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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参與訴訟的几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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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時間:
2024-1-25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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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参與訴訟的几種方式
一、得到法令帮忙的权力。二、拜托辩解人的权力。三、申請躲避的权力。四、利用本民族說话文字举行訴訟的权力。五、申請取保候审的权力。六、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询問,有回绝答复的权力。七、請求消除强迫辦法的权力。八、申請弥補判定或從新判定的权力。九、對人民查察院作出的不告状决议申說的权力。十、查對笔錄的权力。十一、對侵权提出控诉的权力。1二、得到補偿的权力。
总结以
即時比分
,下:
1.被害人获得庭前告诉的权力
被害人享有获得周全告诉的权力,此中告诉的事項不但限于被害人的重大权力,也包含案件的首要希望和案件的首要信息等内容。
被害人的知情权理當贯串于刑事訴訟的全部進程中,不但在開庭之古人民法院要确切實行告诉义務,并且在法庭审理進程中和裁判以後都應當成好對被害人的告诉事情。
2.被害人得到法令支援的权力
3.被害人享有出庭的权力
4.被害人得到自力席位的权力
刑事訴訟法明白劃定被害人是刑事訴訟确當事人,那末被害人就有权力加入法庭审理的進程,切身加入、親眼目击全部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進程。
5.被害人在法庭上讲话的权力
《刑诉法诠释》第二百二十九條:“法庭辩說理當在审讯长的主持下,依照以下次序举行:……(二)被害人及其訴訟代辦署理人讲话;……”
6.被害人在法庭上举證和質證的权力
(1)被害人在法庭审理進程中享有的举證的权力,包含本身取證和申請查询拜访取證的权力。
(2)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質證的权力,包含對人證的質證和物證的質證。
① 向被告人提問。
《刑诉法诠释》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害人、附带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辩解人、訴訟代辦署理人,經审讯长允许,可以向被告人提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經审讯长准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訴訟代辦署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询問的犯法究竟弥補提問;……”
② 扣問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必需在法庭上颠末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解人两邊質證而且查實今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按照。……”
③ 對判定人提問的权力和申請有專門常識的人出庭的权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公诉人、當事人和辩解人、訴訟代辦署理人經审讯长允许,可以對質人、判定人提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公诉人、當事人和辩解人、訴訟代辦署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常識的人出庭,就判定人作出的判定定見提出定見。……”
④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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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證出庭作證。
《刑诉法诠释》第二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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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公诉人可以提請审讯长通知證人、判定人出庭作證,或出示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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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辦署理人、訴訟代辦署理人,附带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辦署理人也能够提出申請。”
⑤ 識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公诉人、辩解人理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識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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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申請解除不法證据的权力。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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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證時遭到庇护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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