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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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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3-4-17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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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涉外經濟商業、運输和海事中產生的胶葛,當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目或過後告竣书面仲裁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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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告状。
當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目或過後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百七十二条 當事人申请采纳顾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理當将當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居处地或財富地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判决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告状。一方當事人不實行仲裁判决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居处地或財富地點地的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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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申请履行。
第二百七十四条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判决,被申请人提出證据證實仲裁判决有以下情景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構成合议庭审考核實,裁定不予履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目或過後没有告竣书面仲裁协定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获得指定仲裁人或举行仲裁步伐的通知,或因為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賣力的缘由未能報告定見的;
(三)仲裁庭的構成或仲裁的步伐與仲裁法则不符的;
(四)判决的事項不属于仲裁协定的范畴或仲裁機構无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履行该判决违反社會大眾长处的,裁定不予履行。
第二百七十五条 仲裁判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履行的,當事人可以按照两邊告竣的书面仲裁协定從新申请仲裁,也能够向人民法院告状。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七十六条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法律王法公法院可以互相哀求,代為投递文书、查询拜访取證和举行其他訴訟举動。
外法律王法公法院哀求协助的事項有损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平安或社會大眾长处的,人民法院不予履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 哀求和供给司法协助,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所劃定的路子举行;没有公约瓜葛的,經由過程交際路子举行。
外國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國公民投递文书和查询拜访取證,但不得违背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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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國的法令,其實不得采纳强迫辦法。
除前款劃定的环境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構造准予,任何外國構造或小我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畴内投递文书、查询拜访取證。
第二百七十八条 外法律王法公法院哀求人民法院供给司法协助的哀求书及其所附文件,理當附有中文译本或國際公约劃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哀求外法律王法公法院供给司法协助的哀求书及其所附文件,理當附有该國文字译本或國際公约劃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第二百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供给司法协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劃定的步伐举行。外法律王法公法院哀求采纳特别方法的,也能够依照其哀求的特别方法举行,但哀求采纳的特别方法不得违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
第二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若是被履行人或其財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畴内,當事人哀求履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統领權的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申请認可和履行,也能够由人民法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的劃定,或依照互惠原则,哀求外法律王法公法院認可和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產生法令效劳的仲裁判决,當事人哀求履行的,若是被履行人或其財富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范畴内,理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統领權的外法律王法公法院申请認可和履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法律王法公法院作出的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認可和履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統领權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認可和履行,也能够由外法律王法公法院按照该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的劃定,或依照互惠原则,哀求人民法院認可和履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對申请或哀求認可和履行的外法律王法公法院作出的產生法令效劳的裁决、裁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举行审查後,認為不违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的基来源根基则或國度主權、平安、社會大眾长处的,裁定認可其效劳,必要履行的,發出履行令,按照本法的有關劃定履行。违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令的基来源根基则或國度主權、平安、社會大眾长处的,不予認可和履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外洋仲裁機構的判决,必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認可和履行的,理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履行人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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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或其財富地點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理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缔结或加入的國際公约,或依照互惠原则打點。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法自颁布之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试行)》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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