十條 法令支援职員承辦刑事代辦署理、民事、行政等法令支援案件,理當约見受援人或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领會案件環境并建造笔錄,但因受援人缘由没法定時约見的除外。

法令支援职員初次约見受援人或其法定代辦署理人、嫡親属時,理當告訴以下事項:

(一)法令支援职員的代辦署理职责;

(二)發明受援人可能合适司法救助前提的,告訴其申請方法和路子;

(三)本案重要訴訟危害及法令後果;

(四)受援人在訴訟中的權力和义務。

第三十一條 法令支援职員承辦案件,可以按照必要依法向有關单元或小我查询拜访與承辦案件有關的環境,采集與承辦案件有關的質料,并可以按照必要哀求法令支援機構出具需要的證實文件或與有關構造、单元举行和谐。

法令支援职員認為必要异地查询拜访環境、采集質料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放置的法令支援機構陈述。法令支援機構可以依照本划定第十六條向查询拜访事項地點地的法令支援機構哀求协作。

第三十二條 法令支援职員可以帮忙受援人經由過程息争、调處及其他非訴訟方法解决胶葛,依法最大限度保护受援人正當權柄。

法令支援职員代辦署理受援人以息争或调處方法解决胶葛的,理當征得受援人赞成。

第三十三條 對處于侦察、审查告状阶段的刑事辩解法令支援案件,承辦状師理當踊跃實行辩解职责,在辦案刻日内依法完成會面、阅卷,并按照案情提出辩解定見。

第三十四條 對付開庭审理的案件,法令支援职員應當成好開庭前筹备;庭审中充實颁發定見、举證、質證;庭审竣事後,理當向人民法院或劳動听事争议仲裁機構提交书面法令定見。

對付不開庭审理的案件,法令支援职員理當在會面或约見受援人、查阅檀卷質料、领會案件重要究竟後,實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法令定見。

第三十五條 法令支援职員理當向受援人傳递案件打點環境,回答受去疣筆, 援人扣問,并建造傳递環境記治療痔瘡,實。

第三十六條 法令支援职員理當依照法令支援機構請求陈述案件承辦環境。

法令支援案件有以下情景之一的,法令支援职員理當向法令支援機構陈述:

(一)重要證据認定、合用法令等方面存在重大疑义的;

(二)触及群體性事務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响的;

(四)其他繁杂、疑問情景。

第三十七條 受援人有證据證實法令支援职員未依法實行职责的,可以哀求法令支援機構改换法令支援职員。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自受援人申請改换之日起五日内决议是不是改换。决议改换的,理當另行指派或放置职員承辦。對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具备理當通知辩解情景,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决议為其另行通知辩解的,法令支援機構理當另行指派或放置职員承辦。法令支援機構理當實時将變動環境通知辦案構造。

改换法令支援职員的,原法令支援职員所属单元理當與受援人消除或變動拜托协定和授權拜托书,原法令支援职員理當與改换後的法令支援职員打點案件質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八條 法令支援职員在承辦案件進程中,發明與本案存在厉害瓜葛或因客觀缘由没法继续承辦案件的,理當向法令支援機構陈述。法令支援機構認為必要改换法令支援职員的,依照本划定第三十七條打點。

第三十九條 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第四十八條划定情景,法令支援機構决议终止法令支援的,理當建造终止法令支援决议书,并于三日内,發送受援人、通知法令支援职員所属单元并函告辦案構造。

受援人對法令支援機構终止法令支援的决议有贰言的,依照本划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打點。

第四十條 法令支援案件打點竣事後,法令支援职員理當實時向法令支援機構陈述,并自了案之日起三旬日内向法令支援機構提交了案归档質料。

刑事訴訟案件侦察阶段應以承辦状師收到告状定見书或撤消案件的相干法令文书之日為了案日;审查告状阶段應以承辦状師收到告状书或不告状决议书之日為了案日;审讯阶段以承辦状師收到裁决书、裁定书、调處书之日為了案日。其他訴訟案件以法令支援职員收到裁决书、裁定书、调處书之日為了案日。劳動争议仲裁案件或行政复议案件以法令支援职員收到仲裁判决书、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為了案日。其他非訴訟法令事件以受援人與對方當事人告竣息争、调處协定之日為了案日美體SPA,。無相干文书的,以义務人起頭實行义務之日為了案日。法令支援機構终止法令支援的,以法令支援职員所属单元收到终止法令支援决议书之日為了案日。

第四十一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當自收到法令支援职員提交的了案归档質料之日起三旬日内举行审查。對付了案归档質料齐备規范的,理當實時向法令支援职員付出法令支援補助。

第四十二條 法令支援機構@理%ED253%當對法%12B6m%令@支援案件申請、审查、指派等質料和法令支援职員提交的了案归档質料举行收拾,一案一卷,同一归档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法令支援機構、状師事件所、下层法令辦事所和法令支援职員从事法令支援勾當违背本划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支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效法》《法令支援條例》《@状%F7VmU%師和状%F7VmU%師@事件所违法举動惩罚法子》等法令、律例和規章的划定究查法令责任。

第四十四條 本划定中時代起頭的日,不算在時代之内。時代的最後一日是節沐日的,以節沐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满日期。

第四十五條 法令支援文书格局由司法部同一划定。

第四十六條 本划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司法部2012年4月9日颁布的《打點法令支援案件步伐划定》(司法部令第124号)同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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